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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泡尿赔进一万八

  发布时间:2003-09-18 10:34:52


    不准在公共场合大小便,这个连上幼儿园的孩子都懂的理儿,放在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下街村郭某身上却不这么想!在公开场所撒尿,遭到制止,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打人,经导致他人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猝死。结果白白赔进了18000多元。

    2002年8月28日下午,李某、晋某找郭某和程某二人,一起来到燕某居住的济源市造纸厂家属院帮他们要账。由于郭某尿急,就站在该家属院门口要撒尿,遭到了正在门口乘凉的张某的制止,郭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用恶语对张某进行侮辱。双方争执中,张某的侄子跑过来拉架,郭某和程某就动手打了张某的侄子。被周围的群众拉开后,郭某又故意走到2号家属楼前的一根电线杆下撒尿,张某的侄子上前劝阻,双方又发生争斗。张某在旁边大声制止,却没能制止住。怕事情闹大,晋某骑摩托车慌忙把郭某带离了纸厂家属院。李某去骑另一辆摩托车时,张某坐在摩托车上不让走,拉扯期间,张某突然身体向一仰,晕了过去。随后,张某被众人送到了医院。因抢救无效,第二天死亡。

    之后,张某的妻子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制止郭某在公开场合随地撒尿的不文明行为,属公民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的行为,并无过错。而郭某不但不听,反而用不堪入耳的话语辱张某,使张某的身心受到严重刺激。后张某的侄子赶来制止,遭到殴打,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张某的情绪激动,造成张某心脏病发作,猝死。郭、程两人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属诱因,应对此事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郭某和程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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