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中院受理济源某公司与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过速裁团队的悉心调解,成功为侯某讨回解除劳动关系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2000 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侯某到济源某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济源某公司也未给侯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3 月,侯某因多次要求济源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果,故辞职。随后,侯某诉至仲裁,请求裁决:一、济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二、济源某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一审后,济源某公司不服,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
达成调解:
济源中院速裁团队接到案件后,为迅速解决问题,妥善化解双方矛盾,速裁团队的调解员、法官助理和法官轮番上阵,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短短3日内与双方当事人约见调解6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速裁团队多次和公司负责人进行交谈,不耐其烦的为其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并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影响出发,提醒公司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利益向下”的原则,进行换位思考,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困难。
最终,通过反复不断的做调解工作,济源某公司与侯某达成调解协议,济源某公司同意于2024年4月25日前支付侯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2000元,侯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了结。如济源某公司不能按照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需另外支付侯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侯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源中院将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保护劳动者权益,坚持调解先行、高效处理,以实际行动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