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旨在加强法院干警的作风建设,对干警八小时以外实行有效监督管理,进一步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诱惑,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作为一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法官队伍,除了监督、管理好“八小时以内”,管理监督好其“八小时以外”也是必要的,非常及时的。
该项制度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严格了,从无章到有章,从无序到有序,逐步走向了规范化,从中也体现了法院对法官关心的多了,从“八小时以内”到“八小时以外”,时时关心,事事关心。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设一支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尤其重要,要建设好这支队伍,一靠教育,二靠自律,三靠法纪约束,而教育不是万能的,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最主要的还得靠法纪约束、靠制度监督。河南法院认准了这个理,就及早动手,对法官进行二十四小时全面监督,这是对法官的关心与爱护。俗话说:“严是爱,宽是害。”一些干部的堕落和腐败,都是从不严格管理开始的,大都发生在八小时以外。如胡长青、成克杰等,他们在“八小时以内”表现的本本份份,尊纪守法,在“八小时以外”他们利用无人监督之隙,凭借手中的权力大大收受贿赂,包养“情妇”,干着不法的勾当。“八小时以外”成了他们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作威作福的“乐园”。法院对法官进行“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正是为了保证法院正本清源、防患于未然,确保法院的天平永不倾斜。
法官是法院的主体,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只有公正的法官,才有法律的公正;只有正义的法官,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正是为了从规范法官的行为入手,使法官自身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从而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总之,有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了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法官,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有了铁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