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的立案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是否就一定立案?破产案件是否适用立案登记制?什么是“一登记两审查”?小编今天说说破产案件立案的问题。
首先,破产案件立案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适用于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登记制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破产类案件作出规定。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破产申请材料后,立案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破产审判部门审理。如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立案部门应予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其次,“破申”案号立案表明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申请,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真正进入了破产程序。“破申”案号案件材料转入破产审判部门后,破产审判部门将对该案破产申请是否应予受理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此时,“破申”案件结案。
以上即时破产立案程序中常说的“一登记两审查”,也即破产案件立案要经过登记立案(形式审查)和审查受理(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一定立案受理,是否受理仍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