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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1 10:43:52



第一条  为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两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应坚持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实行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管理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由两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共同管理,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

第五条  鼓励管理人加入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从事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工作相冲突的事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履行职责,不得延误、妨碍破产进程。

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管理人应当审慎履行职责,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因履职不当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受指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管理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予他人。

第七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机构、团队、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报名竞争、受邀参与以及被随机指定担任管理人情况;

(三)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已结、未结案),列明案件基本信息、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办理情况、办理进度、办理评价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等情况;

(四)执行管理人回避制度情况;

(五)担任复杂案件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作出贡献、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六)参与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调研宣传、公共活动等情况;

(七)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创新作法和建议;

(八)履职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九)法院因工作需要要求管理人就特定事项提交的情况报告;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建立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价机制,每个管理人日常工作中有违反清单所列事项时,由两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对其进行扣分,并根据扣分累计的情况进行处理和年度评价排名。

第九条  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其日常动态评价或者年度评价得分中予以加分,每种情形的加分以10分为限:

(一)及时稳妥处置重大信访、敏感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获得良好评价的;

(三)重整(和解)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具有其他显著工作表现的。

第十条  动态评价扣分的线索来源:

(一)法院审判或者执行部门对管理人的工作反馈评价意见;

(二)管理人因违规执业被上级法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三)经当事人举报投诉后被查实的;

(四)日常案件检查和抽查中发现问题;

(五)其他线索。

第十一条  评价方式: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评价管理并行。

(一)日常动态评价管理

1.通过相关线索发现管理人有本办法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所列违规行为,可对该违规行为予以核查,并对该管理人予以扣分。

2.对管理人行为实行一次扣分、不重复扣分的原则,当机构因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扣分项目时,取其情节最重的扣分项扣分;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管理人存在多个独立的违规行为的,可区分不同行为性质分别扣分。

3.因管理人违规行为扣分的基准日为该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时间,扣除当年度的积分。

4.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加分情形的,可申请两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核同意后加分。

(二)年度评价管理

每年3月底对管理人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时,将上一年度日常动态评价中各管理人积分最终余额进行排名,并对考核结果及时公开。管理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5日内申请复核,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核,管理人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将管理人直接在名册中除名:

(一)出现破产、解散、执业资格丧失等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的;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拒绝被人民法院更换,或拒不履行前后管理人工作交接的;

(四)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五)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责任审计所需资料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负面清单扣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清零。日常动态评价管理与年度评价末位淘汰的排名情况,将作为今后考核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  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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