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司法辅助业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级法院、市法院、示范区司法局、公证处:
现将《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司法辅助业务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2023年 5 月 4 日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关于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司法辅助业务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 号)精神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9〕127 号),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济源示范区开展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司法辅助业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职能,推动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诉中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证参与调解。建立公证机构参与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机制,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遗产继承等家庭纠纷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财物损坏等侵权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分流至公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证机构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含有案件相关法律事实和主要争议梳理的法律意见书。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公证机构可以制作调解宣传手册,引导诉讼当事人通过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二)公证参与调查取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发挥公证机构在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房地产权属登记状况等领域积累的丰富调查经验,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家事领域的专项调查取证工作。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或者工作记录。
(三)公证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当事人申请,通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诉来访时,积极引导通过公证方式预防和化解纠纷;对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案件,主动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分流至公证机构开展诉前或诉中调解。
除上述三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外,公证机构应积极扩 展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 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力的专业优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搭建工作平台,推进信息共享。人民法院要为公证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障公证人员必要工作条件。公证机构要派出公证人员进驻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参与接待处理群众咨询、开展导诉、诉前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相互查阅信息资源,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向公证处查询公证遗嘱等信息,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共享遗嘱信息查询平台,公证机构还可基于办证需要向法院查询当事人婚姻家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信息;开辟查档绿色通道,优先、快速查阅,并建立风险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将公证引入到静态证据调查、诉讼保全、辅助送达等环节,为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更加深入紧密的合作创造条件。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要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分析,司法辅助事务网上委派,法律文书网上传递,争取实现平台工作全流程智能化管理。
(三)坚持依法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要结合工作实际,
及时研究和细化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的条件、内容、程序和举措。要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开展辅助事务。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守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对于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应按照平等原则开展对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签订框架协议、分别签订不同司法辅助事项的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对接,确定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服务瑕疵修正义务、超额补偿、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担责形式。司法局应积极支持和指导公证机构开展与人民法院的对接工作。
(五)积极争取支持,加强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证机构支付合理费用;公证机构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立足长远,服务深入。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