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源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彻底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刘某与王某本是要好的朋友。王某从事会计行业,业余时间热衷于理财操作。2013年3月、8月,王某为炒股票先后向刘某借款10万元、13万元,两笔借款约定利息分别为月息1.6%、每月2100元。之后,王某每月向刘某支付利息,直至2015年8月,王某股票亏损不再支付刘某利息,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刘某主张王某归还借款,王某认为第二笔借款的借条系其在醉酒状态下书写。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笔借款约定利息系1.6‰,王某之前支付的利息超过了约定,遂判决王某支付刘某剩余本金及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经过对借据的分析比对,并根据王某之前长期归还刘某钱款的事实,认定双方约定利息为1.6%,获得双方认可。但承办法官并没有为了自身的审判效率指标一判了之,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多次和刘某王某沟通交流,向双方辨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刘某、王某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深表认可,并感谢法官帮他们化解了纠纷,挽回了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