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文化 -> 文学作品

司法实践的误区

发布时间:2003-09-16 17:16:31


    世界是客观的,万物也是客观的,而人的思想意识是主观的,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法律是人制定和操作的,同样法律也具有历史性,司法实践中法律性也难以超越其历史性,其发展也往往受到历史性的影响,这样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就产生了一些误区。

                          职位与专业的错位

    法律的实践者应当是人类中的精英,应具有其他人所不具有的素质和能力,其领导者和决策者更应如此。可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错误的认为谁的职位高,谁的执法水平就高,谁的职位低,谁的执法水平就低,既是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如果不在领导的位置上,对案件就没有决定权。事实上,行政管理的决策能力和定案能力并不是一回事,行政管理能力再强,其断案的能力不一定就强,断案能力过硬的人不一定就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决策能力,这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分清楚,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

    执法实践中的领导者应当具备很强的领导和决策能力,同时应当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具备了过硬的专业知识,才可很好的断案,在日趋法制化的社会中断案的拍板不能视为行政管理的拍板。

                     效率与公正是不成比例的

    法律的灵魂是其公正性,群众的利益是效率。执法公正,并不一定具有高效率,高效率的执法水平不一定就公正,公正和效率是不成比列的。

    在已往的执法实践中,执法的效率很差,一件普通的、简单的案件到了执法部门,原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了结,结果让当事人一趟、一趟往执法部门跑,有的几年过去了,案件却不了了之,这样的执法既没有效率,又显示公正。为改变这种执法中不合法的做法,要求办案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既要公正又得讲效率,这种要求合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为了效率,有的执法者却忘记了公正,容易出现一些冤假错案。追求效率应当立足于公正的基础之上,在求得公正的前提下,又得有效率,不得一味讲求效率,而忽视公正。

                      证据与人情的碰撞

     证明自己有罪与无罪得靠有力的证据,即使有罪,只要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或者执法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有罪,也无发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在司法的实践中,事实恰恰相反,出了问题首要做的不是去找证据而是去找关系。杨某与李某因小事引起打架,双方都住进了医院,后来,杨某被刑事拘留,杨某的家属不是找证据证明杨某没有过错,而是托熟人找关系,为杨某说情。这说明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们的法律知识是欠缺的,可以说是个“法盲”,亟待需要正确的引导和进行大量的普法教育,才会改变这种现状。

    以上种种错误的认识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去改变、去完善,以求得法制的最大价值,不再让法律“落泪”。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