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要求,突出执法办案主责主业,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执法办案的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正义不能迟到、案结更要事了”的办案理念,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院员额法官。
第三条 审判绩效考核应当尊重审判规律,坚持正确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实行差异化、类别化、精准化考核原则。
第四条 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院分党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审议法官绩效考核方案,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和奖金分配方案。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由政治部、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执行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搜集相关数据、处理有关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日常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每月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审判绩效考核与法官等级和职务脱钩,坚持以业绩为主,综合考量办案工作量、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以省法院通报、本人参加专项活动所做的工作、信息调研、信访舆情等作为附加考核内容。
第七条 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包括办案工作量考评以及审判质效考评两部分,所有考评内容均折算成具体分值,并根据考评计算方法进行加扣分。
第八条 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得分与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挂钩。
审判绩效考核分值=办案工作量×60%+审判质效×40%。
第九条 法官办案工作量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类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试行)》为依据,经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提取数据后,根据设定的案件系数计算生成。
办案工作量应当按照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数量进行折算,每名审判辅助人员的系数为0.2。如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时,办案工作量=
。
第十条 审判质效考评,主要包括办案质量考评、办案效果考评以及办案效率考评,完成达标值的,即得基础分值,超出或低于达标值的,加扣相应分值。
法官办理案件无相应审判质效考评指标的,按其他法官审判质效考评得分的平均值计分。
第十一条 办案质量考评,主要考核被改判、发回重审、变更程序案件等指标。
1.一审案件发改率(被省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变更案件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5分,达标值1.47%,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2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2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2.生效案件发改率(被省法院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数与二审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5分,达标值0%,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办案效率考评,主要考核法官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案件效率指标。
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数占诉讼案件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5分,速裁案件达标值100%,其它类型案件达标值95%,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2.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未结审判类案件中,审限内未结案件数占全部未结案件数之比),基础分值5分,速裁案件达标值100%,其它类型案件达标值95%,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3.平均审理天数(审判类案件审理天数的平均数),基础分值5分,民事、刑事案件达标值50天,行政案件达标值55天,速裁案件达标值15天,每减少5天加0.2分,每增加5天减0.2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办案效果考评,主要考核法官办案产生的实际效果,即再审审查率、经本院审查监督程序后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率等。
1.再审审查率(省法院再审审查收案数与二审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8分,速裁案件达标值5%,刑事以及普通民事案件达标值10%,行政案件达标值40%,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2.经本院审查监督程序后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率(主要考核办理审查监督案件法官,经本院审查监督程序后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数与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8分,达标值10%,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根据办理案件类型不同,确定个性考核指标。
1.民事调撤率(民事诉讼案件结案中,调解、撤诉结案数占民事诉讼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5分,速裁案件达标值60%,普通民事案件达标值30%,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3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2.行政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辖区一审行政案件未提起上诉案件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5分,达标值50%,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3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3.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辖区一审刑事案件未提起上诉、抗诉案件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率),基础分值5分,达标值87%,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3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立案庭负责人的审判质效考评与诉讼服务工作质效、信息化工作挂钩,以网上立案率、网上交费率、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等指标在全省法院所处的位次进行加扣分,基础分值5分,位于中间方阵的,可得达标值;位于第一方阵的,每前进一个名次加1分;位于第三方阵的,每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
第十六条 执行局员额法官接受执行局单独考核。具体按照《执行局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在执行工作考核中,强化执行局长责任。执行局长绩效考核奖金(全额)与执行质效在全省的排名挂钩,对执行质效核心指标在全省的排名进行平均计算,两级法院执行质效在全省位于前6名,不扣绩效考核奖金;位于第7名,则扣7%;位于第8名,则扣8%……以此类推。
第三章 附加项目
第十七条 法官办理案件存在下列问题,在绩效考核中扣减工作量:
(一)被上级法院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每件扣5分。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变更程序案件或本院再审决定改判等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或经评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取消承办人当月被评定为第一、二等次的资格。
(二)违反《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延长、扣除审限理由不成立、违反审批程序规定、故意拖延办理案件或者存在严重过失延误办案,每件扣5分;案件无故超审限的,扣发当月的绩效考核奖金。
(三)信访情况。因信访被省级以上机关通报、批办、督办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以及其它严重后果的,每件(次)扣5分;不遵守法定程序,不履行涉诉风险预防、信访矛盾化解和判后答疑等应尽审判职责,或者接待来访、处理信访不及时,不耐心,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进京(四巡)访3次以上、集体访、滞留访或者矛盾激化引发有影响信访事件的,每件(次)扣5分;信访案件的界定标准由立案庭负责。
(四)负面舆情。因法官所承办案件引发负面舆情,不积极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不当的,每件(次)扣5分;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10分。负面舆情的界定标准由政治部负担。
(五)“三个规定”落实情况。法官应当自觉填报“三个规定”情况,不及时、不如实登记上报的,每次扣2分。
第十八条 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作为加分项对员额法官进行考核,由相关部分负责提供考核数据。得分以《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调研案件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宣传文章对应媒体级别的计分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 通报表扬表彰情况考核。
(一)单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临时性工作受到本院表扬的,直接承办人每次加2分,部门负责人每次加0.5分。
(二)单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临时性工作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或在全省中院排名位于第一方阵的,直接承办人每次加4分,部门负责人每次加2分;受到通报批评或在全省中院排名位于第10名及以后的,直接责任人每次扣4分,部门负责人每次扣2分。
(三)被评为办案标兵的,每次加5分;
(四)被授予个人嘉奖的,每次加4分;
(五)被记个人三等功或受到市级表彰的,每次加6分;
(六)受到省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
(七)受到国家级表彰,每次加15分。
上级机关通报表扬、通报批评事项由办公室提供考核数据,表彰由政治部提供考核数据,其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提供。通报、表彰分数计算在收文日期的当月。
第四章 部门负责人的考评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审判质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办案绩效与管理职责挂钩,在个人办好案件的同时,应当监督、管理、指导好本部门的法官办好案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分案比例不同,庭长办案工作量=根据本规定第九条核算的工作量×1.5。
各业务庭的裁判文书上网率(95%以上)、庭审直播率(30%以上)、归档期内归档率(100%)完成情况纳入庭长个人的考核指标,未完成达标值的,每项每次扣1分。
部门完成分党组安排的工作不力被约谈、通报批评或被省法院条线通报落后的,在每次实际办案工作量基础上扣5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官绩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数据。考评所涉审判质效、信访、负面舆情等数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提供。
(二)汇总初核。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
(三)异议复核。各业务部门对公示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办公室交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予以修改调整。对异议事项存在争议的,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讨论决定。
(四)结果确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考评结果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次,作为确定法官继续任职、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奖金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金总量中统筹分配。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不超过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个人月绩效考核综合数据得分排名,将员额法官分为四个等次,各等次的人所占比例分别为:第一等次不超过15%、第二等次不超过30%、第三等次不超过45%、第四等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部分,以法官人均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为基数和各等次人员所占比例,分为四个档次:一档为130%、二档为110%、三档为100%、四档为50%。
入额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部分按照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奖励性部分的平均数发放。院领导所分管的工作受到省法院通报批评或排名后3位的,视情况扣除分管院领导的绩效奖金奖励性部分。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6个月的,参加绩效考核,不评定等次,停发奖励性奖金;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停发1个月绩效考核奖金。
休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人员仅发放绩效奖金基础性部分,不再发放绩效奖金奖励性部分。
第二十八条 新调入法官的绩效考核奖金,自工资关系转入的当月起计发。
法官退出员额的,自办理完成员额退出手续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工资和绩效考核奖金待遇,按照所调任岗位类别进行绩效考核,享受相应的绩效奖金。
法官退休当年的绩效奖金,自退休次月起停发。
辞职和调出我院工作法官的绩效考核奖金计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组织安排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的法官,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所在挂职单位协助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原单位综合考虑后评定考核等次;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累计超过6个月的,主要以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案件办结进度、审判质效完成情况,必要时对工作量折算系数、审判质效达标值等予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法官快办案、多办案,凡是愿意多办案的法官,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申请增加分案,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审判类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
2. 执行局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3.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4.调研案例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5.宣传文章对应媒体级别的计分标准
6.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1
审判类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
按照省法院实行差异化管理,拉开绩效考核档次的要求,为鼓励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科学评价各审判业务部门及法官办案工作,提高服判息诉率等核心指标,提高案件质效,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结合本院审判实际,特制定如下折算办法。
第一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结的各类案件,经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办案流程系统统一提取后,作为工作量折算的基础依据。
第二条 法官办案总得分仍从案件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审判管理以及网上办案五个方面的指标进行折算,法官办案总得分=数量指标分值+质量效果指标分值+效率指标分值+审判管理分值+网上办案分值。
数量指标分值下设固定分值和浮动分值两个计分项。固定分值根据案件类型、案件审级、结案方式、适用特殊程序等设置不同系数,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对应不同系数,择一适用,最终合成固定分值(工作量=1×案件类型和程序×结案方式×同类型特殊程序),特殊案件类型单独计分;浮动分值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参加审委会、系列案件裁判等情形,另行设置加分项目;质量效果、效率、审判管理指标主要围绕省法院《中级法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本院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根据个案出现的情形予以加减分;网上办案指标根据网上开庭、智能文书使用等情形予以加减分。
一、数量指标
以民事二审维持案件为基础,以此为标准折算其他案件类型工作量,具体折算系数设定如下:
(一)案件类型和程序
1.民事案件
二审案件,速裁案件系数0.7,普通二审案件系数1.2;
一审案件,系数3.0;
特别程序案件,系数1.0;
2.刑事案件
二审案件,系数2.0;
一审案件,系数5.0;
3.行政案件
二审案件,系数2.0;
一审案件,系数4.0;
4.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自赔案件,系数4.0;
国家赔偿委赔案件,系数2.0;
行政赔偿二审案件,系数2.0;
行政赔偿一审案件,系数4.0;
国家赔偿请示案件,系数1.0;
5.再审、被上级法院依再审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再审案件,系数3.0;
6.申诉、再审审查案件,系数0.8;
7.司法救助案件 ,系数1.0;
(二)结案方式
1.调解,系数3.0;
2.改判,系数2.5;
3.撤诉、撤回申请,系数2.0;
4.决定进入再审,系数0.8;
5.决定不予赔偿,系数2.5;
6.按撤诉处理,系数0.8;
7.中止救助、决定救助,系数0.5;
8.判决(一审)、维持、发回重审、驳回申诉、再审申请等其他结案方式,系数1.0。
(三)同类型特殊程序
1.民事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系数1.5;
上级机关、本院按程序督办案件,并按照规定处理完毕的案件,在原有工作量上增加1.0分。
2.刑事案件
检察院抗诉案件,系数2.0;
宣告无罪案件,系数2.0;
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原有工作量上增加1.0分;
上级机关、本院按程序督办案件,并按照规定处理完毕的案件,在原有工作量上增加1.0分。
3.行政案件
上级机关、本院按程序督办案件,并按照规定处理完毕的案件,在原有工作量上增加1.0分。
(四)设定单独统计类案件,直接确定其工作量,具体如下:
1.管辖类案件,工作量为0.5分;
2.不予受理案件,工作量为2.0分;
3.刑罚变更备案案件,工作量为0.5分;
4.非诉财产保全案件(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工作量为0.5分;
5.司法制裁复议类案件,工作量为0.5分;
6.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工作量为1.0分;
7.请示答复案件,工作量为0.5分;
8.非诉执行审查、复议案件,工作量为0.5分。
9.信访终结案件,工作量为2.0分。
(五)其他数量指标考核项目,具体如下:
1.一个季度内立案,民事、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且达到5件以上的系列案件,作出首例裁判并确立裁判标准,工作量以2倍计算,依据首例裁判后续作出裁判的,一个标准案件工作量以20%计算;
2.审委会、赔委会委员参加审委会、赔委会研究案件,每件案件工作量为0.2分;
3.参加本庭以外不足三名法官审判团队开庭、合议(仅含审判类案件),每件工作量按参加案件的20%计分;
4.法官参加案件评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部门等组织)并撰写报告的,重点案件评查每件工作量为3.0分,常规案件评查每件工作量为1.0分;专项案件评查工作量,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部门等根据实际提出工作量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5.刑事重特大案件、特殊案件,依照本办法的标准难以确定核定工作量的,由承办案件部门参考以下标准直接提出工作量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电子卷宗达20册以上(含20册)的案件,或被告人达到5人以上(含5人)的案件,或数罪并罚案件达到5种罪名以上(含5种罪名)的案件,或非法集资等涉及一百人以上的涉众型案件,根据电子卷宗册数、被告人数、罪名数、涉及人数等具体情况,在一般案件工作量上按照1-3倍折算;
6.民事、行政重特大案件、特殊案件,依照本办法标准难以确定核定工作量的,由承办案件部门提出工作量折算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电子卷宗达10册以上(含10册)的案件,或当事人达20人以上(含20人)的案件,根据电子卷宗册数、当事人人数等具体情况,在一般案件工作量上按照1-2倍折算;
7.其他重特大案件、特殊案件,依照上述标准仍难以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的,由承办案件部门提出工作量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8.办理重特大案件、特殊案件时,应先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中标记;未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中标记的,在折算案件工作量考核时,原则上不采纳相关案件的工作量调整意见。
(六)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固定分值按原基础分值的2倍计算(一审裁判不具有执行内容的除外):
①当事人同时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
②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且已履行全部协议内容的;
③当事人不再申请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案件质量效果指标
(一)经上级机关或本院组织的评查,承办案件被确定为一般瑕疵的,每件扣减工作量的20%;被确定为重大瑕疵的,每件扣减工作量的50%;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件扣减工作量的200%;
(二)经上级机关或本院组织的评查,裁判文书被确定为一般瑕疵文书的,每件扣减工作量的50%;被确定为重大瑕疵文书的,每件扣减工作量的200%。因裁判文书错误引起媒体炒作的,每件扣减工作量的400%;
(三)裁判文书被最高院、省法院、本院评为优秀文书的,在原有工作量上分别增加20分、10分、3分。
三、案件效率指标
(一)审限管理不严,出现系统亮红灯情形的(含未结和已结),每件扣减工作量1分;扣(延)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扣(延)审卷宗材料与电子卷宗不一致的,每件扣减工作量1分;
(二)审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审结的,每件扣减工作量2分;超过三年以上审结的,每件扣减工作量4分;
四、审判管理指标
错误录入审判流程信息的,每处扣减工作量0.5分。
五、网上办案指标
法官要积极引导律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阅卷,网上阅卷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每次加0.5分。
网上开庭指标。通过云间法庭、“三远一网”、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开庭、调查、讯问的,每案加0.5分。
音视频在线办理调解指标。在线调解成功且有效视频时长不低于15分钟,加0.5分。
法官未使用法信智推、裁判文书电子签章以及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制作文书的,每缺少一项扣减基础分值的20%。
附件2
执行局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客观公正考核执行法官工作绩效,发挥考核机制对执行员额法官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现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考核对象为执行局员额法官(不含执行局局长)。
第二条 执行局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第三条 共性指标考核。执行局员额法官的考核等次与两级法院执行质效考核排名挂钩,对七项核心指标(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实际执结率、结案平均用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终本案件合格率、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在全省两级法院的排名进行平均计算。执行质效位于1-3名的,执行局员额法官考核等次定为第一等次;执行质效位于4-6名的,执行局员额法官考核等次定为第二等次;执行质效位于7-12名,执行局员额法官考核等次定为第三等次;执行质效位于13-19名,执行局员额法官考核等次定为第四等次。
第四条 中院案件质效工作受到省院通报表扬的,当月考核等次在第三条确定的考核等次基础上上浮一个等次;受到省院通报批评的,当月考核等次在第三条确定的考核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当月执行总标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当月考核等次在第三条确定的考核等次基础上上浮一个等次。
第五条 执行局员额法官进行差异性指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执行裁决类案件办理50分、参与其他业务庭室办理案件5分、执结大标的案件15分、参与基层法院工作15分、发放律师调查令5分、信访案件化解情形5分、管理性指标5分。根据考评计算办法进行加减。
(一)执行裁决类案件办理情形(50分)
执行局员额法官对于承办的执行裁决类案件,每月结案率达到80%的,得分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至50分。执行裁决类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新审查的,每件扣2分。
(二)参与其他业务庭办理案件情形(5分)
执行局员额法官每参与其他庭室(不足三人的审判庭)办理案件1件,记0.4分,记满5分为止。
(三)执结大标的案件连续加分情形(15分)
每执结一件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案件,从结案当月起每月加15分,连续加三个月;每执结一件标的在1亿元以上案件,从结案当月起每月加15分,连续加六个月。
(四)参与基层法院工作情形(15分)
中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参与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推进解决基层法院执行团队的重点案件、重要问题、重要工作,参与基层法院专项执行活动等工作的,每月最高记15分,具体分值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确定。
(五)发放律师调查令使用情形(5分)
已结的终本案件,百分之百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加5分,有意见终本案件没有告知就终本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六)信访案件化解情形(5分)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期限内化解的,或无涉执信访案件的,记5分;涉执信访案件期限内未能化解的,扣5分。
(七)管理性指标(5分)
绩效考核与失信名单撤销率、信息录入差错率等管理指标在全省法院所处的位次相挂钩,基础分值5分,位于中间方阵的,可得达标值;位于第一方阵的,每前进一个名次加1分;位于第三方阵的,每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
(八)执行局员额法官接受《考核细则》中关于信访工作、宣传舆情、“三个规定”落实情况、调研工作、信息工作、宣传工作及表彰奖励等内容的考核。
第六条 第五条考核得分低于80分时,考核等次在第四条确定的考核等次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
最高法院、省法院交办的中院涉执信访案件,在交办期限内未能化解信访矛盾的,不得评为考核第一等次。
执行质效中任一单项指标处于全省中院后三名,考核等次不得评为第一等次。
第七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涉及的考核数据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提供。
第八条 执行局员额法官绩效奖金奖励性部分,根据月考核等次对应发放,具体以考核细则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3
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信息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承担着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信息资源、信息形态、信息载体日益呈现新特点,法院信息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为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对接决策需求,不断创新信息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省法院《全省中级法院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0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信息工作实际,修订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信息报送类型
人民法院信息主要分为动态类、决策部署类、经验总结类、问题建议类、重大紧急类、重大案件类六种。主要采编方向为决策部署类、经验总结类等调研类信息。主要采编载体为上级法院及各级党委《工作信息》。
1.经验总结类:主要是在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新制度、好的经验做法。
2.问题建议类:主要是近年来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的具体建议。
3.重大紧急类:主要是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等情况。
4.重大案件类:主要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情况,特别是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情况 。
5.动态类:主要是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文件精神情况;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建议、批示等;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等。
6.决策部署类:主要是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围绕法院中心重点工作执行重要文件开展的具体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
二、信息工作要求
1.信息工作要牢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信息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去谋划和推动。
2.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努力提升信息服务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紧紧围绕大局出谋划策、贡献智慧,多出好主意,确保做到“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努力使信息工作真正成为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了解情况的主要渠道、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指导工作的有效依据、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3.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信息写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动态类、决策部署类信息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报送;经验交流类、问题建议类信息应内容真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数据翔实;重大案件类信息应在开庭和宣判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不得延误;重大紧急类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并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及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信息任务分解及考核办法
(一)信息任务分解
1.信息任务分解原则:1-2人部门完成调研类信息编写任务1篇,包括监察室、赔偿办、技术处、研究室;3人以上(含3人)部门完成调研类信息编写任务2篇,包括政治部、刑一庭、立案庭、行政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庭、执行局、审管办、行装处、法警队。
2.中院办公室为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正式干警每人完成调研类信息编写任务2篇,共8篇。
3.基层法院年度完成调研类信息编写任务20篇。
(二)信息计分办法
1.基础计分:
报送1篇调研类信息并完成OA流程计1分;被推荐至济源示范区、省法院计2分,不叠加计算报送分数。
2.采用计分:
调研类信息被济源示范区、省法院、省委、最高法院采用1篇计5-8分;重大紧急类、重大案件类、动态类、决策部署类信息被济源示范区、省法院、省委、最高法院采用1篇计3-5分。
3.批示计分:
各类信息被中央、最高法院、省级领导、市级领导批示肯定,根据级别加1-4分。
4.计分核算:
(1)采用计分、批示计分与基础计分叠加计算。
(2)调研类信息经加工、修改、转化,被推荐、采用、批示肯定的,相应计分由原始稿件撰稿人与修改人均分;原始稿件撰稿人为多人的,平均拆分原始稿件撰稿人所得分数。
(三)信息考核原则
1.信息考核遵循鼓励为主、批评为辅原则,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撰写信息按信息计分办法加分。同时,压实部门负责人主体责任,部门未按要求完成年度调研类信息编写任务,扣除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值5分。
2.中院办公室负责信息考核计分,每季度通报信息工作情况,并根据考核需要,向院考核办出具情况说明。
3.基层法院调研信息编写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
四、其他
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由中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调研、案例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调研、案例工作水平,激发广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撰写调研、案例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更加科学的调研、案例工作评价体系,不断提升调研、案例工作质量和成果层次,根据省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修订调研、案例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类型
本办法所称调研文章,主要是指以个人名义完成的调研课题、著作专著、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研报告、统计分析等,对本院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具有一定指导参考价值的成果,一般不少于3000字。
本办法所称案例分析,主要是指以个人名义完成的、符合《全省法院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要求的成果。
发表的宣传类稿件、信息稿件、工作动态、个人感悟文章不视为调研和案例成果。
二、层次
根据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成果的奖项等级、成果分量、刊物影响力,将计分标准划分为以下六个层次:
1.第一层次:
(1)荣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重大科研成果奖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2)中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法院、中国法学会等重大法学课题并通过验收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3)在法学三大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刊发调研案例成果的;
(4)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限主审法官、撰写人);
(5)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或中国法学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等国家级重要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的;
(6)获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的。
2.第二层次:
(1)荣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级重大科研成果奖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2)中标省社科规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3)中标最高法院各部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发布的重大课题并通过验收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4)出版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法律著作的(独著或主编、副主编身份,论文集、工作经验集除外);
(5)在法学三大权威期刊以外的中文核心期刊(含《人民司法·应用》)刊发调研案例成果的;
(6)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或中国法学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等国家级重要征文活动中获二等奖的;
(7)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除外)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的;
(8)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限主审法官、撰写人);
(9)在最高法院条线或部门组织的调研、案例评选中获一等奖的;
(10)获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的;
(11)被最高法院(含条线、人民法院报等)评为全国法院年度十大案件(或少于10件,刑事、民事、行政等)精品案件的;
(12)被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等评为“十大影响性诉讼”等精品案件的;
(13)被作为正面典型案例写入最高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限主审法官、撰写人);
3.第三层次:
(1)中标省社科联、省经济学团体联合会发布的年度课题并结项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2)中标省法学会(不含直属研究会)、省法院(不含条线)等重点课题并被评为优秀的(限主持人、执笔人);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重要报纸理论版发表调研文章、案例分析的;
(4)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或中国法学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等国家级重要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的;
(5)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除外)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二等奖的;
(6)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的;
(7)在最高法院条线或部门组织的调研、案例评选中获二等奖的;
(8)获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的;
(9)入选最高法院条线组织评选的优秀案例的;
(10)在省委政研室、省法学会(不含直属研究会)、省法院(不含条线)等组织的省级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一等奖的;
(11)入选省法院参考性案例的;
(12)调研案例成果被最高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各业务庭等编办)、省委(办公厅、政研室、依法治省办等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营商环境办等编办)的调研载体采用的;
4.第四层次:
(1)中标省法学会(不含直属研究会)、省法院(不含条线)等重点课题并结项或评为合格的(限主持人、主要执笔人);
(2)参与编写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法律专著的(参与撰写其中一章(含)以上的,论文集、工作经验集除外);
(3)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外的国家级单位主办的期刊发表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或在《人民法院报》理论版以外版面、《河南日报》理论版等发表调研文章、案例分析的;
(4)在省委政研室、省法学会(不含直属研究会)、省法院(不含条线)等组织的省级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二等奖的;
(5)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或中国法学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等国家级重要征文活动中获优秀奖的;
(6)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除外)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的;
(7)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二等奖的;
(8)获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的;
(9)在最高法院条线或部门组织的调研、案例评选中获三等奖的;
(10)入选中国社科院编写的《中国法治蓝皮书》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法治类蓝皮书的;
(11)入选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组织评选的优秀案例的;
(12)入选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等编印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的;
(13)入选全省法院年度精品案例的。
5.第五层次:
(1)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除外)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优秀奖的;
(2)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的;
(3)在最高法院条线或部门组织的调研、案例评选中获优秀奖的;
(4)在省委、省人大、省委政研室、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等主办的调研载体上或《河南法制报》等省级报刊理论版发表调研文章、案例分析的(其他省载体与本省载体同样看待);
(5)在省法院《公民与法》《审判研究》《案例参考》或其他高级法院主办的期刊上发表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的;
(6)在省委政研室、省法学会(不含直属研究会)、省法院(不含条线)等组织的省级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的;
(7)在省法院条线、省法学会直属研究会组织的调研文章评选中获一等奖的;
(8)入选河南省社科院编写的《河南省法治蓝皮书》等在全省有一定影响法治类蓝皮书的;
(9)入选全省法院(含条线)优秀、典型案例的;
(10)入选全国性法学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中单篇入编的。
(11)作为正面典型案例被写入省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限主审法官、撰写人);
6.第六层次:按要求向研究室报送调研文章、案例分析并完成OA流程的。
三、计分标准
一般地,对符合上述六个层次成果的主要作者(参与人)、主要编写人,分别给予民事二审(维持)案件基础分值的20倍、18倍、15倍、12倍、10倍、1倍的加分奖励。其中,第六层次为基础计分,第一至第五层次为奖励计分。基础计分与奖励计分可以叠加计算,奖励计分的各层次不叠加计分,如同一调研、案例成果多级、多项受奖或刊发的,按最高层次计分。
特别地,在上述加分奖励的基础上,对以下成果执行额外计分标准:
1.对被最高法院发布为指导性案例的,自发布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每月再按民事二审(维持)案件基础分值的10倍奖励计分。
2.对被省法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的,自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每月再按民事二审(维持)案件基础分值的5倍奖励计分。
3.本院中标并承担的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及年度课题,仅撰写但未通过验收及获奖的,每篇按照民事二审(维持)案件基础分值的3倍奖励计分。
4.报送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仅撰写未通过初评的,每篇按照民事二审(维持)案件的基础分值的5倍奖励计分;通过初评最终未获奖的,每篇按照民事二审(维持)案件基础分值的10倍奖励计分。
5.调研、案例成果被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按照原层次的翻倍奖励计分。
6.在《公民与法(审判版)》的“疑案争鸣”版块以及上述层次中的其他载体,选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调研文章按照民事二审(维持)案件基础分值的0.5倍计分。
四、任务分解
1.调研工作任务分解。每名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每年至少应报送2篇高质量调研文章,研究室每年至少应完成5篇高质量调研文章。除必须按本院分解的省法院要求报送的调研任务外,鼓励自行选题,积极投稿。
个人未完成年度规定任务的,在当年第四季度的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每缺少1篇,按照1件民事二审(维持)案件的基础分值进行扣除。
2.案例工作任务分解。根据《全省法院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每名员额法官每年至少应报送2篇高质量案例分析,各业务庭(含速裁团队)、执行局法官助理应结合协助员额法官办理的案件,每年至少应报送2篇高质量案例分析。
个人未完成年度规定任务的,在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的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每缺少1篇扣2分。
3.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本部门调研、案例工作的领导责任,及时安排部署指导督促。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按时完成本院及最高院、省法院部署的调研工作任务的,在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的绩效考核中扣该部门负责人5分;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按时完成本院及最高院、省法院部署的案例工作任务的,在当年12月份的绩效考核中扣该部门负责人5分。
五、工作要求
1.研究室负责调研、案例工作考核计分。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每月向绩效考核办报送员额法官调研、案例工作情况,每季度向绩效考核办报送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调研、案例工作情况。每年通报全院调研、案例工作完成情况。
2.同一调研、案例成果有多个参与人的,依据上述层次加分分值,由各参与人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协商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平均分配;属于挂名的,不分配。与本院以外人员合著的成果,按占署名人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分值予以加分奖励。
3.对撰写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态度不认真、支差应付的,所报送的调研、案例不计算为任务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著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本院各部门通过条线上报的案例,符合本办法“案例分析”格式要求的,一并报研究室备案登记。如果已通过宣传、通报表扬等其他形式在绩效考核中加分的,不再重复加分。
5.本办法由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5
宣传文章对应媒体级别的计分标准
1.国家级综合媒体1篇8分: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每日电讯》、《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等国家级综合性媒体。
2.国家级行业媒体1篇5分:《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国家部门主办的行业媒体。参照:中新社,以及《香港商报》、《文汇大公报》、东方卫视、浙江卫视等影响力较大的境外省外媒体,参照国家级行业媒体计分。
3.国家级网站(主网)1篇4分: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中新网、国际在线,以及其它国家级综合媒体主办的国家级网站。国家级综合媒体主办的新闻客户端,参照国家级网站计分。
4.国家级网站(分网)1篇2分:国家级行业媒体主办的新闻客户端;省主流媒体主办的新闻客户端;大河网、映象网、大豫网、河南一百度等省内影响力较大的省级网站;学习强国(河南平台);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凤凰等商业网站原创稿件,参照国家级网站(分网)计分。其它具有新闻资质的新媒体,按照国家级网站(分网)减半计分。
5.省级主流媒体1篇4分:《河南日报》、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河南日报》(农村版)、《党的生活》杂志等省级主流媒体。
6.省级行业媒体1篇2分:《教育时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等由省直部门主办的行业媒体。大河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等省内影响力较大的都市类媒体,参照省级行业媒体计分。
7.市级媒体1篇1分:济源新闻传媒中心。其新媒体平台(济源网、在济源),按照市级媒体减半计分。
8.国家级综合媒体头条(提要)1篇20分,省级主流媒体头条(提要)1篇10分。
9.各类媒体刊发转发同一新闻稿件,不重复计分,按照最高标准计算一次。
10.若稿件为N人合著(N≥2),合著者各得上述对应媒体计分的1/N。
附件6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侯保宗(分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卢新伟 (分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王汉洲(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成 员:乔树立 杨晓艳 姬于卫 贾娃娃 孙 震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王汉洲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