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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 | 扬公益诉讼利剑,守护药品领域安全

发布时间:2024-11-19 20:58:31



近日,济源中院依法审结了王某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并对外行医销售,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按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损失。该案经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对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利益构成侵害,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此款上缴至国库。一审宣判后,王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医药品的安全事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格保护,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维护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本案对王某私自制作中药胶囊并销售谋利的行为予以严惩,在判处王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惩罚力度,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准确界定被告人承担刑事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支持检察机关诉请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其个人犯罪,更是为了起到犯罪预防、教育、警示作用,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让有这种想法的人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为谋取非法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下一步,济源中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的审判职能,依法制裁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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