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审限管理,规范民事案件审限变更、审批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省法院机关审限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第一条 充分认识审限制度的重要意义。审限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对确保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依法落实审限制度、按时办结案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严格落实审限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限自立案部门决定立案之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审限应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超过案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定的法定审限。
第三条 严守法定结案标准,确保审限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相关规定,确保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后案件才可结案,不得通过放宽结案标准架空审限制度。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深入推进现代科技运用,有效提升办案效率。推进现代科技与民事审判的深度融合,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深入推进网上开庭、听证、调解、证据交换、阅卷等线上诉讼服务和电子送达的常态化,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智慧办案的便捷高效。加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推进裁判文书智能编写系统、类案智能推送等平台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条 严格审限变更审批。严格遵守审限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如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办结案件,应按照司法解释要求,提前提出延长审限申请,院庭长在职权范围内对审限变更进行审批,并对案件审限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审限变更包括延长审限、案件中止、审限扣除,申请审限变更需具备法定事由、符合期限要求;审限变更申请、审核、审批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全程留痕,有审限变更审批手续、变更事由证明材料的完整记载。
第七条 案件审限变更坚持于法有据、从严掌握、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督办,批准案件审限变更的院庭长负督办责任。
第八条 经批准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的案件,由审判流程管理平台同步自动推送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平台不能自动推送的,承办法官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并记录在卷。
第九条 严格控制案件办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承办法官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导致案件超过规定期限,引起当事人上访、上级法院通报等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