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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2021年度营商环境工作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2-01-17 15:25:41


 

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1月17日济源中院分党组会议精神,现将两级法院2021年度营商环境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2021年,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示范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围绕省法院《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和示范区《关于印发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方案任务台账报送的通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济源示范区营商环境问题及优化建议清单》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1.“执行合同”指标

2021年,两级法院涉企买卖合同一审案件的平均用时为111.65天,实现130天的目标要求,比2020年缩短了87.7天,比2019年缩短了107.61天。其中,涉企买卖合同一审案件的立案平均耗时为0.53天,比2020年缩短了1.92天,比2019年缩短了2.14天;涉企买卖合同一审案件的审理平均耗时31.43天,比2020年缩短了43.9天,比2019年缩短了37.38天;涉企买卖合同一审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79.45天,比2020年缩短了42.12天,比2019年缩短了68.33天。

2.“办理破产”指标

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件,为重整转和解,结案1件,用时246天,实现600天的目标要求,1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为0。

3.“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

2021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163件,其中旧存13件,新收150件,审结139件(一审94件、二审29件、再审16件),结案率85.28%。

2021年,两级法院线下设立“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保护中小投资者一站式诉讼服务工作流程》,线上开通“保护中小投资者”宣传专栏,共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6条,典型案例20篇,到示范区相关公司开展“保护中小投资者”专题宣传活动4次。

4.“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指标

2021年,济源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件,审结66件,结案率97.06%。受理的68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平均时长8天,比2020年缩短3.1天。申请执行的知识产权案件为1件,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双方正在履行和解协议,现已终结执行。

5.“获得信贷”指标

目前,中院已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印发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工作规范》,12名兼职调解员现已入驻两级法院诉前调解平台,目前暂未有诉前调解案件。

6.“不动产登记””指标

2021年,两级法院审结涉及土地争议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案由:林地使用权确权纠纷、土地征收纠纷) 3起,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六个月,平均审理时长62.67天,无超法定审理期限审结的案件;共计审结涉及土地争议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3起,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三个月,平均审理时长85.92天,无超法定审理期限审结的案件。

7.“企业权益保护”指标

2021年,两级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56.28%、诉前调解成功率为32.69%,其中,中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130.99%、诉前调解成功率为42.7%,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比为55.8%、诉前调解成功率为32.55%。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90.77%。

(二)组织保障情况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坚持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学习研究上级政策、安排部署落实工作,特别是2020年度商环境评价结果反馈之后,专题听取分析报告,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到先进法院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发挥了谋篇布局、把脉定向的重要作用。

二是分析研判到位。各指标分管院领导坚持想在前、干在前、冲在前,两级法院营商办紧盯目标、精准分析营商环境司法指标,组织召开督导推进会27次,约谈提醒质效落后法官15名,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示范带动作用。中院营商办坚持一月一分析一通报,切实找准问题,补齐短板,精准发力,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的提升推动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审判执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提升。

三是协调配合有力。针对法院牵头的指标,中院营商办做好任务分解,对上联结省法院、示范区营商办,对下联结基层法院,对内联结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等责任庭室,对外联结司法局、财政金融局等有关部门,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凝聚了共识,形成了合力,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基层法院在诉讼前端设立2个速裁团队快审快结,在诉讼后端安排2名员额法官专门审理涉企合同案件,重点督办涉企合同执行案件,为“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走访调研情况

2021年,两级法院持续开展“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集中开展营商环境走访企业“双百”行动,院领导带队走访、员额法官带案下访,累计走访企业590余次,开展征求意见座谈会13次,发放法律手册1200余册,法官进企宣讲60余次,线下受众1500余人,共征求到涉营商环境意见建议145条,立行立改132条,当场解释说明13条。推动健全员额法官与30家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30家高成长型企业“一对一”结对联络服务机制,邀请252家企业进入“济源法院联企微信群”,发布普法内容203条,第一时间回应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司法需求、法律疑惑170余条,助推企业满意度再提升。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号“普法自助餐”专栏,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份占有、申请支付令以及承兑汇票风险防范等问题连载3期进行详尽阐释,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实现再延伸再优化。

(四)建章立制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示范区安排部署,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推动两级法院营商环境工作,中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持续开展“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的通知》《关于深化员额法官与企业“一对一”结对联络服务机制的通知》《济源两级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济源两级法院办理破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济源两级法院执行合同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济源两级法院2021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任务总台账》《济源中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工作方案7份,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每季度通报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总台账工作进展。基层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要求,针对性制定《济源市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工作方案》《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提高司法服务和保障的12条措施》《涉企“执行合同”案件办案规范》《济源市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三条措施》《济源市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问题线索流转办理规范》等13份,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

为落实示范区“三挂钩”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两级法院共同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评价整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中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三挂钩”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济源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责任体系的通知》,明确了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及成员的责任分工,压紧压实责任链条,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示范区营商办《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通报》,2021年两级法院有5项未完成事项,分别为: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超出80天的目标要求,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的上诉移转平均用时超出30天的目标要求,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生效后进入首次执行间隔平均用时超出3个月的目标要求,诉前调解率、诉前调解成功率和简易程序适用率未达到示范区要求的60%、50%、55%的目标要求,基层法院庭审直播率未达到30%的目标要求,未与银行协商制定《“法拍贷”专项合作协议》,“法拍贷”工作未完成,破产审判庭未设立。具体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组织协调、争先进位上还有差距。2021年度,两级法院总体行动方案和专项提升方案中明确的既定目标任务,暂满足于省法院确定的普遍性目标要求,未完全结合两级法院工作实际拉高标杆制定具有前瞻性、竞争力的目标要求;7项指标的工作专班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以通报、信息等形式展现工作效果不够及时,逐级传导压力不够到位,与监察室的工作合力还需进一步汇聚。

二是责任体系仍需进一步细化。2021年,中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济源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责任体系的通知》,明确了法院牵头的3项一级指标、参与的4项一级指标的责任部门,但仍需要进一步理顺各指标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员及职责要求,理顺中院营商办与基层法院营商办的关系及职责分工,理顺中院与基层法院对外协调的职责分工。

三是政策执行力不够强。两级法院落实省法院、示范区安排部署的工作还有差距,特别是与示范区有关部门在执行、破产、行政等方面的府院联动存在较大差距,与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等开展多元解纷存在较大差距。

四是创新宣传不够经常。两级法院工作亮点总结不够及时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市先进经验不够到位;未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报道方案计划,没有做到将宣传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未能有效统筹省级以上报刊等传统媒体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宣传矩阵还不够完整,宣传覆盖面还不够广泛。

三、2022年工作安排

(一)持续更新工作理念

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评价是手段,更重要的是关注评价之后发现问题、优化提升,最终达到形成标杆的目的。分析营商环境2020年评价题目可知,评价所提取的数据,最大范围是省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各条线考核的指标数据,其次可关注到涉企案件范畴,最小范围是双方均为企业的买卖合同案件。2021年11月25日,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培训会指出,河南省营商环境2021年评价数据的主要来源为省法院后台提取。由此可知,营商环境的评价逻辑是以双方均为企业的买卖合同一审案件作为样本,以小见大,实质反映的是两级法院日常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情况。

一是摒弃“为评价而评价”的错误观念。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创新导向,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坚持与国内先进地区对标、与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接,高度重视企业的感受,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通过营商环境评价,认清不足,有针对性地把两级法院整体工作水平提上新台阶,实现法院诉讼时间更短、诉讼成本更低、司法服务更优,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用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二是树立强力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的工作理念。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培训会指出,营商环境2021年评价中,“执行合同”指标项下的二级指标“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改为“司法满意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营商环境评价对司法满意度将重点进行考核,权重从30%提升至40%,就是要考查市场主体对诉讼全流程的满意度。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是企业接触法院的第一道窗口,企业感受最深刻,要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服务效能,创造良好的“第一印象”。2022年,尝试在两级法院开展涉企案件办理全流程“好差评”活动,院领导采取实地检查和陪同当事人走访的形式,对涉企案件现场咨询、立案登记、庭审观摩、执行实施等全流程各环节进行调研,发现问题、改进提升。

(二)全面精准落实政策

从营商环境的评价题目来看,考查范围均是来源于国家政策、上级文件要求,评价题目就是在检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在地方上的落实程度,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还包括省级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实践证明,政策落实是一个很简单很日常的工作,但是企业感受不深,改革成效与企业感受的差距很大,究其原因就是政策落实得不够到位。在新的一年,两级法院各专项小组必须在全面精准落实政策上下功夫。

一要仔细研究政策文件。各专项小组在收到上级文件后,要迅速认真组织学习、透彻理解,并结合本级工作实际,制定和细化本级落实方案和措施。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多元解纷、繁简分流、执行联动、执转破、智慧法院建设等领域。二要积极学习先进经验。要对标省法院条线工作要求,对标全省先进法院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执行合同”指标目标应当是争取进入全省第一方阵。针对“执行合同”指标,各责任部门应对照上级法院要求、对照先进法院经验,制定下发工作指引,明确涉企案件“保、立、审、执”流程规范、办理时限,切实推进源头治理、调裁对接、速裁快审、审执联动等工作全流程、全要素、全周期重构提速,打造一体化工作格局。三要切实发挥通报作用。由两级法院牵头的指标要重视,两级法院配合参与的指标同样要重视。配合参与指标的工作任务完成不理想,亦会按照“三挂钩”工作机制进行追责。因此,各指标责任部门要对标省法院条线通报,精准分析通报两级法院指标相关数据,通报要到人,要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有关通报要在每月10日前经OA流转结束。

(三)积极创新工作举措

创新是与其他地方拉开差距的重要抓手,营商环境2021年评价将会把创新成果的得分权重提高,就是要激励各地推出在全国叫得响的改革做法和创新经验。创新做法通常来自于一些创新试点,2021年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这些试点城市,就是我们对标的全国最优。而诸如河南省营商环境最佳实践地郑州、洛阳等城市,就是我们对标的全省最佳。学习先进地市的先进经验,是尽快缩小与前沿地区差距、提升营商环境指标得分的有效方法。

一要认真做好调研取经。采取书面阅、电话访、走出去等方式,向先进地市取经,特别是把江、浙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学过来,在两级法院落地生效,以他山之石改进自身工作。营商办要主动服务,注意收集先进地市的优秀实践、创新经验分享到营商环境工作群中,供两级法院相关责任部门学习借鉴、创新提升。对有创新做法、创新显成效的部门和干警,在全院予以表扬,并颁发“营商环境创新奖”。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对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对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的无意过失,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容错免责。二要开辟涉企案件更快通道。两级法院立案庭要对当事人主体涉及企业的案件进行标注,并在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中进行鲜明提示,以便全程快速识别统计、督促指导和依法保障。三要强化外部联动机制。借鉴其他地方有关协调联动工作经验,对准切实需要建立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明确示范区联动部门应当完成的具体任务,实实在在借助联动机制的力量,提升法院自身质效。四要健全涉企案件办理“五个一”工作机制。两级法院法官要秉持“企业有需,司法有应”理念,在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审前联系一次、判前沟通一次、判后答疑一次、执行提醒一次、定期走访一次”,用优质司法服务增强企业和企业主司法体验。

(四)明确分工,细化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法院内部各责任部门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021年12月1日,示范区干部考核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三挂钩”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明确奖惩到人。其中,“排名前三位相关奖项惠及全体工作人员,排名四到六位奖励惠及相关责任人;排名后三位相关处罚涉及全体工作人员,排名十三到十五涉及相关责任人。营商环境年度考评评价一级指标排名情况,运用到评先树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干部选拔等领域。”12月20日,示范区营商办下发《关于做好近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指标牵头单位报送本单位承担营商环境工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和指标分解任务配合参与单位、责任科室、责任人、联系方式,并在门户网站开展“四晒一诺”活动,即晒工作职能、晒办事指南、晒机构人员、晒监督渠道、作出服务承诺。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及参与的“企业权益保护”指标,均已上报责任人员信息,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四晒一诺”(“晒工作职能”“晒办事指南”“晒机构人员”“晒监督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12月30日,中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济源中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体系的通知》,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项小组的成员名单,进一步压实工作任务,拧紧责任链条,新的一年要在形成工作合力上再抓紧。

一是责任体系要落地落实。中院将制定《济源两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则》,明确领导小组、专项小组的运行规则,建立责任部门联络员制度、专项小组双周例会制度、“领导小组+监察室”联合督导制度等,构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推动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各专项小组要进一步完善本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到人。二是专项小组要切实发挥对外联结作用。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3项一级指标,配合参与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企业权益保护”4项一级指标,指标牵头部门负责对内对外的协调对接,运行规则参照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专项小组运行规则。三要逐级签订承诺书。根据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治理工作方案》,纪工委监察工委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承诺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与班子成员、庭室负责人、一线工作人员逐级签订承诺书,层层压实责任。该项工作近期将组织实施。四要强化督促指导功能。营商办要继续采取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方式,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两级法院营商环境工作总体情况一月一督导一通报,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态度消极、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久拖不改等问题,视情况向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发出提示函、督办函,对营商环境2021年评价结果造成负面影响、2022年质效仍然超出目标要求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于上报省法院、示范区的报告、通报,要同时在OA上流转、分发,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强化正面典型示范引领,深入宣传两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展成效及先进经验,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浓厚舆论氛围。

一要明确宣传任务分工。根据示范区营商办《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方案》,围绕宣传中央、省、示范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围绕宣传基层法院及中院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有明确的法治宣传任务。基层法院营商办、中院各有关指标责任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把功夫用在平时,从年初开始,就要有序对外发布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创新经验等。相关部门每月要向宣教部门至少提供1篇以上宣传信息素材,基层法院、中院政治部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步开展宣传报道,并及时向省级以上媒体提供。两级法院营商办要精心准备,做好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等工作,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要依法处理企业诉求。走访调研企业带回来的意见建议,按照省法院印发的《关于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诉求办理规定》进行处理:一是具体承办部门接到交办的投诉材料后,应当充分与诉求人沟通,听取诉求人意见。诉求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承办人员等具体情况。诉求涉及已经审结的案件的,应当向诉求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诉求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涉及案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进入再审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二是诉求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承办部门应在受理诉求后,及时将诉求人反映情况报告本院代表委员联络部门。诉求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委员的沟通。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代表委员联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该诉求涉及案件纳入督办范围,必要时可采取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方式加大公开力度。三是具体承办部门(法院)对诉求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企业(诉求人),同时将办理情况及答复意见报营商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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