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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扇致工人伤残 厂方无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03-09-18 09:33:21


    “谁过错,谁担责,谁赔偿。”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近日,济源法院审结一起济源某厂诉郝某保险争议案,依法判决济源某厂支付郝某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4675.42元。

    1998年12月济源某厂与郝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郝某向济源某厂交纳300元保证金后,到该厂工作。1999年7月和8月,济源某厂拖欠郝某工资700元。8月31日,郝某在济源某厂电解车间工作,因天热,郝某移动电风扇后转身工作时,因风扇前端没有保护罩,其右手的食指、中指不慎被风叶致伤,当即被送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同年9月20 日出院。济源某厂除支付了郝某部分医疗费用外,另付其生活费360元。后因济源某厂决定以郝某的工资抵扣其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1999年12月4日,郝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申诉,要求济源某厂支付工伤待遇及1999年7月和8月工资,并退还保证金300元。2000年4月29日,仲裁委委托济源市劳动局对郝某进行了工伤认定,郝某的伤害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0日,仲裁委又委托济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郝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9级残废。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责任补偿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不管郝某在劳动中受伤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不应确定工伤的情况存在,济源某厂均应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足额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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