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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01 19:15: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全省中级法院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最高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及奖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民主公开。

(三)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四)简便易行,有效管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除员额法官以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院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监察室、审管办、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搜集相关数据、处理有关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具体人员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考核工作制度;

(二)部署考核工作;

(三)处理不服考核结果的异议、复议和申诉;

(四)决定考核奖惩事项;

(五)决定其他考核事项。

第六条  绩效考核工作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

 

第一节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行为规范、廉洁自律、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三个规定”)情况、业务学习、纪律作风六方面。总分100分,工作业绩占70分,行为规范占10分,廉洁自律占5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占5分业务学习占5分,纪律作风占5分。

第八条  业绩考核采用投票方式进行。 

综合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业绩考核,由院领导和中层正职分别进行评价,考核得分为A、B票,A票由院领导填写,B票由中层正职填写。考核得分=(A票总分值÷A票数)×0.5+(B票总分值÷B票数)×0.5。

综合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以外其他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业绩考核,由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评价。考核分为A、B票,A票由分管院领导填写,B票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考核得分=A票分值×0.5+B票分值×0.5

业务部门审判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由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其他员额法官分别进行评价。考核分为A、B、C票,A票由分管院领导填写,B票由部门负责人填写,C票由所在部门其他员额法官填写。考核得分=A票分值×0.3 +B票分值×0.4+(C票总分值÷C票数)×0.3。除庭长外没有员额法官的庭室,审判助理人员考核得分= A票分值×0.5+B票分值×0.5。

第九条  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一庭、行政庭、审监庭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

(二)协助法官组织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调查取证;

(四)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工作;

(五)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司法审计等工作;

(六)根据法官要求,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七)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审理报告等;

(八)完成与审判相关的信息、调研、宣传等工作;

(九)协助法官完成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十)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7分、6分、5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条  立案庭参加绩效考核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负责信访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协助法官负责涉诉信访的日常接访、解释、劝导、化解工作与收集汇总信访材料,做好信访案件“一案一档”工作。

2.做好信访案件交督办工作,包括根据信访责任进行交办,将本院的信访案件录入涉诉信访平台、制作电子卷宗;

3.处理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包括组织拟终结案件评查、指导市法院听证,撰写评查报告、审委会报告、整理卷宗等;

4.按照省法院、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示范区信访联席办要求开展各项信访积案专项化解活动;

5.负责撰写“信访情况月通报”、“信访信息”、“信访专项活动情况通报”及各类结案报告等材料

6.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包括办理信访救助案件,制作信访案件卷宗,认真开展信访救助工作;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协助法官对一审案件立案进行初步审查;

2.对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做好材料接收、移转、立案初步审查工作;

3.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对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进行初步审查;

4.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减缓免进行初步审查;

5.负责管理诉讼服务质效评估体系指标2.0版(74项指标)平台情况;

6.负责起草立案工作相关的总结、汇报、通报、信息等材料;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三)负责速裁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协助法官对二审诉讼案件进行初步筛查、选择适合速裁的案件;

2.协助法官组织调解工作,草拟调解文书;

3.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审理报告等;

4.负责案件文书送达、审判系统案件报结工作;

5.及时将调解案件录入调解平台,并在调解平台上结案;

6.协助法官完成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四)负责网络查控等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负责网络查控案件;

2.负责立案庭送达、分管调卷等工作;

3.负责督导立案庭卫生、分管内勤等综合组工作;

4.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7.5分、16.5分、15.5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执行局负责执行相关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负责协调推进济源两级法院执行局日常执行事务并完成相关部门需要执行局配合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上传下达省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监督市法院完成相关任务要求;

(三)负责统计、分析、研读济源两级法院执行质效指标和管理指标,根据省法院执行局的通报内容撰写反馈报告;

(四)整理卷宗、辅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等;

(五)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4分、13分、12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审管办参加绩效考核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审管办部门负责人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负责审管办全面工作;

2.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35分、34分、33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做好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

2.做好审判质效数据统计工作;

3.监管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等审判管理工作;

4.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7.5分、16.5分、15.5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三)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负责信息化工作;

2.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35分、34分、33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技术处部门负责人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负责技术处全面工作;

(二)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35分、34分、33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室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做好司法调研的日常性工作;

(二)做好司法改革上传下达、报送材料联络工作;

(三)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2020年专项活动);

(四)做好济源两级法院“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2020年专项活动);

(五)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每项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4分、13分、12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  政治部参加绩效考核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 政治部副主任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协助政治部主任做好政治部日常性工作;

2.做好党组会议记录工作;

3.协助政治部主任做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4.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7.5分、16.5分、15.5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负责人事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做好组织人事工作;

2.做好工资福利相关工作;

3.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4.落实好退休干部政策、为退休干部做好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健康疗养、节日慰问和用车等日常服务工作;

5.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4分、13分、12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三)负责绩效考核等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做好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2.做好全体正式干警和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

3.落实好综合评价办法;

4.做好党组会议决策事项、院长批示件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5.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建相关材料撰写工作;

6.做好政治部综合材料工作;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办公室参加绩效考核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计分标准。

(一)办公室、研究室部门负责人考核事项及计分标准。

1.负责办公室、研究室全面工作;

2.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35分、34分、33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办公室副主任考核事项及计分标准。

1.辅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整体工作;

2.做好撰写院长材料、全院重要会议、主要领导讲话、全院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材料工作。

3.做好信息工作;

4.做好党组会议纪要;

5.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4分、13分、12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三)负责保密等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计分标准。

1.做好机要文件收发管理工作;

2.做好综治和平安建设协调活动;

3.做好撰写工作总结、相关活动报告、相关会议领导讲话稿等材料工作;

4.做好组织协调普法工作;

5.做好值班安排工作;

6.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及大事记撰写工作;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四)负责印章管理等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计分标准。

1.做好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2.做好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

3.做好督办工作;

4.做好撰写工作总结、相关活动报告、相关会议领导讲话稿等材料工作;

5.做好信息报送及向《济源史志》供稿工作;

6.负责因公出国手续办理工作;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监察室参加绩效考核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价标准。

(一)监察室部门负责人考核事项及评价标准。

1. 负责监察室全面工作;

2.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负责案件查办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事项及计分标准。

1.做好群众的信访举报等工作;

2.协助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

3.做好撰写相关材料、上报各项数据材料等工作;

4.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7.5分、16.5分、15.5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八条  行装处参加业绩考核人员的考核事项及评价标准。

(一)行装处部门负责人考核事项及评价标准。

1.负责行装处全面工作;

2.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35分、34分、33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负责会计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事项及评价标准。

1.负责财务、诉讼费、罚没款、执行款、国有资产管理、物品采购等财务工作;

2.负责审核各项报销凭证;

3.负责草拟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控制预算执行进度,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4.复核全院年度预、决算报表,充实报表说明,就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堵塞财务管理中的漏洞。

5.负责对经费开支进行把关,严格执行经院领导批准的经费预算,对追加预算,根据法院整体经费状况提出具体建议。

6.负责对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月统计,每季度公示“三公经费”的支出情况,对每年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总结。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三)负责出纳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办理现金、银行票据和行政经费的现金、支票、凭证等收付工作;

2.负责掌管预算内外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对支出的每一笔经费认真核对;

3.负责各项报销凭证的登记入账、财务凭证的拍照上传和装订归档工作;

4.负责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及时结帐,大额现金及时缴存银行,对暂付款、支票按照规定,催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销结帐;

5.按照会计编制的工资表按时发放工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津帖、补贴和奖金等;

6.负责管好用好现金,现金收入与支出要及时入帐,帐务要做到日清月结;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四)负责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负责后勤建设招标项目的研究和招标文件的起草;

2.负责网上商城物品的采购;

3.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入账登记和资产的报废处置;

4.做好行装处的内勤工作;

5.做好报销单据的粘贴、报批工作;

6.做好诉讼费的退费工作;

7.其它工作,包括参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党建工作、教育培训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良、中、差,考核时分别按10分、9分、8分、1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考核事项及评分参照《济源中院司法警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附件2)执行。

第二十条  因工作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个人考核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将书面说明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作、调研案例工作和宣传工作的考核方法,分别按照《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附件3、附件4、附件5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考核  

(一)单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临时性工作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或在全省中院排名位于1-6名的,为该项工作的直接承办人每次加4分,部门负责人每次加2分;受到通报批评或在全省中院排名位于第10名及以后的,对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次扣4分,对部门负责人每次扣2分。

单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临时性工作受到本院表扬的,为该项工作的直接承办人每次加2分,部门负责人每次加0.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对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次扣2分 ,对部门负责人每次扣0.5分;

履行分党组或分管院领导交办事项不力的,视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二)被授予个人嘉奖的,每次加6分;

(三)被记个人三等功或受到市级表彰的,每次加8分;

(四)受到省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

(五)受到国家级表彰,每次加15分。

  行为规范、廉洁自律、“三个规定”、业务学习、

纪律作风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行为规范(10分)重点考核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基本行为是否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由审管办、政治部、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廉洁自律(5分)。主要考核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有无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三个规定”落实情况(5分)。主要考核每月自觉填报“三个规定”情况,对不及时、不如实登记上报的扣除相应分值。由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业务学习(5分)。重点考核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网上办公、公文制作等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能力。由办公室和信息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纪律作风(5分)。主要考核会风会纪、上下班考勤等情况会议无故缺勤每次扣0.5分;上下班考勤(每季度统计一次)在同类人员中排名后三的每次扣0.5分;因纪律作风情况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办公室、监察室、政治部负责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奖金发放

 

二十八  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汇总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后,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各等次人员建议,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报院党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核结果确定后,在本院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部门向绩效考核办公室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复议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本人,复议决定为最终考评结果。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3个等次,作为确定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奖金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金总量中统筹分配。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不超过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每半年计发一次。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个人季度绩效考核综合数据得分排名,将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分为三个等次,各等次的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第一等次15%左右,第二等次75%左右,第三等次10%左右。

绩效奖金奖励性部分,根据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季度考核等次对应发放。第一等次为最高档,第二、第三等次奖励性奖金原则上比照上一等次奖金标准下调,下调比例不低于10%

院领导的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部分按照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部分的平均数发放。院领导所分管的工作受到省法院通报批评或排名后3名的,视情况扣除分管院领导的绩效奖金奖励性部分。

三十三  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第一等次

 (一)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所负责事项被省法院通报批评或排名后3名的;

(二)贯彻执行分党组重大决定事项不力,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在全国、全省或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不适宜评为第一等次情形的。

 

    

 

三十五  年度内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参加绩效考核,不评定等次,停发奖励性奖金;每月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停发1个月绩效考核奖金。

休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人员仅发放绩效奖金基础性部分,不再发放绩效奖金奖励性部分。

三十六  新招录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奖金,自试用期届满的次月起计发。

调入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奖金,自工资关系转入的当月起计发。

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自办理完成员额退出手续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工资和绩效考核奖金待遇,按照所调任岗位类别进行绩效考核,享受相应的绩效考核奖金。

当年退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自退休次月起停发。

辞职和调出我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计发,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十七  经组织安排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的人员,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所在挂职单位协助原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原单位综合考虑后评定考核等次;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累计超过6个月的,主要以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三十八  本细则由本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侯保宗(分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翟宏伟(分党组成员、副院长)

冷随兴(分党组成员、副院长)

卢新伟(分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聂东平(分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王汉洲(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瑞泽(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卢新伟(兼任)

成  员:乔树立、段雪芳、杨晓艳、贾娃娃、孙  震

 

 

 

 

 

 

 

 

附件2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警察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公正考核司法警察工作实绩,发挥考核机制对司法警察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考核对象为司法警察。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奖金为公务员平时考核奖。

第四条  在警队工作的司法警察的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支队长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15分)

2.执行警务保障中的配合工作。(5分)

3.组织领导执行死刑工作。(5分)

4.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10分)

5.组织协调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5分)

6.反恐怖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5分)

7.法官、干警人身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5分)

8.支队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5分)

9.值周带班期间加强对各岗位的监督检查。(5分)

10.协助政委抓好支队的政治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5分)

11.院里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5分)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考核时分别按65-70分、60-65分、65以下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政治委员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做好支队的政治思想工作,打造过硬队伍。(10分)

2.负责支队警营文化建设和荣誉室建设。(5分)

3.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进行安全风险情况评估,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案件,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交流,制订应对预案。(5分)

4.支队的政治学习和信息、宣传、调研工作。(10分)

5.抓好支队的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5分)

6.支队干警的作风纪律建设,日常管理和从优待警的落实工作。(10分)

7.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舆情应对工作。(5分)

8.协助支队长做好职能业务工作。(5分)

9.负责与有关部门结合,做好法警的评级,晋衔、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等工作。(5分)

10.值周带班期间加强对各岗位的监督检查。(5分)

11.院里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5分)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考核时分别按65-70分、60-65分、65以下的标准进行评分。

(三)副支队长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协助支队长抓好各项职能工作;协助政委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支队长或政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支队长、政委职责。(10分)

2.抓好协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协警的执勤排班,警力配备,以及检查、督察协警的内务秩序。(15分)

3.负责日常用警的警力调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的性质,合理调配警力。(10分)

4.根据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法警的日常训练工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负责每年两次训练上报省总队备案工作。(10分)

5.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演练工作,经常性开展处置突发事件演练。(10分)

6.值周执勤工作。值周期间,领导指挥协警及时处置全院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支队领导;监督检查协警的到岗情况。(10分)

7.院里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5分)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考核时分别按65-70分、60-65分、65以下的标准进行评分。

(四)其他法警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刑事值庭、押解、看管等各项警务保障工作。(15分)

2.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10分)

3.机关安全保卫工作。(10分)

4.值周执勤工作。值周期间,领导指挥协警及时处置全院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支队领导;监督检查协警的到岗情况。(10分)

5.其他岗位职责规定的具体工作任务。(10分)

6.院里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5分)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考核时分别按65-70分、60-65分、65以下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五条  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司法警察的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一)在执行局工作的司法警察的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完成执行局分配的各项工作。(50分)

2.在支队工作需要时,完成支队分配的各项警务安全保障工作。(15分)

3.院里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5分)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考核时分别按65-70分、60-65分、65以下的标准进行评分。

(二)在政治部工作的司法警察业绩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

1.办理好政治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50分)

2.在支队工作需要时,完成支队分配的各项警务安全保障工作。(15分)

3.院里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5分)

业绩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考核时分别按65-70分、60-65分、65以下的标准进行评分。

第六条  根据个人季度绩效考核综合数据得分排名,将司法警察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各等次的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第一等次10%,第二等次80%,第三等次10%。

发放季度考核奖时,评为第一等次的,在分配给法警支队的“好”的等次里多评一个“好”等次;评为第二等次的,按照正常名额分配;评为第三等次的,该季度不能被评为“好”等次。

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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