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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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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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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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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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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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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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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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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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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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
多元
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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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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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多
元解纷机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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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0年累计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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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党委政府制定的多元解纷机制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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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相关文件,如有新要求,积极向党工委、政法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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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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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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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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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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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党委政府制定的诉源治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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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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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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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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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导的诉前
联动纠纷解决机
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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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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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定与当地总工会、侨联、银保监会、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联等部门、机构合作的诉前调解联动纠纷解决机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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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相关文件,积极对接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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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行政庭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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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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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下的财
政保障机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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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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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上一年度政府制定的政府支持下的财政保障机制类文件和上一年度经费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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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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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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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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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
多元
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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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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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成讼率考评
机制和结果(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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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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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关于万人成讼率考评机制类的文件和上一年度万人成讼率考评结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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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制并上传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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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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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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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对接机制(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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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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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上传法院制定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对接机制文件,需明确每个人民法庭对应的基层组织明细。基层法院管辖内的所有基层组织均需与人民法庭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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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上传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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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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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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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调解平台“三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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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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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法院制定的调解平台进社区、进网格、进乡村的机制类文件,需包含基础调解点的建立、调解工作开展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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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规定并上传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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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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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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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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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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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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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本年度法院登记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名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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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规定并上传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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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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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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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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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平台完善度--
结案文书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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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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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功案件必须附有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调解失败、终止调解必须附有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调解笔录或调解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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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要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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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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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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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平台完善度--与鉴定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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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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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上报“是”或“否”的结果至统建平台,由统建平台进行验证后上报至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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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对接,上报;2.对调解平台的使用方法进行技术指导,有技术问题及时与省法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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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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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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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
多元
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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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平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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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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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课件、培训人员将名单3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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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整理课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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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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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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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组织调解点(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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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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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对接,且在调解平台建立基层自治组织调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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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对接并建立调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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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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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诉源治理
多元
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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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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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在线办理
调解案件占比(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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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视频在线办理调解案件占比=音视频在线办理的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新收案件数量*100%,保留两位小数。
2.音视频在线办理的调解案件数量:通过网上音视频方式调解的案件数量。
3.调解案件数量:诉前调解及诉中调解的案件数量。要求:调解时长大于3分钟,超过3分钟的可累加,总时长不得少于15分钟;在线音视频参与方应包括调解员和至少一方当回事人;调解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并实际在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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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30%得3分;20%≤指标值<30%得2分;10%≤指标值<20%得1分;指标值<1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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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调解员优先选择音视频方式调解案件。可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音视频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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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审监庭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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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诉源治理多元解纷
|
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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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提交司法确认占全部司法确认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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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提交司法确认占全部司法确认案件比=在线提交司法确认申请的案件数量/新收司法确认案件数量*100%,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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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90%得1分;90%>指标值≥80%得0.5分;指标值<8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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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无司法确认案件,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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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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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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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数量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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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数量的比重=诉前调解案件数量/一审立案数量*100%,保留两位小数;
一审立案数量:一审民事+一审行政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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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30%得3分;20%≤指标值<30%得2分;10%≤指标值<20%得1分;指标值<1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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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宜调解的一审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录入调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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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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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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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一体化平台诉前调解纠纷数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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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一体化诉前调解纠纷数量占比=道交平台诉前调解案件数/民事一审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数*100%,保留两位小数。
道交一体化平台诉前调解案件数量: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进入诉讼程序前申请调解的案件数量;
民事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立案数量:民事一审,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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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得分为辖区内基层法院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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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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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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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诉源治理多元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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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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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量/调解已结案件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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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40%得3分;30% ≤指标值<40%得2分;10% ≤指标值<30%得1分;指标值<1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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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调解成功可能较大的案件在诉前录入调解平台,多种方式调解,提高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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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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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成功后
自动履行率
|
诉前调解成功后自动履行率=诉前调解成功后自动履行的案件数量/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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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60%得1分;60%>指标值≥40%得0.5分;40%>指标值≥20%得0.2分;指标值<2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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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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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
18
|
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
|
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天数)=调解案件办理总时长/诉前调解已结案件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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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30天得1分;30天<指标值≤45天得10.5分;指标值>45天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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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调解效率,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尽量在30天之内完成。
|
立案庭
|
19
|
调解人员与调解
案件比
|
调解人员与调解案件比=调解新收案件数量/调解人员数量/月数*100%。
调解新收案件数量: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
调解人员数量:法院认证的且在调解平台登记的有效调解员数量。
月数:统计期内的整月数量。
|
指标值(月)≥2.5得2分;1.5≤指标值(月)<2.5得1分;指标值(月)<1.5不得分。
|
|
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审监庭
行政庭
|
20
|
诉源治理多元解纷
|
推应用
|
调解人员增幅
|
调解人员增幅=调解人员数量/上年度民事一审案件数量*100%,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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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13‰得2分;指标值<13‰不得分。(中院*20%+基层法院*80%)
|
|
|
21
|
|
同期一审收案数
量增幅
|
同期一审收案数量增幅=(本年同期一审收案数量—去年同期一审收案数量)/ 去年同期民事和行政一审收案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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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0得4分;指标值>0不得分。(中院得分=中院得分*20%+辖区基层法院得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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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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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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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诉源治理多元解纷
|
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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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总对总部委案件数占诉前调解案件比(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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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委派总对总部委调解的知产类纠纷和其他类纠纷数量占比。
1.委派总对总部委调解的知产案件数占知产类纠纷案件比=委派总对总部委调解的知产类纠纷数量/知产类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数量*100%;
2.委派总对总部委调解的非知产案件数占知产类纠纷案件比=委派总对总部委调解的非知产类纠纷数量/诉前调解案件数量*100%;
|
指标1≥30%且指标2≥3%,得2分;指标1<30%且指标2<3%,不得分;其他情况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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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
立案庭
民二庭
民三庭
|
23
|
分调裁审
|
定规则
|
速裁快审工作规范
|
有/无,2020年累计至数据统计之日
|
制定和上传繁简分流标准+速裁团队建设规范+调裁对接工作规范+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四项指标均得分。
|
本指标为新增合并指标,原来指标得分一并纳入本指标计算,原指标都得分,本指标得1分,一项不得分,本指标不得分。
|
立案庭
|
24
|
分调裁审
|
定规则
|
要素式裁判文书
模板
|
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
制定指定案由的要素式裁判文书模板,且上传8份文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离婚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
|
制定民事二审案件要素式审判相关规则,设置民事二审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模板。
|
立案庭
民一庭民二庭
民三庭
|
25
|
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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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调解、速裁工作室(保留)
|
有/无,2020年累计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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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填报系统上传调解、速裁工作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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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调解、速裁工作室,并上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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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
26
|
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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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调裁审案件占比
|
分调裁审案件占比=(新收诉前调解案件中调解成功案件数量+速裁快审案件数量)/一审立案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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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60%得3分;40%≤指标值<60%得2分;20%≤指标值<40%得1分;指标值<2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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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
2.各业务庭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
3.增加速裁快审案件。
|
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审监庭
行政庭
|
27
|
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期限
|
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期限=速裁快审案件审理总时长/速裁快审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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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天)≤30得3分;30<指标值(天)≤45得2分;指标值(天)>45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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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快审案件均要求在30天之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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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
28
|
立案服务
|
定规则
|
立案服务工作规范(新增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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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诉讼服务中心整体工作规范+律师服务工作规范+12368热线一号通办服务工作规范+网上阅卷工作规范,该六项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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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标得分一并纳入本指标,原指标都得分,本指标得1分,一项不得分,本指标不得分。
|
制定上传文件
|
立案庭
|
29
|
一窗通办工作规范
|
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
制定文件并上传
|
制定文件并上传
|
立案庭
|
30
|
搭平台
|
开通绿色服务窗口
|
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
上传为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开通绿色通道的照片。
|
开通并上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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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
31
|
立案服务
|
搭平台
|
本地办案系统是否与统建立案辅助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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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
上报法院本地办案系统与统建立案辅助系统对接完成的功能操作页面截图。
|
对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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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
32
|
立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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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服中心配备宣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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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
法院在诉服中心提供电视、大屏、触屏等设备用于播放一站式统一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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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设备、播放,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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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行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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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立案服务
|
移动微法院是否按照标准版本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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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以省为单位进行统计,符合标准的全省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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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动微法院标准化技术规范和建设指南》最新要求完成整改。
|
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
审管办
|
34
|
立案服务
|
搭平台
|
一号通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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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免区号跨省转接(语音、人工均有),呼入、呼出均为12368;
2.满足咨询类、查询类、联系类、预约类、转办类、投诉建议类全部6项服务事项,并支持热线、网络、视频交互、智能语音中2种以上方式;
3.为当事人推送包含各类诉服平台操作视频链接的短信。
|
满足第1项得0.5分;满足第2项得0.5分;满足第3项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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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
审管办
|
35
|
立案服务
|
12368 热线数据是否按要求汇聚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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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8 热线数据是否实时汇聚至最高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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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照《12368 热线数据汇聚标准》实时将数据汇聚至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且满足数据质检规则可得1分,其余不得分。
|
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
审管办
|
36
|
立案服务
|
使用统建律师服务平台与办案系统对接
|
本省办案系统根据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实现网上交费、网上开庭功能,且分别有1件网上交费、网上开庭数量
|
网上交费案件量≥1且网上开庭案件量≥1,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
审管办
|
37
|
立案服务
|
搭平台
|
统一账户管理平台与诉服体系应用系统对接
|
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期当日
|
截至上报时间,各地法院建设应用的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平台、人民调解、保全、鉴定、道交、律师服务平台需用户登录的系统与互联网统一账户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具备直接访问和单点登录等功能。如使用全国统建平台,则等统建平台对接统一账户系统后,自动得分,每对接2个系统得0.5分,最多得2分。
|
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
审管办
|
38
|
|
推应用
|
网上立案超期审核率
|
网上立案超期审核率=超期审核案件数/网上申请立案数量*100%
|
超期审核案件数:审核时间-申请立案时间>7 日(工作日)的案件数量;0≤指标值≤10%得1分,指标值>10%不得分。
|
严格按照省法院关于网上立案3日内审核完毕的要求,3日内完成审核。
|
立案庭
|
39
|
|
管辖法院反馈时间
|
管辖法院反馈时间总数:协作法院移送时间在统计期间,管辖法院对协作法院移送案件的反馈时间。
|
此项为扣分指标,没有案件的不扣分。0<指标值≤30分钟,不扣分;指标值>30分钟,扣0.5分。
|
与协作法院沟通好,对我院管辖的跨域立案均在30分钟内进行反馈。
|
立案庭
|
40
|
立案服务
|
推应用
|
跨域立案超期未审核(整改)案件量(新增)
|
跨域立案超期审核案件量:管辖法院反馈时间在统计期内,(审核日期-管辖法院反馈时间)>7个工作日,且审核结果为空的案件数量。
中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超过7个工作日,仍有未审核案件的,扣0.5分。待全部案件审核完成后,不扣分。
|
此项为扣分项,没有跨域案件的不扣分。中基层法院跨域立案超期未审核案件量=0,不扣分;跨域立案超期未审核案件量>0,扣0.5分。
|
对我院管辖的跨域立案均在7天内立案。
|
立案庭
|
41.1
|
跨境立案超期数--身份核验(新增)
|
跨境立案身份核验超期数=申请日期在统计期内,(审核日期-申请日期)>3个工作日,且审核结果为空的身份核验申请数量。
|
此指标为减分项。指标值=0,不扣分。跨境立案身份核验超过3个工作日仍有未审核的,扣0.5分;待全部申请审核完成后,不扣分。
|
对我院管辖的跨境立案按期核验身份。
|
立案庭
|
41.2
|
跨境立案超期数-立案审核(新增)
|
跨境立案超期审核数=申请日期在统计期内,(审核日期-申请日期)>7个工作日,且审核结果为空的立案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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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指标为减分项。指标值=0,不扣分。跨境立案申请超过7个工作日仍有未审核的,扣0.5分;待全部申请审核完成后,不扣分。
|
对我院管辖的跨境立案按期审核。
|
立案庭
|
42
|
推应用
|
安检一码通使用率(优化)
|
安检一码通使用率=通过律师身份验证设备以及法警扫码的扫码次数/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数*100%
|
律师到法院通过律师身份验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访客系统、闸机等)以及法警扫码进行身份验证的次数,当日内一名律师多次扫码算一次。
|
向律师推广使用案安检一码通
|
立案庭
审管办
|
43
|
使用开庭排期自动避让率
|
使用开庭排期自动避让率=统计期内律师(包含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使用开庭排期自动避让服务次数/统计期内律师(包含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排期开庭案件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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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有律师(包含法律工作者)代理人且使用开庭避让服务的次数;
分母:统计期内律师(包含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排期开庭案件数量;
指标≥100%得1分,其他不得分。
|
1.在录入案件信息时,有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必须把代理人信息完整录入;
2.如排期冲突的使用开庭避让服务;
3.避让功能使用技术问题联系省法院
|
立案庭
审管办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
44
|
律师服务平台超期未办理占比
|
律师服务平台超期未办理占比=在线申请事项审核超期数/在线申请事项总数*100%
|
0≤指标值≤10%得1分;其他不得分。
|
对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提起的申请事项,严格按期办理完毕。
|
立案庭
审管办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
45
|
立案服务
|
推应用
|
律师服务平台应用率
|
律师服务平台应用率=(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或申请事项的案件数量)/律师(包含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100%;
案件范围包括民事一审和行政一审、刑事一审(自诉);
网上服务包含:网上阅卷、网上退费、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核实代理关系、撤诉、回避。
|
指标值≥70%得1分;50%≤指标值<70%得0.5分;其他不得分。
|
积极引导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阅卷、网上退费、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核实代理关系、撤诉、回避等事项的申请。
|
立案庭
审管办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
46
|
|
|
律师服务平台立案审查通过率(新增)
|
律师服务平台立案审查通过率=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审查通过或立案成功的案件数量/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提交的全部立案申请数量*100%
|
指标值≥70%得1分,否则不得分。分母为0,默认得分。
|
积极引导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操作,与律师保持沟通,明确立案材料明细,认真审核。
|
立案庭
|
47
|
|
|
12368热线人工服务接通率及网络咨询(新增)
|
指标包含2项:
1.热线接通率=热线人工接听量/申请热线人工总量*100%;
2.网络咨询响应率=网络咨询回复量/网络咨询申请总量*100%。
|
1.热线接通率≥95%得1分;80%≤热线接通率<95%得0.5分;其他不得分。
2.网络咨询响应率≥95%得1分;80%≤网络咨询响应率<95%得0.5分;其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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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专人对热线及时接听;网络咨询响应技术问题联系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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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审管办
|
48
|
立案服务
|
推应用
|
协调办理解决率(新增)
|
协调办理解决率=回复的交转办工单/交转办工单总数*100%
|
指标值≥95%得1分;85%≤指标值<95%得0.5分;其他不得分。
没有协调办理的法院,默认得分。
|
1.坐席员做好工单录入、派发;
2.承办部门、承办法官2日内办理完毕
|
立案庭
审管办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办公室
|
49
|
服务满意度评价
|
该指标包含2项:
1.热线满意度=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和未评价的人工服务热线数量/人工服务的热线工作量*100%;
2.评价结果为满意的网络咨询服务数量/网络咨询服务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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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满意率≥95%得0.5分;其他不得分;
网络咨询满意度≥95%得0.5分;其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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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接听来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加强坐席员培训。
|
立案庭
|
50
|
立案服务
|
推应用
|
移动微法院应用率
|
移动微法院应用率=在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事项申请、制作笔录、电子送达签收的案件数量/收案数量*100%;
案件范围:民事一审和行政一审、刑事一审(自诉),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小程序申请或者办理的也参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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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40%得1分;10%≤指标值<40%得0.5分;指标值<10%不得分。
|
法官应积极使用移动微法院的掌上法庭功能。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代理人使用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使用掌上法庭。
|
立案庭
审管办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行政庭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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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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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长使用诉服指导中心平台次数(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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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登录诉服指导中心平台查收本院诉讼服务质效得分和事项通报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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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0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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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庭长每个工作日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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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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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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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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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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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退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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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0年累计数据至统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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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并上传,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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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件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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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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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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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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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平台搭建(新增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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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0年累计数据至统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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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建或自建保全平台与办案系统对接+使用统建或自建鉴定平台与办案系统对接+使用统建或自建送达平台与办案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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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标得分,本指标得1分,原指标有一项不得分,本指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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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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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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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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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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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平台与本地12368短信平台对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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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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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建送达平台的省份,统建送达平台与本地12368短信平台对接。使用自建送达平台的省份,自建送达平台与本地12368短信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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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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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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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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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委托送达服务能力(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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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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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平台有委托和被委托送达服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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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省法院演练,按照规定操作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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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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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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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评价数据汇聚至最高院(线上)(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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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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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诉讼服务系统与统建满意度评价系统对接,满足业务数据及评价结果数据汇聚规范,且评价数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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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省法院演练,按照规定操作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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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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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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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评价数据汇聚至最高院(线下)(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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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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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建设线下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并将线下满意度评价数据汇聚至最高院,且评价数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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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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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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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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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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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录入合格率(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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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录入率=录入合格的案件数量/录入的全部案件数量*100%,统计期2021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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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数据、跨域立案数据、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保全数据、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委托鉴定数据上报的合格率,指标值≥90%得2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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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行政庭
审监庭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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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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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集约送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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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集约送达率=使用邮政集约送达次数/使用邮寄送达的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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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指标值≤100%得2分;10%≤指标值<30%得1分;指标值<1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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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好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平台,可以集约送达的均集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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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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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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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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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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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送达平台送达文书和诉讼活动通知的总量与受理案件总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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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送达平台送达文书和诉讼活动通知的总量与受理案件总量比=送达文书数和诉讼活动通知总量/受理案件总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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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200%得1分;指标值<20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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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和诉讼活动通知均应通过统一送达平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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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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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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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率(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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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率=使用电子送达的案件数量/受理案件总量*100%;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二审、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微信小程序、送达平台、电子邮件、其他电子送达均视为电子送达,一个案件中只要有一次送达使用的是电子送达,则视为该案件使用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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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指标值≤100%,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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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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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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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在线委托鉴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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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委托鉴定率=在线委托鉴定案件数/总委托案件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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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80%得1.5分;60%≤指标值<80%得1分;指标值<6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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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通过鉴定平台在线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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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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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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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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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事项录入占比(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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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事项录入占比=已录入的委托鉴定数量/委托鉴定案件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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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80%得1.5分,其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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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事项应及时录入鉴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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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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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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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保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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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保全率=网上申请保全案件数量/保全案件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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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指标值≤100%得2分;60%≤指标值<80%得1分;指标值<6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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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保全平台网上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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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审监庭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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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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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保全平均办理时长(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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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保全平均办理时长=网上申请保全案件办理总时长/网上申请的保全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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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0<网上保全平均办理时长≤48小时得1分,其余不得分;
诉讼保全:0<网上保全平均办理时长≤5日得1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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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申请的保全事项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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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审监庭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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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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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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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实际可调阅视频的场所数/5*100%。已对接且可调度视频所覆盖的场所类型数量占诉讼服务相关5 类场所(大门口、安检通道、诉服大厅、立案窗口、信访窗口)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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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100%得2分;指标值=80%得1.6分;指标值=60%得1.2分;指标值=40%得0.8分;指标值=20%得0.4分;标值=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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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5类场所(大门口、安检通道、诉服大厅、立案窗口、信访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最高法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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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装处
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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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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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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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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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费占应交费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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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费占应交费案件比=网上交费成功案件数量/立案案件数量*100%;
立案案件数量:民事一审、二审案件,行政一审、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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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30%得0.5分;指标值<3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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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网上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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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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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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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退费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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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在统计期内,网上退费申请时间不为空,审核结果为“通过”且退费方式为电子方式转账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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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1 得1.5分;指标<1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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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退费,承办法官做好审核,行装处办理退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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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审监庭
行政庭
行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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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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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阅卷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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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移动微法院或律师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未归档、已归档案件电子阅卷服务;阅卷申请7天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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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已归档阅卷服务能力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有未归档阅卷服务能力得0.5分,否则不得分;阅卷申请审核率≥90%,+0.5分,否则不得分;网上阅卷成功率≥90%得0.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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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申请电子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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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审监庭
行政庭
执行局办公室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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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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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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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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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及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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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0年累计数据至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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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机制和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两项指标均得分,本指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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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应机制且上传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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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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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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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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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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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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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2020年累计数据至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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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法院制定的人民群众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工作规范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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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规定且上传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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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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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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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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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信访工作平台、办案系统是否与人民法院网上申诉平台对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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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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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1分;否,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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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法院统一部署,与省法院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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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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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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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信访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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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形成的信访数据分析报告上传至最高院信访数据平台。每半年更新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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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0且上传相应大数据报告文件得1分;指标值≤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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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每月的信访通报及相关信访数据分析报告上传至最高院信访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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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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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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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系统是否具备办理上级法院交办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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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与信访数据中心四级业务接口对接且业务系统需要具备处理上级法院交办的普通来信业务数据、来访业务数据、人大信件、巡视组交办信件、重点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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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联调完成,实现办理要求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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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法院部署完成与信访数据平台接口对接,信访系统具备办理上级法院交办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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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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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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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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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数据录入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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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案件数据的合格信息项总量与要求合格信息项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信访案件合格信息项总和/(40*信访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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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99%得1分;指标值<99%不得分。没有信访案件的,可得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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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访案件按照要求录入涉诉信访平台,每项信息均完整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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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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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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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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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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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转办案件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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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转办案件反馈率=已反馈的交办转办案件数量/交办转办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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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99%得1分;指标值<99%不得分。没有交转办的案件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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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级法院交办转办案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办结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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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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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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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积案工作进度(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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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积案工作进度=化解的案件数/信访系统交办的案件数*100%,
根据三年清积工作方案化解的交办信访案件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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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底前,指标值≥40%得2分;30%≤指标值<40%得1分。
2021年6月底前,指标值≥50%得2分;40%≤指标值<50%得1分;指标值<40%不得分。
2021年9月底前,指标值≥60%得2分;50%≤指标值<60%得1分;指标值<50%不得分。
2021年12月底前,指标值≥70%,得2分;60%≤指标值<70%得1分;指标值<6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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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积案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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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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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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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信访案件化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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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信访案件化解率=各级法院已化解的重点信访案件数量+已化解的上级法院交办转办重点信访案件数量)/(重点信访案件总量+上级法院交办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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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指标为减分指标,指标值≥99%,不减分;指标值<99%,减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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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级法院交办转办重点信访案件要建立台账,确定责任部门、包案领导,发挥信访专班作用,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进行化解,力争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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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刑一庭
行政庭
审监庭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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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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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录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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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信访案件量/(高院登记归属地为该中院的信访案件量+中院辖区的信访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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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20%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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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访案件全部录入涉诉信访平台,做好转办、督办,发挥两级法院吸附作用,减少赴省进京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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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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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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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多元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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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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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奖励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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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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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比与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均得满分的,奖励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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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提供诉前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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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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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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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数量奖励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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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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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与调解案件比与调解人员增幅均得满分的,奖励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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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调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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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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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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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调裁审案件奖励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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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至数据统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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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调裁审案件占比与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均得满分的,奖励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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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分调裁审案件占比,缩短速裁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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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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