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足额支付了孩子的抚养教育费,四年后引发诉讼,她不但被告上法庭而且还被判决共同承担该项费用。对此,她疑惑不解—
离婚了,咋还找我要钱
王国与李琴于1987年经人介绍结婚,1999年7月1日,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在河南省济源市思礼乡民政所自愿协商离婚,婚生儿子王淘随王国一起生活,双方共有现金4000元(女方同意不要此款),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2年6月,李琴重新组建了家庭。
王淘小学毕业后借读于济源市实验中学,在校生活消费等各方面的支出比较高,而王淘的父亲离婚后,因患病下了岗,使得低收入的父亲难以负担这高额的费用,为有利于自己较好地完成学业,去年底,王淘将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母亲每月支付100元的抚养费和每年1000元的教育费。
离婚已经三年了,李琴无论如何也无法想象自己的儿子将其告上了法庭,并且提出令她难以接受的要求,法庭上她极力辩护,王淘起诉不是自己的本人意思真实表示,系王淘之父王国为逃避抚养义务而以王淘名义向法庭起诉,何况自己与王国离婚时已足额支付了王淘4000元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且在王淘上学期间自己每周都直接支付他20至30元不等的零用钱,已尽到了作为母亲的义务。王国则辩称这4000元是共有的。
近日,使李琴更梦想不到的是法院最终判决她与王国共同负担王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缘故在于:
——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婚姻的消除而消失,它是父母无法拒绝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它伴随着子女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夫、妻虽为两个人,在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承担孩子抚养教育义务的主体。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王国与李琴离婚了,无论是王国抚养王淘还是李琴抚养,王淘仍是他们双方的孩子,就是离婚了,他们对王淘的抚养教育义务仍然存在。
——离婚协议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的合理要求。新《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协议所商定的法律责任是针对协议当事人而言的,对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国与李琴两人定立的协议对王淘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他要求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王国和李琴仍然是抚养孩子的共同主体。
另外,新《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一切抚养子女所必须的费用。因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纠纷,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要求和父母的抚养能力,确定给付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情节严重恶劣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