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说涉及到生活的防方面面,借款、买卖、租赁、承包、借东西等等。近日,济源法院就审结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任某在借用他人摩托车的过程中,未经车主同意私自与第三人签订了换车协议,结果吃了一场官司。
2000年4月,候某将自己的车牌号为豫H-54871长春AX100型摩托车借给任某使用。当月21日,未经候某同意,任某与柴某私自签订了交换摩托车协议,协议约定任某自愿以金城(实为长春)摩托车换柴某的五羊车,两不相欠,绝不后悔。同时,两人交换了摩托车。候某得知此事后,即向任某要车,任某称车已与柴某交换,并将换车证明交给了候某,后经候某多次催要,任某及柴某均未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在借用候某摩托车期间,未经候某同意,私自与第三人签订的换车证明应属无效,换车行为不合法,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柴某在未审查任某对该车有无所有权,即与任某签订协议并换车,其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H-54871长春AX100型摩托车返还给任某。同时任某将该车返还给候某。 法律规定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依法享有对财产的处置权。本案中,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是侯某,而非任某,在未征得候某同意的情况下,任某对候某的摩托车没有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