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 张浩朋 葛晓峰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94万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物。
济源中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豫96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94万元以内的财产。当日,执行立案。
二、执行情况
受7.20河南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疫情反弹影响,全省执行系统瘫痪,济源地区无法外出开展执行行动。7月25日,灾情、疫情稍缓,济源中院立即向省法院报批外出执行,审核通过后当天派出执行人员前往山西太原、临汾两地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共冻结被申请人4个银行账户。
在先期采取执行措施之后,济源中院分管院领导秉持“企业有需,司法有应”理念,带队上门走访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入了解企业诉求,与执行团队负责人认真研究部署执行方案,确保关注到每一个细节风险,排查掉每一个环节漏洞,并要求案件承办人主动与申请企业保持密切联络,继续通过多种手段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在申请企业的配合下,执行团队发现,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被查封后,另行开设了对公账户,继续售卖生产的原煤。得知此消息后,济源中院于9月17日发布执行命令,紧急动员执行干警,再次前往山西临汾采取执行措施。
保全现场,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阻碍执行,执行团队耐心反复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并告知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经过一番努力,被申请人表示愿意主动协助法院执行。由于煤炭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标的物,存在露天存放、风吹雨淋等保管环境和装卸、运输导致数量损耗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执行干警在现场认真严肃、有条不紊地开展检点煤炭数量、过磅和查封工作,并建议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专人驻地监督煤炭的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为煤炭生产企业,企业运转需要大量原煤和资金,经过对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和自然因素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允许被申请人对查封的原煤和新生产的原煤作出合理处置,但须提前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价款应打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解决以上一系列难题,最终确定:现场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余万元的原煤25500吨和精煤2600吨,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22余万元,剩余保全标的额由被申请人在三个月内补足。
济源中院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克服灾情、疫情和地域跨度带来的重重困难,合法规范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既有效避免了申请人可能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又最大程度实现护航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最优解。申请人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济源中院落实省委“万人助万企”活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缩影。济源中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心,积极引导干警切实增强“人人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者”的责任观念,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济源中院执行干警秉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合法权益,采取针对性措施,协调帮助企业解决了当前实际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异地执行,规范有序,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确保良好的执行效果,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济源、助力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