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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的一些建议

发布时间:2023-04-06 09:42:53



办公室  葛晓峰

 

督查督办是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2014年5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办,对办公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围绕大局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对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对来自党中央的重要批示指示,通过建章立制、督促检查等手段,一个一个跟踪问效,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为办公室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近年来,中院办公室把服务中心工作作为首要职责,坚持为分党组决策服务、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服务,认真履行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查保障职责,“三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在督查督办方面,于2019年11月14日印发了《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7月1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督办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对督查督办内容、程序等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实效。笔者对中院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深入剖析了督查督办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进一步提升督查督办能力和水平有所裨益。

一、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

(一)督查督办人员

目前,中院办公室设督查联络员,专人负责督查事项落实;基层法院、本院各位院领导设兼职联络员,负责具体督查工作的落实。中院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督导推进督查督办工作。中院办公室分管院领导负责指导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内容

目前,中院办公室纳入督查督办内容的有:分党组决定事项、院长批示事项、半年工作会议部署事项。仅今年上半年工作会议部署事项立项督查督办。

(三)督查督办对象

目前,中院各位院领导、基层法院院长为督查督办对象。

(四)督查督办方式

1.对于分党组决定事项,一般在分党组会议结束后,由中院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党组会议内容,编制分党组决定事项,交办公室督查联络员立项督查督办。督查联络员立项后交办兼职联络员。

2.对于院长批示事项,一般在院长批办文件结束后,由办公室督查联络员根据院长批办要求,分门别类立项督查督办。基层法院、各位院领导通过OA办公系统处理文件,主动认领院长批示事项。

3.对于今年半年工作会议部署事项,根据院长指示,办公室将半年工作会议上安排部署的有明确内容和要求的事项,分门别类立项督查督办。督查联络员立项后交办兼职联络员。

(五)督查督办通报

2019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后,分别于11月份下发一期督查督办通报、12月份下发一期年度督查督办通报;2020年前三季度,每季度下发一期督查督办通报。通报由办公室督查联络员根据办公室掌握的落实情况形成。

2020年第四季度至今,每月下发一期督查督办通报。办公室督查联络员每周五对接各兼职联络员,了解掌握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每周一形成督查督办事项进展列表,呈送院长。对于已办结事项,采取一周一销号方式,本周办结事项下周销号。

二、督查督办工作存在问题

1.督查督办对象未涵盖中院各部门负责人,兼职联络员未涵盖中院各部门。当前的督查督办工作,仅强调了各位院领导的领导责任,忽视了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不利于督查督办事项明确责任到人,不利于压实工作岗位职责。且兼职联络员仅对应一名院领导,但中院各位院领导多分管多个部门,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部门时,兼职联络员收集整理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存在现实障碍,极易造成落实情况掌握不深入、不具体,直接导致督查督办事项进展虚化或长期无进展。

2.督查督办内容不够全面,年度重点工作、年度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内容、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未纳入督查督办范畴。一些部门仍然存在“发文了就是部署了、安排了就是落实了”的错误观念,比如,根据省法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形成的两级法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未建立督办台账,未定期通报完成情况。且党组决定事项督办不够规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分党组工作规则》,党组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目前,会议纪要的管理与编发责任不够明确,会议纪要的编发存在空白。同时,因院长办公会未实际执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亦未纳入督查督办范畴。

3.督查督办期限不够明晰。根据《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于督查的紧急特殊事项,承办单位(部门)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立即办理,及时上报结果;限期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一般督查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应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度,并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及下步打算,待办结后要综合反馈全面情况。”该条规定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事项的紧急程度通常由督查联络员自行确定,除明显有办理期限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基本是按照一般督查事项定性,易存在定性不准确问题,衍生存在办理期限不明确问题;二是逾期未办结的事项,实际操作中未落实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度,未落实办结后的事项办理报告,逾期未办结的办理进度要求存在时间跨度过长问题。

4.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发挥不够到位。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在督促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能够在交办有关领导之后,定期催办,但在督促检查督查督办事项落实质量、在月通报中分析督查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等方面存在弱项。督查督办事项的销号,通常是办公室督查联络员根据各兼职督查联络员反馈的落实情况,简单判别后即认可办结,即销号,并未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另外,一些需要持续关注进展的事项,未持续纳入督办台账,予以持续关注,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5.督查督办结果应用存在短板。根据《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逾期不能办结,经催办两次没有正当理由仍不报告结果或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或党纪、政纪处分。”该条规定未落实,且因督查督办对象仅为院领导(基层法院院长),而造成客观上无法落实。

三、督查督办工作运行建议

今年5月11日,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在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抓而不紧等于没抓,只分工不督办是不行的,必须责任到人,落地见效。”督查督办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办公室是落实法院党组部署的关键环节,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是解决上级及本院分党组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有力手段,是提升新时代法院工作水平的现实需要,办公室必须确保不跑偏、不打折,坚决做到“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充分发挥办公室“执行部”作用,着力提高抓落实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以问题为导向,协调疏通落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对存在不落实情形的部门和单位,敢于较真碰硬、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杜绝通知发送下去、任务部署下去、制度印发下去石沉大海的现象,为上级和分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强保障。笔者对此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是实行台账式清单管理,明确督查内容。将年度工作重点、年度工作会议安排、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等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强化对其他院领导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办,对上级部署要求、分党组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重点工作逐项建立督查台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关于会议纪要的编发及分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8月10日,分党组会议已经明确了会议纪要的责任部门为中院办公室,中院办公室应当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确定分党组决定事项督办清单。

二是落实“部门领导负责制”,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办理督办件的责任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和基层法院院长,各部门及基层法院均确定一名兼职联络员。对所有督办事项分类登记,逐项建立台账,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单位、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严格按照“建立台账——交办落实——按期反馈——销号清零”的工作流程,做到进展可视、过程可控、结果可考,有效杜绝职责不明、推诿扯皮现象,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三是按照“13710”工作机制,强化督办时效。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工作理念,全面推行“13710”工作制度:“1”即1天内要研究部署;“3”即3天内反馈初步落实情况;“7”即一般性工作原则上7天内落实解决;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时限要求推进工作,并按月反馈进展情况;“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有规定时限的,按具体要求办理反馈。

四是跟踪推进管理督办事项,提升督办质量。进一步规范督办工作登记、交办、催办、督办、汇总、报告、归档流程,完善台账管理项目;深入研究待办事项,提高立项工作质量;明确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时限,推进办理进度节点化,对未按照期限推进的严格督促催办;强化事项办结核查,适时组织“回头看”“再督查”,通过连续过问、催办和每周跟踪办理、逐月督促推进、及时检点协调进度等方式,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在月通报中分析督查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是建立督查工作考评机制,以考核保落实。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对基层法院目标考评和本院各部门及干警个人岗位业绩考评,强化工作考评和整改追责。办公室配合审管办、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将督查结果纳入干部政治考察、绩效考核范围,以严格督查推动上级和本院分党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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