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的目标要求,及省法院《关于加强院领导接访工作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院领导的分管优势、调度便捷优势,找准信访问题症结,统一口径,高效化解信访矛盾,提高信访接待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院领导接访工作要贯彻以下六项总要求:(1) 关口前移、工作下沉;(2)依靠群众、服务群众;(3)主动化解、源头防范;(4)控新治旧、保本兼治;(5)依法治理、公正规范;(6)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院领导接访坚持定期分类接访和预约接访、即时接访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 每周二为院领导接访日。特殊敏感时期按上级要求实行院领导天天接访,具体接访顺序由立案庭以书面形式通知提醒。
第三条 院领导接访时,其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到场陪同,法警维持现场秩序。
第四条 院长执行预约接访制度,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信访情况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预约接访时,由信访事项所涉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等陪同。
第五条 院庭长约访信访人,原则上由各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及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立案庭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信访人因特殊情况请求约见分管院领导时,立案庭甄别后报分管院领导,根据分管院领导的意见确定预约接访时间。
二、接访流程
第七条 接访时,接访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着制服佩小法徽,按时到达诉讼服务中心接访场所。
第八条 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需向院长请假,并提前合理安排所分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员额法官接访;部门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接访的,应提前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合理安排接访人员。
第九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组织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大厅认真填写来访办理登记表,并引导信访人按顺序进入接访室。
第十条 接访过程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信访请求及理由。
三、情况处置
第十一条 接访院领导应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正在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申诉审查、再审、执行等程序中的案件,告知信访人不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人坚持提交材料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后将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向信访人作出反馈。
2.案件已经审结的,应直接针对信访事项依法做好释疑解惑、释法析理工作,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可按上诉、再审、申诉程序解决,或告知信访人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引导信访人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3.信访人要求办案人员、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作好登记,与业务庭有关人员结合确定时间后,通知信访人。
4.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有关单位申请处理。
5.院领导接访时的处置意见,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如实、完整记录,并经院领导签字确认。
6. 每天接访结束后,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访办理登记表连同信访人反映材料进行汇总、甄别,对于需要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根据院领导的处置意见,按照《济源中院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7.对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等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信访人应进行批评、训诫。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接访院领导及其他接访人员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要求具体办案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2.对正在办理中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倾向性意见。
3.对生效裁判当场进行否定性评价。
4.推诿扯皮,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
5.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其当月绩效奖金的10%,并通报全院:
(一)定期接访、预约接访时,无故不到接访场所接访的。
(二)出现紧急情况时,不即时到场处访的。
(三)接访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的。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非分管审判业务的班子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意见所称分类接访,是指根据“谁分管谁负责,谁分管谁接访”的原则,按照院领导业务分工对口接访。
本意见所称预约接访,是指院领导对于特殊敏感、复杂疑难等信访案件,专门安排时间、地点进行接访。
本意见所称即时接访,是指出现信访人情绪激烈,可能自杀、自残、毁坏财物、围堵冲击办公办案场所,集体访、媒体介入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办案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应在收到法警或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保安的电话通知后,即时到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院领导接访工作的意见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