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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接待及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8 08:36:4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济源两级法院院领导接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畅通申诉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根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涉诉信访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济源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两级法院应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总负责、 亲自抓,确保院领导接访工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常态化运行。

第二条  院领导接访应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有序、方便群众、 解决问题的原则,落实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疑必释、首访负责的要求,通过接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及时解决司法办案、审判管理、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院领导接访实行信访窗口值班接访与预约接访、带案下访相结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

第四条  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其他院领导,实行轮流值班接访。中级法院可结合院领导工作分工,实行分类接访。重大敏感时期,两级法院每个工作日均应安排一名院领导值班接访,并制定信访值班表,在立案信访大厅或诉讼服务大厅等场所公示。

第五条  两级法院院长应当带头接访,并开展经常性的预约接访,亲自包案化解疑难信访案件。中院院长每月至少接访一次。两级法院院长重点接待处理以下涉诉信访案件:

1.辖区内赴京到省涉诉信访案件;

2.缠访闹访、集体访、重复访重点案件;

3.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涉诉信访案件;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涉诉信访案件;

5.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诉信访案件;

6.其他需要由院长接访或督促解决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六条  值班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接访的,应调整其他院领导接访,或确定其分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代为接访,并经院长批准,由立案庭负责向省法院信访局报备。业务部门负责人代为接访的,应当将接访情况向原定值班院领导报告。

第七条  信访部门负责院领导约访对象的确定,群众来访引导和登记,院领导接访案件的转办、督办和报结审核等工作。法警部门负责院领导接访期间的安全保卫、信访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规范接待

第八条  院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时,应当耐心听取来访群众诉求,详细了解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审判、执行案件情况,认真做好释法说理、程序引导、教育疏导等工作,妥善解决来访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第九条  对群众的来访事项,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2.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根据案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属本级管辖的,责成相关业务部门限期办理;属越级访案件,及时移交相关法院限期办理;

3.对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案件,由接访院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必要时可以报请院长指定一名院领导牵头负责,协调处理;

4.院领导批转下级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登记后负责移交、督办。

第十条  信访部门对院领导接访事项要建立工作台账,根据接访院领导的批办意见,逐案交办。责任部门在做好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工作的同时,应按期报送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院领导对接访批办的信访事项应加大指导力度,全程跟踪督办,并对办理结果签署审核意见,批准结案。对分管业务外的信访事项,接访院领导应按照首访负责的要求,主动与信访事项分管领导对接,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导信访事项的处理并审核结案,结案报告应同时抄送接访院领导。

第十二条  院领导值班接访的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应及时录入涉诉信访管理平台,并关联原审案件,建立信访事项电子档案,不得选择性录入。

三、分类办理

第十三条 对院领导接访后交办的信访案件,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认真开展案件复查、评查和矛盾化解工作,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接访院领导报告,并向信访人反馈。责任部门应撰写书面结案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同意后报信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对院领导接访的案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分类办理:

1.正在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申诉审查、执行等程序中的案件,应将信访人反映的情况转承办法官、合议庭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部门接到转办件、交办件、督办件后,应当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审查、审理并及时作出回应;

2.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申请再审或申请法律监督期限内的民事、行政案件,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工作流程等事宜,做好释法说理、教育疏导等工作;

3.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应引导信访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请求,做好释法说理、教育疏导等工作;

4.信访人系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应详细告知执行工作程序、本案执行进展及下一步执行工作思路等,使信访人全面了解法院所做的工作,力求信访人理解和支持;

5.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详细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终本执行的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办理流程等,做好释法说理、教育疏导等工作;

6.信访人反映其他问题的,应耐心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引导或转交有权处理部门进行处理,积极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对经过复查、评查,认为信访人反映的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对案件办理虽有瑕疵但又不足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及时进行瑕疵补正,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第十六条  信访人生活确实困难的,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司法救助后,仍不足以解决实际困难的,应当与信访人所在辖区地方党委政府衔接,采取社会救助等多种形式进行帮扶解困。

第十七条  对经过复查、评查,认为信访人诉求无理且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终结备案。信访事项终结备案后,信访人仍然来访的,实行单独统计管理,不再重复交办。

第十八条  信访行为违法的,责任部门应当协调法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严肃追究信访人法律责任,营造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的良好氛围。

四、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应加强院领导接访案件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交办至责任部门和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行跟踪问效。

1.信访部门根据院领导的批办要求和期限,跟踪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2.信访部门将领导批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各部门、各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院领导要切实履行信访责任,值班接访应按时到岗到位;上级法院应通过线上调度和实地检查,加强对下级法院接访情况的督查,记录并通报缺岗、漏岗情况。对值班接访不到岗、解决信访问题不及时,导致信访群众越级进京到省上访,或就同一案件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按照信访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访案件的接访及办理、化解情况,纳入年度信访工作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非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班子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

第二十三条  非分管审判、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接访时,信访部门应指定相关业务部门派人协助接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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