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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法院审结首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发布时间:2003-09-16 17:08:14


    李某、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现已审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1年2月26日左右,李某将自己的两支无证猎枪(其中一支为坏枪)存放于孟州市槐树乡其姐夫张某家楼上中。后张某害怕猎枪放在楼上不安全,就将猎枪转移到其家老房内。6月22日猎枪被济源市公安局搜缴。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李某、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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