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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单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25 08:01:41



为进一步缩短简单破产案件办理周期,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债务人无资产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的,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指引。

3.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发现不宜快速审理的,经院长批准,按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破产参与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10日内完成接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

5.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的案件,管理人一般不开立银行账户,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5日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受理法院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内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一般应明示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40日内完成破产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8.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财产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执转破”案件在移送破产审查前6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

9.企业破产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委托评估:

(1)破产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费用不超过规定标准,但破产财产仍然不足以支付,且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资产评估费用,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

(2)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委托评估,且未参会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权人会议决定的。

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可采用人民法院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参考6个月内同类相似资产评估价的方式确定,以上三种方式在前者优先适用。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对债务人资产曾作出过审计、评估报告,且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使用原报告,不再重新审计、评估。

11.应当审计、评估资产的,由管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明确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履职不力的中介机构,可根据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更换,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司法审判中的中介工作。

12.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同意直接变价处理的,可以不适用拍卖程序。需进行拍卖的,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13、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进行,确需实物分配且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

14.分配后又发现破产财产,且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追加分配。

1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尽量灵活高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微信群聊等网络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交债权人确认。

1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17.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公开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18.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在查明上述情况后5日内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终结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列明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

19.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表决。分配方案应对财产分配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并由破产企业股东对其负有法定义务的事项作出承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可以依职权裁定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可在通过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作出同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管理人在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前仍应执行职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2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对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通过合并公告的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受理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并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刊登。

21.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相关人员、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22.本细则与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2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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