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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法院依法维护离退休职工权益

  发布时间:2003-09-18 10:24:12


    济源法院在审理涉企涉工案时,立足于社会稳定大局,本着公正、公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保护企业权益的同时,也不损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该院在审理济源市鑫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木公司)诉姚中立等17名退休职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入调查,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使17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姚中立等17人系思礼乡人民政府下属企业原济源市木工机械厂(以下简称木工厂)退休职工。2000年8月,木工厂进行改制时,思礼乡政府将木工厂出售给闫武春等人,新成立鑫木公司,双方在产权出售协议中规定,购买方必须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根据济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离退休职工按每人6000元剥离医疗基金留在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木工厂在改制时已为离退休职工如数剥离了医疗基金,但鑫木公司组建后,不仅未按规定为退休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而且部分职工的住院费和医药费也未按标准给予报销,对此职工情绪很大。后17名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鑫木公司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和报销医药费,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17名职工的申诉。可鑫木公司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随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7名被告作为鑫木公司的退休职工应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且在老企业改制时已为退休职工剥离了相当数目的医疗基金,本意就是为了使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得到保障,现在鑫木公司未为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故应由鑫木公司支付相关待遇。在鑫木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17名退休职办理医疗保险之前,应参照市属企业有关单位的规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为17名退休职工按不同比例报销医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鑫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17名退休职工2000年8月至2003年7月的医疗费,并按有关标准报销住院费共计35477.67元;鑫木公司从2003年8月起,按规定标准  支付17名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直至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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