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有一个体户苗某由于自己购进的23件仰韶“百姓乐”白酒,被该市工商部门认定为假冒产品,予以查扣和没收,并对苗某处以2040元的罚款。被“百姓乐”害苦了的苗某,为洗去自己的不白之冤,近日,巧妙地凭借录音证据打赢了官司。
2002年元月22日,有一运户到苗某的商店推销38度仰韶“百姓乐”酒,苗某以进价每件25元购买该酒23件(共138瓶),苗某实际支付酒款562元。进购后,苗某不小心打碎了两瓶,余136瓶尚未卖出。同年元月24日,济源市工商局以该酒系假冒产品为由将136瓶酒查扣,经委托河南仰韶集团鉴定,苗某的136瓶“百姓乐”酒为假冒该厂的产品。2002年4月3日,济源市工商局将136瓶酒予以没收,并对苗某作出罚款2040元的处罚决定。苗某觉得自己被罚得太冤,就通过送酒人留下的手机号码找到送酒人,又通过送酒人找到批发商王某。在苗某与送酒人、王某协商解决假酒一事时,苗某对三人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由于三方没有将此事协商好,苗某就将批发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苗某所购的38度“百姓乐”实属假酒,并有仰韶酒厂的鉴定,予以确认。苗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该证据的取得既没有违反风俗良习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诉讼中,王某对该录音证据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形下,依法应由王某提供反驳证据来推翻苗某的录音证据,而王某表示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即没有反驳证据来推翻苗某的证据,故苗某的录音证据也予以认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赔偿苗某酒款562元和罚款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