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在济源中院三号审判庭内,5名农民工兄弟在领到被拖欠的19560元工资款时,长期劳作被晒得黝黑的脸上终于面露微笑。”12月2日,济源中院民一庭的副庭长邓燕回忆起那次庭审,。
2020年6月1日,王某某与乔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由王某某起草格式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对乔某某钢结构仓库进行施工。内容包括承包方式和工人工资。另外给王某某10000元管理费,王某某负责购买工人保险及工具。
被告乔某某提供的合同中注明,工期15天,其认可系本人填写。后王某某联系包括该5名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并为工人办理保险。被告乔某某于2020年6月分三次共支付被告王某某工人工资30000元,被告王某某共付给工人7815元,包括支付包括该5名农民工在内的工人工资。
后王某某出具证明,证明尚欠该五名农民工工资19560元未付。一审判决王某某和乔某某共同支付工人工资,王某某和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院民一庭和民三庭合并审理了这3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逐一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的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法官的邓燕意识到,既要能够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又要能切实减轻企业诉累,不厌其烦的细致调解和快马加鞭的高效解决必不可少。
随即,民三庭董慧庭长和民一庭邓燕副庭长分别和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和发包方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所有农民工工资进行总账清算。
11月26日上午,邓燕通知5起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对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悔,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邓燕说,王某某认为其本人不仅有工资,还有管理费,其将该得的工资和管理费扣除后才能支付工人工资,不同意前一天的调解方案。
“我们从案件事实分析到法律责任承担,从人情冷暖到王某某所从事业务的长久发展,再一次给王某某进行了详细讲解。”最终王某某同意了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发包方乔某某当场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了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邓燕说:“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涉企案件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关系社会诚信、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的大事,更是服务保障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事。”济源中院民一庭将不断牢固司法意识,善用调解智慧,以更具温度与公正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示范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