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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2021年1-11月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29 15:23:57


 

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法院、示范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以评促建,尽快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3项一级指标,和配合参与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企业权益保护”4项一级指标持续提升,根据省法院、示范区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按照河南省营商环境年度评价标准,中院研究室(营商办)对两级法院1-11月及截至12月20日的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调研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指标基本情况

(一)“执行合同”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执行合同”指标衡量人民法院解决一起商业纠纷所耗费的时间、费用以及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以确定本地区解决商业纠纷的便利度。包含3项二级指标,分别是解决商业纠纷耗时、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指数,重点考量涉企民事案件质效,以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两级法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其中,审管办为主要责任部门。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关于两级法院2021年1-10月“执行合同”指标情况的分析,中院立案庭印发了《济源两级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质效评估情况通报》,中院审管办印发了《关于两级法院2021年1-11月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质效情况的通报》,中院执行局印发了《执行质效落后指标分析(1月1日-11月30日)》,分别对立案、审判、执行阶段涉营商环境有关数据进行了通报。中院研究室(营商办)已分别于12月2日、12月22日组织召开“执行合同”参与单位(市法院、司法局、发展改革与统计局)推进会,对有关整改提升任务进行了督导推进。

(1)解决商业纠纷的耗时

解决商业纠纷耗时为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耗时、审理耗时、首执案件结案用时之和。

营商环境评价以“双方均为企业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已判决结案、未上诉且强制执行的案件”的平均耗时来考查本地法院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情况。截至11月底,两级法院涉企买卖合同案件“解决商业纠纷耗时为122.01天。

从中院审管办得知,新上的“智慧审判系统”暂缺少统计涉企案件“一审平均立案时间”“上诉移转平均用时”等数据的模块,因此截至12月20日的数据暂不列举。

(2)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

解决商业纠纷成本指的是原告方为维护和实现权利必须预先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鉴定费等5项司法费用,不考虑事后的赔偿或分担。

诉讼费、保全费的计算,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提升空间有限。诉讼费的退费和缓交、减交等举措,旨在提升企业满意度。

执行申请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此项费用为0。

鉴定费不属于法院收费范围,需要由发改委、司法局和鉴定业协会对费用情况进行指导优化,但人民法院技术鉴定部门可以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鉴定机构,视情况暂停委托、停止委托,通过提升鉴定效率间接促进鉴定费用减低。两级法院在填报此项时,可以做好相关的市场调查。基层法院技术鉴定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在两级法院选取20个2021年涉企一审已结案件,得出鉴定费平均值为8475元。

律师费不属于法院收费范围需要由发改委、司法局和律协对费用情况进行指导优化。两级法院在填报此项时,可以做好相关的市场调查。基层法院办理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的4位法官通过全样本调查的方式,得出两级法院本年度涉企五类合同已结案件的律师费平均值为0元。

(3)司法程序质量指数

营商环境评价在考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时,没有限制数据的统计口径到“双方均为企业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已判决结案、未上诉且强制执行的案件”。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每月通报的两级法院相关数据情况,与上级对口部门保持一致,存疑之处以上级对口部门意见为准。其他指标涉及数据的统计口径标准同上。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截至11月底,中院电子送达率为57.31%,基层法院电子送达率为77.65%。两级法院网上缴费率为53.75%,其中,中院网上缴费率为2.3%,基层法院网上缴费率为59.44%。两级法院庭审直播率为22.54%,其中,中院庭审直播率为38.6%,基层法院庭审直播率为20.67%。

截至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实时更新),两级法院电子送达率为78.83%,其中,中院电子送达率为62.45%,基层法院电子送达率为80.91%。网上缴费率为41.05%,其中,中院网上缴费率为4.15%,基层法院网上缴费率为45.21%。

截至12月20日,两级法院庭审直播率为21.11%,其中,中院庭审直播率为39.34%,基层法院庭审直播率为19.01%。

在智慧诉讼服务方面,两级法院均能够在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并提交起诉材料后,无需另行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

在智慧审判方面,上级法院安排部署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一体化平台、办理破产平台、统一送达平台、执行远程智慧系统等,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平台间互联互通机制还不健全,操作方式复杂,尚未完全融通对接。

在智慧执行与执行联动机制方面,两级法院执行局已经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能够在法院立案庭执行查控组随时查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基数等信息;已经与不动产管理中心联网,能够在法院立案庭执行查控组随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已经与公安局建立协助处置暴力抗法联防联动协作机制,对可能发生暴力冲突、需要市公安局配合执行的案件,两级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实施措施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通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但网络查控系统中查封、冻结、扣划功能尚未实现全覆盖,两级法院执行阶段“点对点”查控系统未实现对不动产、房屋、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的线上查控以及实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等信息的在线查询。

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目前,两级法院共有125名调解员,专业调解组织32个,涵盖金融纠纷、物业纠纷、保险纠纷、教育纠纷、土地、林权纠纷、医患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价格纠纷等领域。

在提升执行质效方面,截至12月20日,中院延长审限案件数为0,基层法院延长审限案件1件,两级法院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98.8%。

(二)“办理破产”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办理破产”指标衡量本地区企业办理商业破产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程序、办理时间、成本费用、收回金额,以及适用于清算和重组程序的法律框架等情况。包含4项二级指标,分别是收回债务所需的时间、收回债务所需的成本、债权人回收率、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两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庭(破产审判合议庭)。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及省法院《关于2020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情况的通报》《关于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相关数据指标的通报》,“办理破产”相关指标数据为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2021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2021年审结破产案件数量。中院研究室(营商办)已分别于12月2日、12月22日组织召开“办理破产”参与单位(济源市法院、税务局等部门)推进会,对有关整改提升任务进行了督导推进。

1)收回债务时间、成本、回收率情况。2020年,中院受理破产案件0件,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件,结案1件。2021年1-11月,中院受理破产案件0件,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件,结案1件,结案率100%,用时246天,成本0%,回收率100%

(2)执行转破产移送审查机制情况。中院已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工作意见》,移送破产案件数、执行破产案件数和终结执行案件数均为0。

(3)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情况。基层法院建立了“济源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平台,能够实现对管理人的线上监管和对破产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4)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情况。两级法院已推动成立了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5)推动建立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情况。基层法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工作意见》,与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破产职工社保办理的实施意见》,基层法院与市税务局正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已将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正在印发《破产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完善破产审理机制情况。中已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工作意见》《关于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意见》。2021年11月,中院已向省法院作出请示,在中院民二庭加挂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目前正在等待省法院批复。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衡量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参评城市的中小投资者受到保护的情况,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包含6项二级指标,分别是信息披露透明度、董事责任程度、股东诉讼便利度、股东权利指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公司透明度。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两级法院民二庭(清算与破产庭)。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做好〈营商环境问题及优化建议清单〉任务分解的通知》,“保护中小投资者”主要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提高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收集证据能力的相关举措推进不到位、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普法宣传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示范区营商办的安排,12月2日明确,“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由法院牵头。中院研究室(营商办)已于12月22日组织召开“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单位(司法局、财政和金融局、工科委等部门)推进会,对有关整改提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督导推进。

(1)“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审理情况。2003年至今,济源两级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数为0。2021年1-11月,两级法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138件,其中旧存13件,新收125件,审结107件(一审74件、二审27件、再审6件),结案率77.54%。

截至12月20日,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153件,其中旧存13件,新收140件,审结123件(一审78件、二审29件、再审16件),结案率80.39%。

(2)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情况。两级法院已分别设立“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悬挂“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标识,制定《保护中小投资者一站式诉讼服务工作流程》,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诉讼服务。中院已印发《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3)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普法宣传情况。两级法院已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数为0。

(4)本级文件制定情况。中院已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持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指标衡量本地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等情况。该指标涉及法院的评价内容为“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做好〈营商环境问题及优化建议清单〉任务分解的通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涉及法院的评价内部主要存在民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平均立案时间较长。

(1)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2021年1-11月,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5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审结62件,结案率96.92%,其中判决5件,调解撤诉57件,调撤率91.93%。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平均立案时间8天,平均审理天数为43.5天。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0件。

截至12月20日,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审结64件,结案率95.52%,其中判决5件,调解撤诉59件,调撤率92.19%。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平均立案时间7.6天,平均审理天数为43.11天。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0件。

(2)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情况。2021年1-10月份,济源市诉前纠纷调解委员会驻中级法院调解员李绪政调解知识产权案件成功23件。

(3)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情况。中院已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意见》,确定中院知识产权专门合议庭,集中管辖审理济源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五)“获得信贷”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获得信贷”指标衡量本地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地推动构建信贷信息体系,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等情况。该指标涉及法院的主要内容为推动完善金融服务平台信息共享,推动解决融资成本高、担保难问题。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两级法院民二庭。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做好〈营商环境问题及优化建议清单〉任务分解的通知》,“获得信贷”主要存在多元解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目前,中院已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印发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工作规范》,12名兼职调解员现已入驻两级法院诉前调解平台,诉前调解工作尚未开展。

(六)“不动产登记”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不动产登记”指标衡量本地企业转让不动产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成本费用,以及本地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推动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等情况。该指标涉及法院的评价内容为土地质量管理指数中的“土地争议的解决机制”。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中院民三庭,基层法院各民事审判庭。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做好〈营商环境问题及优化建议清单〉任务分解的通知》,“不动产登记”主要存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间过长等问题。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2021年1-11月,两级法院审结3起涉林地使用权争议案件,1起涉企业土地征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2.25天。暂无涉土地争议纠纷方面的其他案件截至12月20日,数据同上

(七)“企业权益保护”

1.指标含义及责任部门

“企业权益保护”指标衡量利用法律等各种合法的方式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指标涉及法院的评价内容为“司法公正与效率”,主要包括诉前调解率、诉前调解成功率、简易程序适用率、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5个三级参评指标。根据《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责任部门为两级法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

2.指标整改提升情况

根据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做好〈营商环境问题及优化建议清单〉任务分解的通知》,“企业权益保护”主要存在诉前调解率、诉前调解成功率、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亟需延展。

中院立案已庭印发《济源两级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质效评估情况通报》,通报了诉前调解率、诉前调解成功率,中院审管办已印发《关于两级法院2021年1-11月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质效情况的通报》,通报了简易程序适用率,中院执行局已印发《执行质效落后指标分析(1月1日-11月30日)》,通报了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

12月23日,政法委组织两级法院、司法局,召开营商环境推进会,对“企业权益保护”指标涉及法院的5项数据的范围进行了讨论。经中院立案庭咨询省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及成功率指标,省法院提取的是调解平台的数据,不是涉企案件范围。经中院审管办咨询省法院审管办,简易程序适用率为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经中院执行局咨询省法院执行局,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的范围是双方均为企业的买卖合同首执案件,数据从执行流程系统数据分析模块提取后人工计算。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的数据从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核心指标”模块直接提取。

截至11月底,两级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27.58%,诉前调解成功率为26.65%,其中,中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91%,诉前调解成功率为32.88%,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比45.3%,诉前调解成功率为26.56%。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为93.55%。两级法院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44.8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36%,其中,中院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93.6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5.12%,基层法院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24.29%、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4%。

截至12月20日,两级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55.12%、诉前调解成功率为33.06%,其中中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118.06%、诉前调解成功率为30.59%,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54.7%、诉前调解成功率为33.09%。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93.63%。截至12月28日(因执行指挥平台核心指标模块数据只能提取整月或者当天数据),两级法院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44.43%、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43%,其中,中院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93.6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5.12%,基层法院涉企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26.32%、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46%。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指标与目标相比还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执行合同”指标,中院立案庭的通报不够及时;中院审管办的通报中存在漏项,缺少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庭审公开比率、延长审限案件数和基层法院人均结(民商事)案件数等数据的通报。中院执行局的通报未见公开。立案、审判、执行各条线通报不同程度地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力度不足,没有具体到部门、个人。部分法官的“执行合同”用时未达到目标要求,如基层法院法官王婷、田家恺、张玉、张清琴的“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未结一审案件”用时超出50天目标要求,中院法官陈莎莎的“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未结二审案件”用时超出40天目标要求,基层法院法官杨劲草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上诉移转用时”超出30天目标要求,中院法官董慧、黄存智、谢高锋、张莎莎的“涉企五类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用时超出40天目标要求,基层法院执行员许争凯、王茂林、刘帅、孙龙、赵雨哲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超出80天目标要求。“不动产登记”指标与全省先进实践相比,存在一审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审理用时较长的问题。

二是个别整改、提升的任务尚未完成。突出表现在“执行合同”指标中关于执行系统与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通讯管理中心仍未实现网络对接;“办理破产”指标中,需与税务局、人民银行协商制定的有关制度仍未完成;“企业权益保护”指标存在诉前调解成功率低的问题。

三是个别重点任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方面,“办理破产”指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存在破产工作成果多、创新多,但公开少、宣传少的问题;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普法宣传还不够到位;“保护中小投资者”“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获得信贷”等指标普遍存在多元解纷机制不健全、有机制无案例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是聚焦目标,卡准时限。建章立制任务务必于12月31日前完成。涉企案件的立、审、执均要力争利用有限的时间优化提升。

二是重视总结,展示亮点。十二月底前要力争再在济源日报等纸媒上发表亮点工作至少2篇,在门户网站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至少10篇。

三是着眼迎评,健全组织。近期成立迎评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基层法院,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民二庭、民三庭等相关部门,要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整改提升工作台账等查漏补缺,为评价工作梳理尽量丰富的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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