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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23 11:49:48


为进一步推进本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积极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我院在立案庭设调解工作室,实现诉与调的全面直接对接。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二、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适宜交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的纠纷,法院工作人员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诉前调解:
1.法院登记立案窗口接受当事人诉状后,对符合先行调解条件的案件,首先进行登记先不立案,征询起诉人意见,然后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征询被起诉人意见。
2.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提交后,法院引导当事人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3.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诉调对接中心可以指定调解员对案件调解;也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由其选择调解员名册中的其他调解员为其调解案件。
4.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样式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调解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移交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登记立案。
(二)诉中调解
1.审判庭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适宜交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的,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共同签署书面申请。
2.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可以将调解过程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作为调解成功依据。同时将笔录复印件提交审判庭,由审判庭为当事人制作法院调解笔录,并制发民事调解书。
3.诉中调解期限由审判庭与诉调对接中心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案件委托调解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法院端需要将案件指派给调解员或者法官,调解员或法官接收后,需要将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情况录入并补充。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或法官需要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等材料进行上传,并申请结案,调解成功。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调解员或法官需要将撤诉申请、撤诉裁定材料进行上传,并依照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终止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调解员或法官将证据材料上传后进行报结。
五、诉调对接中心设在本院立案庭,办公设施及办公耗品由本院保障。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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