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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积极调取证据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1 19:26:55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正义。但有一些法官忽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正当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这一申请操作情况不尽统一,有的积极去调取证据,而有的却态度迟慢,不愿去或者拖延去依职权依法调查取证,致使当事人有意见,进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完全信服,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为了规范法院调取证据这一审判职权的正确行使,促使法官积极调取证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客观上的障碍,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时,请求法院给予帮助,申请法院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四条 明确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条件

1)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2)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无法收集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申请;

4)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第五条 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办理要求

1)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法院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法院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法院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向其告知法院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法院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等情形。

4)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法院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则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5)当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相应证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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