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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个砂轮没赚 却赔了两千多

  发布时间:2003-09-18 10:19:02


    一个小小的砂轮仅仅卖了15元,可卖出只有3天就出了事故。用户在使用砂轮的过程中,砂轮突然破碎,将用户的脸部打伤,店家和用户也因此被卷入了一场官司。

    2002年5月7日,河南省济源市某摩托修理部的王某,掏了15元在济源市商业城对门的一家五金铁货店购买了一个砂轮。该五金铁货店给他出具了一张收据,并加盖了该店的专用章。2002年5月10日,在王某使用砂轮的过程中,砂轮突然破碎,王某的脸部被突然飞起的砂轮碎片打伤,随即住进了济源市人民医院。一周以后,王某出院。由于王某的伤势没有好转,于当年的5月28日再次入住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继续治疗,直到2002年6月10日才出院。两次住院,王某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4407.8元。

    就在王某受伤后,济源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对王某受伤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王某所使用的砂轮机系自制,靠一台电机带动,砂轮直接套在电机轴上,没有带防护罩。并且消协对此事故的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因为双方对各自责任承担问题互相推委,调解没有结果。之后,王某将该五金铁货店店主乔某告上法庭。

    日前, 济源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乔某处购买的砂轮,由乔某出具的收据为证,应认定打伤王某脸部的砂轮系乔某所售。乔某称砂轮没有质量问题,应当举证予以证实,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对砂轮进行质量鉴定,应视为对该砂轮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可。出售的砂轮将王某的脸部打伤,应当对王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乔某赔偿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王某在使用砂轮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带防护网,是造成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根据本案情况,乔某承担6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王某自己承担。遂作出判决,判决乔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97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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