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济源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项举措》,自今日起分批发布8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与作为,并以更精准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济源两级法院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目录
01-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阳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2-丁某甲诉丁某乙、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03-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04-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
05-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诉济源某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06-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7-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08-济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阳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前后,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阳谷某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约定阳谷某有限公司向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铁粉,以实际发货数量开具发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阳谷某有限公司开具7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供货数量合计23893吨,货款合计7817042元。后阳谷某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发票上载明的总金额支付剩余货款。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阳谷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577042元。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仅提供增值税发票,未能提供过磅单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铁粉的数量,而阳谷某有限公司提供有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微信发送的统计表,故应以统计表载明的22086.04吨作为供货数量,并以此作为认定双方货款的依据,阳谷某有限公司仍应支付货款369801.62元。
典型意义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本案中,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除提供增值税发票外,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交付情况,故未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定案依据,这有利于规范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案例2/丁某甲诉丁某乙、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丁某甲受雇于丁某乙,在济源某劳务队中从事割钢筋、打灰、提浆机收面、制模版等工作,工资由丁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2022年3月17日早班时,丁某甲在济源某有限公司厂区使用手持电锯工作时,左手被电锯切割受伤。经鉴定,丁某甲左手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前,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为丁某甲办理济源某有限公司厂区的出入证,载明单位为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且丁某甲穿着有该建设公司名称字样的工作服。事故发生后,丁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乙、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济源某有限公司、济源某劳务队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丁某乙和济源某劳务队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雇佣不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质的丁某甲提供劳务,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济源某有限公司在选任施工方时不存在过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甲受伤有其自身操作不慎误伤的因素,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原告自负15%的责任,丁某乙、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济源某劳务队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1351.76元,驳回要求济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本案中,人民法院着重就各方过错程度进行审理,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求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丁某乙等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展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坚定立场,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合法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
案例3/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周某某向秦某某(已判刑)介绍存单质押融资诈骗模式后,二人以注册成立的香港某基金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明知上述公司不具有出借巨额资金的能力,仍先后采取存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手段,诱骗全国多家企业缴纳所谓的“履约保证金”“预付利息”“监管资金”,再委托律师对股权质押登记情况进行核查,以借款企业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不真实、合法、有效,构成违约为由,将借款企业缴纳的资金占为己有。在实施诈骗时,周某某作为股东参与分红。之后,周某某又先后伙同秦某某、郝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多家公司,并再以公司名义采取股权质押融资的手段实施诈骗。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集团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形成的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股权质押借款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督促被告人退赔企业损失,并对未予退赔的部分判令赔偿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另一方面对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该有退赃退赔的人员从重处罚。不仅严惩了罪犯,也切实保障了被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稳定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4/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8日,崔某某以其2021年12月17日在某原料厂卸火车大门时被车门挤下操作台受伤、其工作单位为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由,向济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源人社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崔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济源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崔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适用法规正确。济源人社局将济源某劳务服务公司作为对崔某某承担用工主体或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进行工伤认定适当,判决驳回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过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居中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坚持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调解原则,不仅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双方的诉累。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平等保护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通过先支付一部分款项,余款分期支付的方式,减少了民营企业的经济压力,有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充分体现了济源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立场,有利于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经济活力。
案例5/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诉济源某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济源某街道办事处与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经协商签订行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办事处对于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作出的经济贡献应给予资金扶持。后办事处未按约定给予扶持资金。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多次催要后无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济源某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支付其中心扶持资金。
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济源某街道办事处与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系缴税扶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济源某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约定的扶持资金。济源某街道办事处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判决济源某街道办事处向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给付扶持资金180万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签订协议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属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正当诉求。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会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更伤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本案一二审的判决,对行政机关来说,在严格遵守法律,敬畏契约精神,信守承诺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企业来说,也无疑是吃了个定心丸,增强了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的信心。
案例6/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94万元及利息。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济源中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被申请人为煤炭生产企业,企业运转需要大量原煤和资金,加上公司内部变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经营困难,经过对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和自然因素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允许被申请人对查封的原煤和新生产的原煤作出合理处置,但须提前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价款应打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执行立案后,济源中院4次前往被执行人处沟通执行情况,耐心反复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并告知非法处置煤炭和资金的法律后果,后又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后,双方达成和解,目前案件成功执行完毕,执行到位1.09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中,若强行查封冻结煤业公司账户或者煤炭兑现申请执行人部分权益,必然会导致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隐患。济源中院牢树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深入调查、多方协调,充分运用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相结合,保护企业持续发展,通过不懈努力,确保了该案顺利执行,既保障了被执行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7/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处理含铜废渣和废杂铜等为主导的资源回收型生产企业,原系济源三十家重点企业之一。近年以来因金融政策收紧和环保要求提升、疫情影响等原因,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9年至2022年共计254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由多为工资争议、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涉案标的7052.88万元。
执行结果
济源两级法院综合考虑执行办案效果后,决定以化解矛盾、保护企业发展为目标,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车辆等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不再冻结银行账户,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时,通过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等办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助力正常生产生活;主动参与示范区、镇政府主持召开的复工复产协调会、招商引资合作签约会,发挥司法服务作用,解决企业实际困难。2022年以来,共计执结32件,实际执行到位1340余万元。目前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正式复工复产,并按照约定每月向法院缴纳执行款项。
典型意义
济源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立足统筹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执行办案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依法综合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复工复产注入活力增强信心,激励企业主动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案例8/济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欠济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45万余元,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底前分期支付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剩余300万元及违约金未按调解书支付。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银行存款,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等财产。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公司联系后,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为维护申请执行公司合法权益,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执行干警与申请公司代表一道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实地查看被执行公司经营状况,经与双方沟通后,对被执行公司仪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允许被执行公司使用设备继续生产经营,暂不处置。同时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最终在被执行企业偿还114.87万元款项后达成和解协议,剩余200余万款项分期支付。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企业采取灵活查封措施,确保案件依法顺利执行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两家企业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