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工作 -> 民商事审判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两级法院案件移转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8 20:37:50


为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移转工作和中院各业务庭上诉案件移转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及时移转率,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根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省法院相关规定,结合两级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案件包括适用一审、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执行、减刑假释、请示等。

第二条  案件移转是指法院内部立案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相互移转案件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移转案件。

第三条  法院内设业务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案件应当通过立案部门进行,由立案部门统一收案、立案、分案和退案,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省法院统计的上诉案件移转期限45日是指从本院网上结案当日至二审法院网上立案当日共计45日。

二、基层院上诉案件移转

第五条  基层院上诉案件移转周期一般为60日,自一审案件网上结案之日起计算。为保证案件及时移转,基层院上诉案件移转至中院至多不超过55日。

基层院上诉案件移送超过60日的,均需填写《超期移送案件审批表》,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及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签字。

第六条  涉营商环境案件如涉企五类重点合同案件移转周期为30日,自一审网上结案之日起计算。为更好服务营商环境,该五类上诉案件移转中中院至多不超过28日。

第七条  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向中院移转电子卷宗和上诉状等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中院应当在5日内审核立案并移转。

对于涉营商环境案件如涉企五类重点合同案件,中院应当在2日内审核立案并移转。

第八条  基层法院向中院移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完成上诉状和抗诉书送达以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交费、装订卷宗等工作。在一审已经合法送达的前提下,中院不得以一方当事人无地址确认书为由拒绝接收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上诉时申请诉讼费费缓、减、免的,须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书面向中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一审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应当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案件移转期限。如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一审应在直接送达的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后5日内及时公告送达上诉状。

第十一条  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对立案部门分配的案件应当予以接收。如对立案部门分案有异议,应由主管立案部门的院领导协调处理或签字后退案,各审判业务部门均不得擅自退案。

第十二条  刑事请示案件应当自基层院审委会决定后10日内移转。

民事、行政请示案件应当自基层院审委会或合议庭决定后10日内移转。

三、中院上诉案件移转

第十三条  中院各业务部门承办的一审案件,应在系统结案后30日内将电子卷宗与移送函移送本院立案部门,涉营商环境如涉企重点五类合同案件,应在系统结案后25日内将电子卷宗与移送函移送本院立案部门。

上述案件移转应由承办法官填写上诉案件移送申请单,立案部门接收后填写上诉案件移送签收单。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诉案件,立案部门应于签收后3日内移转至省法院;对于经审核缺少材料的上诉案件,立案部门应于签收后2日内退回承办人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名称,业务部门应于3日内补齐后再次移送至立案庭,审核通过后由立案部门当日移转至省法院。

第十四条  两级法院立案部门与各业部门庭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工作懈怠导致上诉案件超期移转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其他案件移转

第十五条  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移转至相应审判业务部门。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应当按照本院立案部门职能便捷高效移转。

第十六条  中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由立案部门统一立案、分案,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于网上结案后按时将刑事裁定和监狱移送的纸质材料装卷归档。

第十七条  最高法院、省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院移转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指令立案受理等案件,中院立案部门应当于收到法律文书后30日内调取纸质卷宗、本院审查卷宗和电子卷宗立案并移转。中院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上级法院移转需要重新立案的案件的,应当于收到后5日内交立案部门立案并移转。

第十八条  两级法院应当认真做好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工作。凡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设定的立案信息均应完整准确填写,特别是当事人信息、统一信用社会代码、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及手机号、律师执业证号及手机号、裁判文书送达时间、提出上诉、申请复议或申请再审时间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要认真填写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标明,并在移送纸质卷宗时说明。民事、行政案件案由应当准确确定,不得简单、笼统地将一级案由作为立案案由。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