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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债理应当 动手伤人照得赔

  发布时间:2003-09-18 10:22:09


    欠债还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济源市李某欠了他人7元钱,当债主张某向其讨要时,将张某打伤。结果是还了债, 近日还被济源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515.74元。

    2002年8月1日晚,张某在济源市五三一一分部东区商场经营餐饮夜市摊,看到李某等三人正在别的摊点上喝酒,想起几天前李某还欠他7元餐费,就上前讨要。李某二话没说就掏出10元给了张某,很不耐烦地让他走开。张某执意要找回李某多给的3元钱,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李某等三人手持凳子、啤酒瓶将张某砸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与张某因找钱产生纠纷后,本应冷静处理,协商解决,却采取过激行为,动手将原告张某砸伤,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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