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职能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独立保密原则。注重调解程序与调解信息的保密性,更好地建立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信任,确保调解过程顺利进行。
(四)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组织领导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召集,成员单位有济源市人民法院、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
(二)职能职责
1.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问题会商解决机制;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济源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充分调动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积极性,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按照联席会议要求,指导、督促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提供便捷通道予以保障。
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金融机构“能调尽调”意识,将金融纠纷调解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
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影响力,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四、工作内容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联合成立“济源示范区金融纠纷诉调中心”(以下简称“诉调中心”),制定金融纠纷调解工作规程、调解规则等。搭建线上线下平台,做到联动调解有广度。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拓宽金融纠纷化解渠道。
(一)金融纠纷调解的制度建设
1.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诉调中心可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
2.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建立中立评估专家库,可以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邀请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中心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中立评估意见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
3.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中心是独立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提升金融投诉渠道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二)金融纠纷调解的工作流程
1.案件受理: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自愿向金融纠纷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委派金融纠纷调解室受理。
2.调解备案:依据《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程序、时限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调解流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并及时将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3.效力确认: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给予纠纷调解办案补贴,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坚持低价有偿的原则。
(四)金融纠纷调解队伍的组建
计划组建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奠定坚实基础。特邀调解员由济源市人民法院选派1-2名从事金融审判业务的员额法官,主要参与专业性强或较为复杂的调解案件,专职调解员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司法局委派2-3名,兼职调解员由金融机构选取12人进入调解员专家库,法律服务志愿者主要通过司法局动员律师团体积极参与。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的培训,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确保调解活动规范、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
金融纠纷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品德良好,职业素养较高,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能力;2.身体健康,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3.具有保密意识,遵守调解保密要求,保守在履责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宣传,积极引导。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减轻纠纷化解成本,依法理性维护权利。
(三)加强指导,有效监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指导、监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促进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独立、公正、便捷、高效地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金融纠纷,提高金融纠纷处置效率,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