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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处置行动和 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15:53:34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开展“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处置行动”和“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攻坚行动”(以下简称“两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现结合《河南省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处置行动和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和济源辖区法院实际,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整体部署,集中开展执行案款发放和其他涉案款物的清理处置,集中清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司法服务,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两项行动”集中开展,全面整治在办理刑事案件、民商案件、执行案件中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冰结涉案财物、涉案款物管理处置不规范问题;严厉惩治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腐败行为;加大涉民营企业审判执行案件的清理力度,坚决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判决,严厉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强化文明执法、善意执法,为民营企业营造持续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整治内容及分工

结合省法院工作部署和济源辖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采取项目化管理,聚焦问题、细化措施、分工负责、精准督导,把“两项行动”真正融入顽瘴病疾专项整治中严密组织实施。

(一)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问题

整治措施:1.按照最高法院通知要求,以来信来访、重点案件、奥情反映较大的案件为切入点,对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中院层面建立统一台账,逐一予以纠正、对账销号。2. 加强审限管理,严格落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实行对延长、扣除审限执行局领导审批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审限管理刚性约束。

(二)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清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超期不放发执行案款问题

整治措施:1.按照省法院近期下发的《关于开展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涉党政机关案件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执行案件办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发放专项活动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一案一账号”监管平台应用和执行案款深度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核查超长期未发放执行案款的通知》、《关于做好案款信息补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内容要求落实。2.针对涉执信访案件、重点案件、涉执舆情案件所反映的问题,除主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执行行为外,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及时适当采取查控、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是否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是否严格规范且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3.建立超期未结案件管理台账,对超过法定审限的长期未结案件倒排工期,限期结案。4.拉网式排查抓好执行案款深度清理工作,严格规范使用“一案一账号”系统,对暂缓发放和提存的案款,逐案进行甄别,审核,对既无法定原因又无客观合理原因的,要在教育整顿期间发放完毕。5.持续强化执行案款审批发放管理机制,确保每笔进账执行款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后三十日内全部完成清分、核算、发放等工作,避免案款积压。6.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款适用“一案一账号”系统的监督检查,重点对不明案款、案款发放不及时、发放流程不规范、案款审批与收支凭证缺失或不规范等问题。

(三)虚假终本报结,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问题

整治措施:1.开展终本案件专项治理,根据省法院统一印制的评查表,组织济源辖区法院对2021 年以来终本案件进行全面评查。2.严格终本结案标准,提高案件质量,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省法院《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并将相关执行措施、材料、笔录等全程留痕、入卷备查,结合省法院对终本案件的评查通报,对发现不当终本问题立即责令整改纠正。3.重点检查终本案件落实约谈申请人、结案后一个月内归档、恢复执行后更换承办人、律师调查令发放等情况,进一步强化终本约谈、结案归档和恢复执行的刚性约束。4.加强对终本案件的单独管理,注重对终本率偏高问题的质效分析和督导。

(四)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涉案财物返还、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置工作不及时、不规范问题

整改措施:1.强化对涉案财产的庭前审查和庭审调查。对收案未审案件,安排承办人阅卷审查检察院未移送涉案财产清单、未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应继续追缴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未移送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及相关证据等情况,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充移送;在庭前会议或法庭审理中,应当依法针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以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产情况增设调查辩论环节,并将相关材料入卷。2.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产。经审理认为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及价值足以认定的,由刑事审判部门依法清理未及时做出处置的财产,并逐案建立台账。3.依法纠正财产部分判项不明的问题。应当在判决书中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做出处理,并列明相关财产的性质、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产或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判决前已反还的应当注明;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涉案财产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列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4.排查未及时移动执行情况。全面排查一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未依法在裁判生效或收到生效裁判十日内将需要执行的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案件,逐案建立台账,并依法及时移送立案、执行。

(五)清理以刑事手段介入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案件;清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

整改措施:1.更新办案理念,避免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普通贷款与骗取贷款、创新经营模式和非法经营犯罪之间的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处理。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对定罪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该宣告无罪的勇于担当,依法宣告无罪。对于涉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及时予以纠正。要对2021年以来宣告无罪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进行梳理统计,形成台账。2.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清理积案。要全面梳理两级法院涉民营企业犯罪的积案,建立统一台账,逐案进行分析,制定清理时间表,明确工作期限和工作措施。要完善工作机制,防止“边清边积”,对被告人羁押两年半以上、立案九个月以上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提前预警,优先办理,加快进度,防止陆续出现新的积案。严格发回重审,避免周期过长,积案处于二审程序的,原则上不得发回重审,避免案件循环周转,对事实不清的,尽量通过二审审查查清事实或者补强证据,应依法判决,避免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3.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企业权益。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于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等犯罪,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对正在审理中的此类案件建

(六)清理黑恶势力对民营企业敲诈勒索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

整改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统一排查,建立台账,逐案清理。

(七)清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民事)案件

整改措施: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省法院《关于开展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处置行动和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对两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民事产权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积案清理力度。具体如下:1.建立超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台账,加强调度、督办力度,力争在教育整顿期间大部分案件能够审结;2.建立超三年以上未结案件台账,对超三年以上未结案件台账,省法院直接挂牌督办,倒排工期,限期结案。3.对教育整顿期间确实难以结案的,对不能结案的案件要专门建立教育整顿期间未结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民事)案件台账,明确清理任务,责任人和结案时间,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尽快清理完毕。

(八)清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行政)案件、行政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涉案财产执行处置案件

整改措施: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清理措施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突出抓好部署落实。“两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基层法院和本院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要按照全国和省教育整顿办的决策部署、全省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在省法院教育整顿办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落实具体举措,压实各级工作责任,确保见真章出实效。对敷衍塞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基层法院要按照省法院、中院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问题准、措施实、责任清、时间明的详细工作方案,基层法院方案要上报中院备案。

(二)严格排查纠治,规范处置涉案款物。要以来信来访、重点案件、舆情反映较大的案件为切入点,对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逐一建立台账,要在教育整顿期间予以纠正,对账销号。拉网式排查抓好执行案款深度清理工作,严格规范使用“一案一账号”系统,对暂缓发放和提存的案款,逐案进行甄别、审核,对既无法定原因又无客观合理原因的,要在教育整顿期间发放完毕。强化终本案件办理,严查虚假终本报结问题。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注重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和当庭调查,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集中清理攻坚,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精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系列司法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积案清理力度;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超一年以上未结案件,要全面进行摸底排查,加强调度督办力度,力争在教育整顿期间大部分案件能够审结;对超三年以上未结案件,省法院将直接挂牌督办,倒排工期,限期结案。对教育整顿期间确实难以结案的,基层法院、各相关部门要列出台账,明确清理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

(四)完善制度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两项行动”作为顽瘴痼疾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另起炉灶,但要建立台账,基层法院、各相关部门要单独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举措,要将“两项行动”贯穿整个教育整顿活动的全过程,“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要借助教育整顿契机,在解决深层次问题、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堵塞制度漏洞,防止出现反弹。

上述各项任务的排查工作必须在6月4日前完成,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第一阶段结束前主要工作必须完成。有的工作在教育整顿期间确实难以完成的,按照最高法院要求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基层法院及中院相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职责,按照省法院要求的相关台账格式上报信息。每周一上午10时前基层法院将条线活动开展情况和相关台账数据报请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上报中院各相关部门,中院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报请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送省法院各牵头部门及院整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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