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开展“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的通知
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执行合同”指标,促进完善更加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和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全面提升两级法院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为示范区“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有效的司法保障,现就在两级法院持续开展“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感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把手”工程,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举措,是服务“六稳”“六保”的实际行动。两级法院院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院领导要亲自参与,部门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形成推进工作合力,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融入到每一起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法官身上。两级法院全体干警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人人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者”理念,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把提升营商环境司法指标作为重要“抓手”,抓重点带全面,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两级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企业满意度,通过营商环境司法指标的改善带动法院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二、进一步提升合同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以司法履职高质量更好服务企业发展高质量
两级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要以对标国内一流“执行合同”指标为努力方向,以追平、赶超省内先进地市为当前目标,努力提升合同案件审判执行质效。在办理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各审判执行部门要做到高质高效、优先办理,尽早开庭、尽早研究,想方设法缩减商业纠纷办理平均用时,注重优化执行合同各项质效指标特别是服判息诉率的提升。
(一)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
1.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部门应于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及时立案,不得人为控制或阻挠立案;对涉企的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等五类重点案由,网上、线下申请立案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原则上应当场立案。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一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当事人同意,最多延长一个月。调解不成功的,立案部门应立即立案,不得将案件长期停滞在诉前调解环节,杜绝将诉前调解环节变相作为立案“蓄水池”的现象。力争到2021年9月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1日以内,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平均间隔时间缩短到3个月以内。
(二)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2.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两级法院立案庭要严格落实《关于民商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人工识别划分标准(试行)》要求,深度应用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进一步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系统自动分案时,应直接分配到案件承办人,不得人为增设承办业务庭领导“二次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庭审机制,加强商事纠纷速裁专业团队建设,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力争到2021年6月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到86%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升到30%以上。
(三)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努力压缩审理期限
4.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案件审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审结。适用其他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也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压缩案件审理天数,争取在1/2审限内审结。力争到2021年9月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压缩到50天以内,民商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压缩到40天以内。
(四)提高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案卷移送效率,缩短案件移转周期
5.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等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除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法院应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发回重审结案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履行完毕法定的送达、告知等义务,同时将案件卷宗移转至后续法院立案。移转申请延期审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后立即移送。力争到2021年9月底,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30天以内。
(五)加大合同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
6.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完善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立案、执行各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要严格执行案件流转的时限规定。立案庭于立案后应同步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并将执行案件随机分配给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一账号”使用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以“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压缩执行案件的办理周期。力争到2021年12月底,将首次执行案件的平均办理天数压缩到80天以内。
(六)加大协调结案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7.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在对基层法院综合评价中,将司法确认案件纳入调解率的考核范围。进一步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力争到2021年12月底,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提升到30%以上。
三、进一步拓宽司法服务领域,以司法服务高质量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0年,两级法院全体干警特别是员额法官聚焦“提升企业满意度”关键点,深入示范区323家企业走访调研,增强了企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取得了初步成效。2021年,两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化“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司法作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将“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工作主线贯穿全年。
(一)注重带案走访,创新调研方式
8.两级法院院领导要带队走访,员额法官带案走访,所有干警集中走访,持续深入开展实地走访调研企业活动,进一步巩固深化“6+1”专项行动效果。在走访中收集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构建问题收集、汇总、解决、反馈的工作闭环,推动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法务方面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强化“败诉方”思维,不仅胜诉企业要走访到位、争取满意,败诉企业走访更要秉持虚心、诚心、耐心、细心,实实在在征求意见,反反复复回应质疑,认认真真解决问题。
(二)注重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9.及时收集整理、积极宣传两级法院司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做法、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在门户网站开通“法治化营商环境”专栏,上传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方案文件、工作指引、典型案例等适宜公开的资料,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审判执行工作动态,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以案明理。在省市级主流媒体、行业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两级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举措、新作风、新成效,让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有更多获得感。
(三)注重精准普法,切实化解矛盾
10.健全员额法官与企业结对联络服务机制,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座谈会、专题普法讲座等活动,提供定向精准的释法答疑法律服务,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与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提升企业预防与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水平。畅通“法官进企”与“在线联企”双渠道,充分发挥“济源法院联企微信群”效能,指定专员全天在线、收集问题、汇总整理,企业提问、法官解答,拓宽企业与法院的联络途径,定期在群内发布典型案件、涉企法律知识等内容,形成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实现司法服务职能再延伸再优化。
(四)注重“亲”“清”有界,增强纪律意识
11.强化与企业交往过程中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规范交往行为,严格遵守2020年度《关于在济源两级法院开展“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中的“七不准”规定,对在办理涉企案件、实地走访调研企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与考核力度
两级法院营商环境工作专班要切实承担起相关指标优化提升工作,加强对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全流程质效的督导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专班的安排,积极参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2021年起,中院营商办将联合审管办、执行局每月通报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和执行质效情况,对办案质效好、进步大的干警提出表扬,对办案质效差、持续落后的干警进行批评。
两级法院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提升“执行合同”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不断提升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质效水平,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员额法官绩效考核范围,对办案快、质效好的干警要给予加分,对办案质效持续落后、约谈之后无起色的干警要在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对因个人审判执行质效指标靠后导致两级法院“执行合同”指标排名靠后的“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