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赔偿纠纷案件,济源市破头镇双堂村张某在接受预防性疫苗注射时,被感染已肝,要求济源市防疫站、济源市破头镇卫生院和黄某、黄某某赔偿其20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张某诉称,其自小就读于双堂村小学,每年都和同校学生一样按时接受防疫站、卫生院委托的双堂村合作医疗所进行预防性疫苗注射,在历次的注射过程中,双堂村合作医疗所黄某和黄某某严重违反“一人一针一管一用”的医疗操作规程,未采取消毒措施,多人甚至全校学生共同使用一个针头、针管,致使自己患已型肝炎。根据已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排除了性传播和母婴传播,可以确定为血液传播,而张某自己自出生至今,从未输过血,此传播途径也被排除,因此可以确认,其所患已型肝炎是黄某和黄某某违规操作所至,要求济源市防疫站、破头镇卫生院和黄某、黄某某赔偿其今后10至15年治疗费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预防、控制和消灭各种传染病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义务。张某诉请其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因有关预防接种人员违规操作,致其感染已肝,要求赔偿,因该纠纷不是因民事行为引起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张某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