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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0 08:10:43



为提高济源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效率,有效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优化济源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济源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加强内控审限管理,落实省法院文件规定,“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一般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审结。落实省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在送达环节,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后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对无法联系到的当事人,可采取网络公告、现场张贴等方式送达;在评估环节,尽量指定拥有评估资质的大数据平台公司快速询价评估;在拍卖环节,优先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资产;在债权人会议环节,鼓励通过现场与网络视频会议同步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更加便捷参会。

二、尽力挽救企业

通过增加破产重整、和解案件数量以及资产整体出售等方式,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结果。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作用,帮助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新生,或通过资产整体转让更好发挥资产价值,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目标。在常规重整模式外,探索预重整、出售式重整等模式,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成功率。探索预重整,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机结合,先期以会议决议形式将预申报无异议债权、重整计划草案框架性内容等予以固定,并作为申请材料提交法院审查确认。探索出售式重整,采取“保壳”重整使原企业存续,同时将企业其他资产变价处置以清偿债务,保留企业经营资质、品牌声誉等资源,吸引更多优质战略投资人,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三、降低破产成本

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都要严格审查,必须事出有因、支出有据。严格控制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对聘用人员的必要性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确需从破产财产中另外支付费用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至第七款规定标准。选任管理人时,有两家以上同级管理人竞争的,把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没有充分理由不得确定报价更高者担任管理人。共益债务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属确有必要或有利于债权人。

四、规范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运用

统一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进行各类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所有案件均录入平台,严禁案件“体外循环”。对承办法官、书记员进行平台操作知识培训,完整、准确、及时填写、更新案件信息。对全部案件逐件核查其平台信息填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补充,确保纸质卷宗、人工统计数据和平台填报信息一致。

五、建立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机制

对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逐案建立台账,确定结案时间、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加大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实行院领导包案制,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一律由“一把手”包案;一年以上未结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包案;包案领导负责对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案件具体困难。

六、处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

对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与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保持密切配合,指导、督促管理人继续积极履职,因时因地因案选择资产处置的最佳方式,实现处置效率与处置收益的统一。

七、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省高院《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意见》,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勤勉程度、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以办理所有类型的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可以办理除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破产案件,但原则上仅在本辖区内执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行为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并将每年考核结果报送省高院,由省高院对管理人进行表彰、升级、降级或淘汰。

八、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要求,对破产审判部门和破产审判法官实行单独的考核机制。以折抵计算工作量方式考核的,要确定合理折抵比例,并采取分段计算方式;或者将破产审判部门参照执行部门、综合部门单独考核。对“执转破”工作中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应确立量化工作指标,根据执行法官移送审查的相应执行案件数量(批次)折抵执行审查类案件数,具体为每移送审查1件(批)折抵审查类案件1件,激励执行法官移送案件积极性,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常态化。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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