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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扣车 造成损失赔偿 赌博欠款 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03-09-18 09:24:32


    王某为讨要张某所欠的借款,私扣张某运输车,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张某运输车辆,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王某不服输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欠款”。近日,济源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7月24日中午,张某驾驶着小四轮拖拉机从阳城卖煤还回,至济源煤矿一号井路口,被王某碰个正着。王某以张某欠其借款欠拖不还为由,强行将张某的拖拉机扣留。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马上返还其车辆及随车工具,车上现金361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却辩称,张某拖欠其借款不还,所以才扣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私自扣留张某的拖拉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王某应当返还张某的拖拉机及随车工具。张某要求王某返还车上现金361元,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但王某私扣车辆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遂依法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拖拉机及随车工具,并赔偿由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33.28元,诉讼费330元由王某承担。

    王某败诉后,自觉得亏、仍不服输,又以张某借其款长期不还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王某称:1999年张某在济源煤矿一号井作小竹耙生意时,向其借了3000元,并言明一个月归还,但张某到期后迟迟不还,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3440元。但张某的说法与王某所称大不一致,法庭上张某陈述,1999年5月2日其在济源煤矿一号井卖煤时遇到王某,王某帮其将煤卖完后,未将煤款给其,并让其请客吃饭。饭后,王某将其骗至一号井木厂办公室,让其参与赌博,否则不将煤款给其。无奈张某只好依了王某,结果1500元煤款输个净光,事后王某又强迫其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因此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了查清事实,案件承办人对此案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在调查济源煤矿二号井有关工作人员时,获知煤矿每年10月份收耙片,11月底结束。由于煤矿无钱支付张某耙片款,只好用煤顶帐,共顶煤26.1吨。1999年5月2日,张某拉走2吨,王某帮助张某将煤卖掉,煤款未给张某。2000年元月6日,王某为讨要此款曾扣留过张某的自行车和拖拉机,并用皮带把张某缠在克井镇某商店门前的铁柱上。王某称张某所欠自己的借款是同张在饭店吃饭时,碰到了苗某和李某,四人饭后赌博,张某输了之后,给王某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

    济源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给王某出具了3000元的欠条,但此欠条是赌博时所写,此欠款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王某自己承担。

    在此,也给朋友们提个醒,合法收入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所得法律不予保护,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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