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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07 10:59:58


济源两级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

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济源两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发展、服务大局,严格按照省、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要求,紧盯法院牵头、共同牵头、配合参与的六项评价指标,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加强宣传引导,着力营造重规范讲诚信的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建成又富又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济源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工作要求,结合两级法院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评价结果

1.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提升专项方案》《济源示范区“执行合同”提升专项方案》。将“执行合同”指标体系融入法院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比重,充分调动两级法院各部门共同做好“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优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关流程,用好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便捷线下诉讼手续,为企业、企业主及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力争到2021年9月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1日以内。

3.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进一步落实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力争到2021年6月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到86%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升到30%以上。

4.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加大对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的监管,实现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监管,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案件监管机制,提高上诉、申请再审、再审案卷移送效率,努力压缩审理期限。力争到2021年底,将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220天以下;力争到2021年9月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压缩到50天以内,将民商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压缩到40天以内,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30天以内。

5.进一步用好“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动通信单位、网络购物平台等单位或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会签有关文件,搭建更加准确完善的送达平台,提高送达效率。

6.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的清积工作。加大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审查力度,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省法院、司法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7.严格落实上级法院、行业主管部门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制度文件,降低鉴定费用,提高鉴定效率。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力争到2021年底,将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占索赔额的平均值降低至20%以下。

8.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定期梳理一年以上特别是三年以上未结涉企案件,建立台账、明确时限、逐案督办,每月动态监控通报。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领导包案,纪检监察部门督办。

9.每月通报两级法院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质效指标情况。力争到2021年底,将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的平均值提升到15分以上。

10.切实贯彻河南省《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积极争取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支持,健全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纳入平安建设考评。

11.加强与公安、不动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落实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用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违约和矛盾纠纷发生。

1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持续开展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专项清理行动,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3.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评查。特别是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不断提升执行效率和到位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加大合同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涉企五类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生效后基层法院要及时提醒当事人尽快申请执行。力争到2020年9月底,将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平均间隔时间缩短到3个月以内;力争到2021年12月底,将首次执行案件的平均办理天数压缩到80天以内。

14.不断提升电子卷宗质量及应用水平。努力实现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均能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

15.进一步拓宽破产案件入口。加强破产法律制度正面宣传,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

16.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加大执转破推进力度,严格落实执转破移送标准和程序。

17.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用好破产案件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促进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力争到2021年底,破产成本降低至18%左右。

18.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力争到2021年底,将破产案件平均审理用时控制在500天左右。

19.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加强重整案件办理规范化。探索运用破产案件预重整制度,力争到2021年底,债权平均回收率达到45%左右。

20.落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将效率低下、存在擅自转让管理人职责等不当行为的问题管理人惩戒或淘汰。积极探索推进成立济源地区破产管理人协会。

21.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会同示范区企业破产相关单位研究拿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举措,特别是对于府院联席会议机制、破产费用、职工安置、市场主体注销、税务、不动产管理、信用修复等与办理破产指标密切相关的事项,从制度层面保障问题长效解决。

22.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群众反映以及上级法院督导发现的“假破产、真逃债”方面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坚决杜绝不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不中止执行措施的行为,防止个别清偿,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三、进一步提升“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评价结果

23.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及时解除羁押措施,并依法裁量轻缓刑罚。

24.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落实涉企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强对两级法院涉企刑事审判监督指导,依法纠正涉企错案(含二审、再审),进一步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25.严格限制涉企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对于涉企重大涉诉案件、重点企业涉诉案件和重大项目建设涉诉再审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指引》要求,控制时间流程,速审速结。

26.完善同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的诉调对接机制,依托机制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制定实地走访调研企业方案台账,持续开展走访民营企业,向企业发放《中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提高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意识。

27.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涉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布不实信息造成投资者损失等民事案件。严格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裁判指引,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

28.落实金融纠纷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对投资主体数量较多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件,推行诉讼代表人制度,依法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在审理群体性公司、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判决,通过示范效应妥善化解其他关联纠纷案件,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四、进一步提升涉及法院配合的其他指标评价结果

(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

29.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

30.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限管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审快结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争到2021年底,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收比99%以上,除经评查确有法定事由外,审理时长超6个月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部办结。

(二)“不动产登记”指标

31.立足行政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涉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落实土地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完善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和集成功能,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

(三)“获得信贷”指标

32.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配合财政金融局,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落实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等,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做好营商环境整改提升日常工作

33.根据示范区营商办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反馈意见要求,持续开展整改。

34.加强与示范区营商办的汇报、沟通,及时报告两级法院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成效,反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建议,理清评价指标含义,提高数据填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度。

35.全面分析2020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总结成绩,发现短板,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进步大的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经验;对评价结果后三位的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分管领导按照《关于严格落实领导责任推动审判执行质效和重点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若干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其主管领导。

36.加强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多平台多形式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效果、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满意度。

六、其他要求

基层法院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任务细化分解,狠抓工作落实,纳入绩效考核,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要认真研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与前沿地区存在差距的原因,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中院各业务部门要强化对本条线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坚决避免“上热中温下冷”,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努力推动两级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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