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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0 19:19:55


 

为进一步优化济源示范区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源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济源两级法院向济源示范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动协作,实现司法和政务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及在办理企业年报时,应告知企业履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义务及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企业承诺确认登记的住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企业可以填报电子邮箱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企业在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及在办理企业年报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如微信、QQ账号等)信息,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地址。

    企业在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  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在线及时进行变更,以保证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或因企业在登记注册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记录推送至企业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实后依法将该企业列入涉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部分,并予以对外公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涉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部分后又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可以依申请将其中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移出涉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部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企业未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导致企业依照本意见被列入涉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更正。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涉诉的企业填报注册或变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推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将在诉讼中发现的企业异常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送达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

    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线下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企业填报或变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双方应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常态化沟通,及时处理本意见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情况通报分析会。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联络、联席会议、磋商解决等相关问题。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和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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