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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级法院2021年1-10月“执行合同”指标情况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19 15:27:01


 

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兼顾省法院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与河南省营商环境年度评价标准,全面有效提升“执行合同”指标得分,中院研究室对两级法院2021年1-10月“执行合同”指标情况作了调研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合同”指标基本含义

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界定,“执行合同”指标衡量人民法院解决一起商业纠纷所耗费的时间、费用以及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以确定本地区解决商业纠纷的便利度。

“执行合同”指标包含3项二级指标,分别是解决商业纠纷耗时、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价标准和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根据省法院最新通报精神,“执行合同”指标重点考量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质效,以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

二、“执行合同”指标具体情况

(一)“解决商业纠纷耗时”指标情况

根据《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解决商业纠纷耗时”涵盖了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原告起诉到首次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包括一审平均立案用时、一审平均审理用时、上诉移转用时、二审平均审理用时、生效案件进入首次执行平均间隔用时和首次执行平均用时,目标要求是“力争到2021年底,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220天以下”。

根据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解决商业纠纷耗时”指的是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的一审立案、一审审理和首执案件结案用时之和。根据《济源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目标要求是“2021年底,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130天以内”。

2021年1-10月,两级法院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总耗时平均为433.21天,未达到220天的目标要求,较1-9月(435.75天)缩短2.54天。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总耗时平均为359.64天,未达到220天的目标要求,较1-9月(359.73天)缩短0.09天,超出全省法院涉企买卖合同案件1-9月平均总用时(298.39天)61.25天,超出全省最佳实践(郑州262.69天)96.95天。

2021年1-10月,两级法院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的一审立案、一审审理和首执案件结案用时之和为126.91天,实现130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123.69天)3.22天,超出1-9月全省最佳实践(102.37天)24.54天。

1.一审平均立案时间

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一审平均立案时间为0.46天,实现1天的目标要求,较1-9月(0.49天)缩短0.03天。

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一审平均立案时间为0.33天,实现1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0.32天)0.01天,超出1-9月全省最佳实践(郑州0.04天)0.29天。

2.一审平均办理天数

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一审平均办理天数为33.73天,实现50天的目标要求,较1-9月(33.77天)缩短0.04天。

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一审平均办理天数为34.81天,实现50天的目标要求,较1-9月(35.23天)缩短1.01天。

经纵向对比,自2021年4月起(9月除外),基层法院法官田家恺涉企五类合同案件与涉企买卖合同案件一审平均办理天数均超出50天的目标要求。

3.上诉移转平均用时

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上诉移转平均用时为29.75天,实现30天的目标要求,较1-9月(29.83天)缩短0.08天。

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上诉移转平均用时为31.12天,未达到30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31.02天)0.1天,超出1-9月全省最佳实践(信阳19.68天)11.44天。

经纵向对比,自2021年7月起,基层法院法官杨劲草涉企五类合同案件与涉企买卖合同案件上诉移转平均用时均超出30天的目标要求。

4.二审平均办理天数

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二审平均办理天数为35天,实现40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34.48天)0.52天。

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二审平均办理天数为37天,实现40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35.66天)1.34天,超出1-9月全省最佳实践(郑州24.69天)12.31天。

5.生效案件进入首次执行平均间隔用时

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生效后进入首次执行间隔平均用时为252.49天,较1-9月(261.37天)缩短13.87天。

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生效后进入首次执行间隔平均用时为164.61天,较1-9月(169.36天)缩短4.75天,超出1-9月全省最佳实践(三门峡116.44天)48.17天。

6.首次执行平均用时

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为81.78天,未达到80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75.81天)5.97天。

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为91.77天,未达到80天的目标要求,超出1-9月(88.14天)3.63天,超出1-9月全省最佳实践(郑州67.22天)24.55天。

基层法院涉企五类合同案件首执平均用时除法官葛满洲、牛延强、王备战、卫建武4人(杨弼凯无此类案件),其余19名承办人均超出80天的目标要求。涉企买卖合同案件首执用时除高洋、刘雪峰、牛延强、王备战、卫建武5人(葛满洲、杨弼凯无此类案件),其余15名承办人均超出80天的目标要求。

(二)“解决商业纠纷成本”指标情况

根据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和《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解决商业纠纷成本”是指原告方为维护和实现权利必须预先支付的所有费用(不考虑事后的赔偿或分担),按原告实际支出费用占诉讼标的额的百分比计算。包含三类5项费用:(1)律师费用(2)法庭费用(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3)执行费用。目标要求是“力争到2021年底,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占索赔额的平均值降低到20%以下”。具体情况如下:

1.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不属于法院收费范围。

《济源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律师收费及价格公示规范”,经了解,济源市各律所收费标准遵循济源市律协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最低收费标准为3000元/案,根据案件标的额差额累进收费,每个阶段按照最低收费标准计算,价格在全省处于中下游区间,各律所均已按要求将上述收费标准上墙公示。

《济源示范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优化降低涉企小标的案件律师收费水平,减少企业维权成本”,经了解,考虑到疫情以及示范区营商环境大局,济源市律所在遵循《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较上述标准的基础下调25%收取律师代理费。

2.法庭费用

法庭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和鉴定费。

诉讼费、保全费的计算,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除诉讼费退费和缓交、减交以外,提升空间有限。经了解,两级法院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庭退费窗口张贴《退诉讼费告知单》,告知当事人诉讼费退费需携带的材料和现场退费、预约退费流程,中院财务人员每周三上午集中办理退费,基层法院财务人员每天办理退费。截至10月底,中院为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181万余元,缓交127 015元、减交0元,基层法院为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787.52万余元,缓交405 227元、减交0元。

鉴定费不属于法院收费范围,由鉴定机构根据河南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与律师费用相似。经了解,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定价和监管采取属地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鉴定业协会对“四类”外鉴定机构开展自律管理,发改委负责本地区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的定价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和监督本地区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鉴定机构,视情况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

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的计算,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经了解,执行申请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此项费用为0,不存在改进空间。

(三)“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情况

根据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和《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主要考察本地区是否建立了有利于纠纷公正、高效解决的良好的制度框架,并得到实际落实。包含四个方面:(1)审判信息化建设(2)审判管理、司法审判信息公开透明度(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繁简分流机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4)深化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质效。目标要求是“到2021年底,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的平均值提升到15分以上”。

经了解,“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与全省法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相一致,省法院营商环境办公室要求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定期进行有关数据通报,主要包括:

1.省法院立案庭:《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全省法院周立案、分案时长监测提示通报》《全省法院速裁快审情况通报》《全省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工作情况通报》《全省中级法院上诉移转情况通报》。

根据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和省法院通报内容,“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涉及立案阶段的数据有:(1)诉前调解分流比(2)诉前调解成功率(3)平均调解时长(4)诉前调解不成线上转立案比(5)网上立案率(6)网上交费率(7)集中送达次数、集中送达比(8)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9)速裁案件分流比、平均审理期限(10)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率(11)网上保全率(12)在线委托鉴定率。

2.省法院审管办:《全省法院网上办公办案情况通报》《关于2021年1—6月全省法院“执行合同”用时和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全省法院审判运行情况分析通报》(含执行合同”指标情况)。

根据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和省法院通报内容,“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涉及审判阶段的数据有:(1)一审服判息诉率(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3)简易程序适用率(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5)涉企民商事长期未结案件数(6)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7)庭审直播数、庭审直播率(8)庭审公开比率(9)文书上网数、文书上网率(10)电子送达率(11)延长审限案件数(12)基层法官人均结(民商事)案数。

3.省法院执行局:《全省法院执行案件运行态势情况通报》《全省法院执行信息化应用情况通报》《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情况通报》和《全省法院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情况的通报》,10月30日专门下发《关于2021年1-10月全省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执行工作相关指标数据的通报》。

根据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和省法院通报内容,“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涉及执行阶段的数据有:(1)网拍成交率(2)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3首执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5)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6)涉企业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7)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通报显示,相关数据来源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平台。

经对比梳理中院2021年相关通报,主要包括:

1.中院立案庭《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网上立案情况的通报》《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电子卷宗抽查情况通报》。

2.中院审管办《审判运行态势和审判质效情况通报》《网上办公办案通报分析》《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情况通报》《电子卷宗巡查情况通报》。

3.中院研究室《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完成情况通报》《涉企五类合同纠纷案件质效情况通报》《“执行合同”专项用时通报分析》。

中院执行局暂无通报。

三、存在问题

从河南省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规则和省法院工作方式来看,“执行合同”指标下的“解决商业纠纷成本”改进空间比较有限,但“解决商业纠纷耗时”和“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2021年以来,两级法院在“解决商业纠纷耗时”二级指标上实现从立案到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但对“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关注不足,分析研判还不够到位和深入。

“解决商业纠纷耗时”指标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一是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的上诉移转平均用时、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未达到30天、80天的目标要求;二是生效案件进入首次执行平均间隔用时偏长,远超3个月的要求。三是对标全省最佳实践,涉企买卖合同案件的一审平均立案用时、二审平均审理用时还存在提升空间。

“解决商业纠纷成本” 指标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一是两级法院受理的涉企五类合同案件,代理人包括在其他地市、其他省份执业的律师,相应的,收费标准遵循的是当地规定,可能高于济源本地水平。因此仅靠规范济源本地律所的收费,并不能完全保证“律师费用”达到预期要求;二是示范区暂无鉴定机构与鉴定业协会,因而行政管理和定价工作的权限在省级层面。

 “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两级法院立、审、执各环节相关部门综合研判分析营商环境司法指标的工作通报较少,造成对标对表不及时,问题发现及整改滞后,阶段性工作成效不明显,整体工作推进效果不理想。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为全面有效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评价得分,下一步,一是完整全面准确把握“执行合同”指标内涵。“执行合同”指标涵盖了立、审、执全过程各方面,与审判执行质效每一个指标密切相关,与每个人、每个节点、每个案件密切相关,与每个平台的应用密切相关,要明确“执行合同”指标关注的重点是涉企五类合同特别是买卖合同案件,但“执行合同”指标与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优化诉讼服务、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等工作是相互融合、一体推进的,不能简单地就指标抓指标或片面抓某一项指标,要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的提升带动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审判执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提升。

二是切实增强共同做好“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院研究室是“执行合同”指标牵头部门,工作重心应当放在研究指标的内涵、借鉴先进的经验、研判上级的部署、明确努力的方向、分析指标的短板、督导任务的落实、协调外部的力量、总结工作的亮点,为营商环境线上填报打牢坚实的基础。重点要对标全国最优、全省最佳,推动落实专班常态化研判机制,对“执行合同”指标下的所有二级指标情况一月一通报;基层法院,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均是“执行合同”指标分析研判的重点责任部门,要把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融入诉讼服务指标、审判执行质效指标等各条线的分析通报中,对标省法院通报,对标全省最佳实践,切实担负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定职责,找准定位,明确差距,一体分析,一体提升;两级法院立、审、执各环节上的每一名员额法官、每一名法官助理、每一名书记员都是“执行合同”指标提升的践行者,要立足本职岗位,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内化为自觉、外化为行动,对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特别是买卖合同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予以优先考量,把公正裁判、平等保护、高效处理纠纷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以实际行动体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务实担当。

三是通过全流程监管,提升“解决商业纠纷耗时”指标。要紧盯涉企五类合同特别是买卖合同案件的上诉移转平均用时,中院立案庭要对基层法院涉企五类合同案件上诉移转用时情况进行每月通报;要紧盯平均办理天数,中院审管办要对涉企五类合同特别是买卖合同案件的立案、审理用时每月通报,两级法院审管办分别对一审审理用时超过30天、二审审理用时超过25天的案件,每半月进行监控预警,及时督导到案件承办法官;要紧盯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特别是买卖合同案件的首次执行平均用时,中院执行局要对基层法院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特别是涉企买卖合同案件首执用时超过80天、70天的案件进行每周通报、预警,督导基层法院尽快整改提升;要紧盯生效案件进入首次执行平均间隔用时,基层法院要严格落实《涉企“执行合同”案件办案规范》,持续缩减案件生效到进入执行间隔用时。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提醒胜诉方申请执行,通知后在送达回证上进行标注,载明通知时间和方式。未及时主动申请执行的,承办法官及时联系胜诉方,告知其申请强制执行,缩短从文书生效到进入执行的期限。

四是发挥法院职能,促进提升“解决商业纠纷成本”指标。两级法院技术鉴定部门要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用时的督导,提高鉴定效率,促进降低鉴定费用;两级法院承办法官、财务部门要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企业办理诉讼费退费,应退尽退,两级法院立案庭要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依法准许缓交、减交诉讼费;两级法院审理涉企五类合同案件的法官要坚持调判结合,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同时要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企业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五是对标省法院通报要求,提升“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作为“执行合同”指标提升的重点责任部门,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要对标省法院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涉“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指标的通报,针对两级法院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项分析,每月印发通报,确保责任明确,督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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