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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事涉企案件审限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30 20:3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审理期限制度的通知》《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条例》,落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和《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涉企案件拖延办理专项治理方案》,加强民事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审限管理,严格规范涉企各类案件的办理期限,进一步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效率,降低解纷成本,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涉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涉企案件又快又好审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两级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企案件审限管理是指审限管理主体依照《民事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企各类案件立案、审理、结案、卷宗材料移送等流程环节办理期限的管理活动,通过对涉企五类合同案件实施积极的管理、监督和保障措施,对涉企各类案件诉讼周期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通过审限管理使涉企案件各项审理指标达到本院设定的目标。

第三条  涉企案件审限管理主体包括院长、分管院领导、两级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包括审理涉企案件的业务庭长、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审判管理部门。

按照审限管理主体不同层级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履职有规,问责有据,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审务督查和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条  涉企案件审限管理主要是涉企审限管理主体针对涉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行使管理权,在审限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办案法官的主体地位,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

第五条  推进涉企案件审限变更信息公开。出现审限变更事由的,或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向涉诉企业及其诉讼代理人释明情况,变更时间、理由和期限等信息应当同时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释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及时通知涉诉企业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进行公示。畅通涉诉企业对审限问题的投诉渠道与救济途径,积极回应涉诉企业的诉讼需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两级法院院长是本院及辖区法院涉企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审限管理,加强对提升涉企案件审判质效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分管涉企民事案件院领导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对分管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限管理和监督,对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第七条  承办涉企民事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理的涉企民事案件负责管理和监督,根据审判管理系统的审判节点提示,及时提醒承办法官审限情况,跟踪督促承办法官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发现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并督促解决,必要时给与指导、帮助、研究解决。

第八条  承办法官是涉企民事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牢固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超审限必受追究”的审限意识,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审限提醒,及时审理涉企案件或视情况提出审限变更申请,严格按照中院每年设定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标平均办理用时要求,努力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效。

第九条  案件由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应当严格涉企案件审限管理,依法对涉企案件审限变更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合议。

第十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官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具体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部门对涉企案件实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审判流程监管,提前做好审限预警,通过及时向研究室提供涉企案件数据等,由研究室具体负责涉企案件审判质效通报工作,共同加强对涉企案件审限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制约涉企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问题,及时对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督促、提醒,定期向院领导报告涉企案件审限管理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促进涉企案件审判工作高效运行。

第三章   加强审限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一审涉企民事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日内立案或3日内裁定不予立案、不予受理。

对于移送的涉企上(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1日内立案。

对于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涉企案件,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涉企案件审理周期,在法定审限内办案,加快办案节奏。一审案件严格把控延长审理期限,对诉前调解的,及时予以司法确认;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避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45天以内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在60天以内审结;除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外,严禁延长一审审理期限;二审案件一般要求在45天以内审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审结。

简化涉企案件办理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简单案件交由速裁团队快速进行审理,一般在20日内审结;复杂案件交由专业化审判团队精细审理,兼顾质量和效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落实中院《民事法官积极调取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两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行为,同时提高调取效率,加快调查取证的节奏和方式,对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一般在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办结,对需要到外地调取的,一般不超过7日;对需要法院主动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可采取下乡办案、实地办案或到相关职能部门办案等方式积极调查取证,提高涉企案件办案节奏和效率。

第十五条  落实中院分党组工作部署,坚持“四个一体工作法”,认真落实“审判能力大增强、审判作风大转变、审判质效大提高”的工作要求,确保两级法院涉企民商事案件审理平均用时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即一审平均立案时间在1天内办结,一审平均审理天数压缩至50天以内,上诉案件平均移转天数控制在30天以内,二审平均审理天数控制在40天以内,首次执行案件平均办理天数控制在80天以内,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6%以上,调解率达到30%。民商事涉企执行合同指标力争达到中院划定的目标值。

第十六条  对涉企案件存在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对照“四类案件”进行排查,对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报请庭长或层报分管院领导监管,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标注。院庭长应启动个案监管程序,对涉企案件进行事中监管,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启动监管程序。

案件承办法官应主动将涉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合议庭及时进行研究,严禁“压箱底”,久拖不办、久拖不理、久拖不决。

对合议庭合议后未形成多数意见或者认为需要发回重审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及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审应当充分发挥监督纠错职能,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能通过查清事实改判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要勇于担当、直面矛盾,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应杜绝简单将案件发回重审,增加涉诉企业成本、诉累和负担,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  落实《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办理指引》和中院《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竞赛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充分运用线上、线下调解方式,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柔性”司法手段来化解纠纷,平衡利益冲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注重把握火候,不因调解案件而耽搁案件审理,拉长审理期限,注重发挥裁判对商事交易的指引功能,最大限度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第十八条  落实中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民事审判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具体要求,注重判前释法,全面落实答疑规则,践行“一审中心主义”,努力把涉企纠纷化解在一审阶段,提高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和调解率,压缩一审平均立案时长、一审平均审理天数、上诉案件平均移转天数等涉企案件考核指标,压缩实际审理周期,减少上诉、再审、申诉案件数量。

第十九条  落实中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意见》,树立正确审判理念,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涉企案件纠纷化解力度,通过个案分析或法律宣讲等方式向涉诉企业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分析案情,阐明利害,努力做好涉诉企业释法答疑工作,进一步提高涉企案件解纷效率、降低解纷成本,做到案结事了,不断提升示范区企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电子送达快捷、方便、高效送达功能,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提高送达效率。

严格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对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或者涉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方能适用公告送达,尽可能减少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严格把控涉企案件审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对涉诉企业或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案件中止审理的,合议庭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合议后依法审慎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的,承办法官应每月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机构联系,了结中止诉讼的事由变化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向合议庭及庭长报告,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归入卷宗档案备查。案件中止事由发生变化,具备审理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企案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的,一般应引导涉诉企业通过启动诉前鉴定程序的方式进行,确保鉴定期间不占用诉讼期间,影响审理期限。

对是否需要启动诉中鉴定程序,由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当事人在一审未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到二审中又针对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鉴定的,或一审法院认为没有鉴定必要或遗漏鉴定项目的,二审中当事人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一般不启动鉴定程序。

需要鉴定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出具司法鉴定案件内部移送表,移送表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要求。在扣除审限开始之日起,承办法官应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将需鉴定案件相关资料移转到司法技术部门,由司法技术部门按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流程办理对外委托相关事宜。

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司法技术部门办理鉴定材料移交手续,在确定专业机构后,司法技术部门事先与专业机构联系确定作出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的最短时间,在鉴定委托书上写明委托鉴定期限,司法技术部门应加强与受理案件专业机构的沟通联系,督促专业机构在最短时间内作出鉴定,以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延长审限情形的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对于符合中止、不计入审限等扣除审限情形的案件,应当于审限变更情形发生后三日内通过审判流程系统提交变更审限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向庭长和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由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对是否存在法定事由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之后承办法官将中止审限、扣除审限材料递交审管办进行复核确认;最后由审管办统一报经院长予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不计入审理期限事由的涉企案件,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时,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扣除审限,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待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事由消灭后办理恢复审限,并同时扣除扣除审限期间的审限。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或经过调查的涉企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作出评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

对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法律文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

裁判文书应当在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二十六条  落实中院《诉讼档案整理移交归档暂行规定》要求,所有涉企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及电子版、电子文件等移交归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档案室备查,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状(抗诉书)、答辩状、案卷、证据的,或二审法院向一审法院移交上诉状、退回上诉、复核案件的案卷、证据的,均应当留存书面证明材料,由两级法院对相关部门移送材料是否及时进行考核。

二审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涉企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2日内移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应当主动问询,在对方当事人作出不提交答辩状或不需要答辩期的意思表示后5日内,或者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证据等材料退回一审法院。


第四章  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判管理主体按照其职责范围,对违反涉企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法官对涉企案件审限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议庭成员对其参与审理涉企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督责任。明显不符合审限延长事由而违反规定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与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

(三)庭长对本庭办理涉企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办理涉企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审判长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当过问原因、督促承办法官尽快办理,承办法官经督促仍然拖延办理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报告,庭长应当及时督促办理,仍拖延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应及时作出处理;

(四)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延长的审批标准,对不符合审限延长条件而违规批准的,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院长管理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约谈,督促改进。分管院领导管理不力的,由本院院长进行约谈,督促改进。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管理不力的,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经过约谈、限期整改,审判效率没有明显提升或拒不整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审判辅助人员未按照承办法官的合理安排及时完成辅助性工作,导致涉企案件违规超审限的,审判辅助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监督管理不力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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