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要求,切实减少群众诉讼负累,特制定本制度。
一、容缺收件制度是指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仅是缺少个别非关键性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并予以先行收件。
二、关键材料是指:
(一)起诉状、申请书等材料尚未正确、规范填写的;
(二)判断是否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材料;
(三)判断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材料;
(四)判断起诉人、申请人或被起诉人、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的材料;
(五)判断代理人是否有明确授权实施代理行为的材料;
(六)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审查受理的关键性材料。
如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系关键性材料,则不适用容缺收件制度,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在当事人补正后再行向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审查。
三、容缺收件时应为当事人签收材料清单,清单上需明确记载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清单上需要提交人和接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签具提交及接收日期。
四、容缺收件时应当明确向当事人告知逾期不能补正材料的不利后果。
收件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立案文书;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条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