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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读案例(五)丨济源中院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2 08:52:4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与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月读案例”栏目常态化对外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妥善化解。

本期,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帮信犯罪正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的重要推手,涉“两卡”、话务引流、对公账户结算等相关行为频发,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和群众财产权益。济源两级法院精准定罪量刑,从严惩处职业性帮信行为,对在校学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全链条打击网络犯罪黑灰产,以司法裁判明晰行为边界,引导公众树立网络法治意识,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1. 被告人韩某、廖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严惩利用对公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2. 被告人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对在校学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 被告人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严惩出售本人银行卡及配套工具帮信行为

4. 被告人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严惩非法持有并出售他人银行卡涉跨境网络犯罪

5. 被告人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准确认定前端话务引流型帮信犯罪

1.

被告人韩某、廖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严惩利用对公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韩某、廖某明知他人利用账户转移犯罪资金,分别提供名下或代办的公司对公账户全套资料及手机卡,为他人转账提供帮助。经查,韩某涉案账户流水1.01亿余元,含电诈赃款79.9万余元;廖某涉案账户流水1968万余元,含电诈赃款56.9万余元。案发后,韩某退赔6.9万元,廖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退还款项返还被害人、冻结存款依法处理。宣判后,韩某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利用对公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典型案例。对公账户因资金额度大、隐蔽性强,已成为电诈团伙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本案中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对公账户助力网络犯罪资金流转,涉案流水巨大且涉及大额电诈赃款,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彰显从严惩治帮信犯罪的坚定态度。同时,本案督促经营主体、银行机构加强对公账户审核与风险监测,引导公民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筑牢账户安全防线,从源头遏制涉“两卡”黑灰产蔓延。

(编写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殷俏姝

推荐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庭)

2.

被告人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对在校学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侯某某(某技工学校学生)通过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以300元-700元/张的价格,从多名在校学生处收购实名移动手机卡59余张,再以700元-850元/张的价格转卖上线用于网络犯罪,通过虚拟货币结算,违法所得33066.62元。案发后,侯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33066.62元予以追缴,由保管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侯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校园涉诈高发场景,系在校学生涉“两卡”帮信犯罪典型案例。实名手机卡是网络犯罪核心工具,侯某某面向学生群体批量收贩手机卡,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支撑,法院依法定罪处罚,明确该行为属帮信罪规制范畴,彰显全链条打击电诈黑灰产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的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量其在校学生身份,判处缓刑并开展法庭教育,体现惩戒与挽救并重的司法导向。

(编写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殷俏姝

推荐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庭)

3.

被告人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严惩出售本人银行卡及配套工具帮信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底,被告人谭某办理并出售本人3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盾、手机卡,约定每张月费2000元,实际获利3000元。经查,多名被害人共计38.58万余元诈骗资金流入其相关账户,谭某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分别产生支付结算金额95.3万余元、15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谭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出售本人银行卡及配套工具为电诈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整套出售银行卡相关资料,其账户既直接接收诈骗资金,又接收对公账户转出资金,成为电诈资金流转关键通道,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打击“两卡”犯罪的鲜明态度。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绝非“小利”,而是严重刑事犯罪,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电诈团伙“工具人”,否则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殷俏姝

推荐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庭)

4.

被告人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严惩非法持有并出售他人银行卡涉跨境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原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及U盾8套。2021年9月,其在缅甸赌博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该8套银行卡出售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514.6万余元,含被害人被骗资金390.6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原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持有并出售他人银行卡涉跨境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及U盾,又跨境出售给网络赌博团伙用于资金结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彰显了打击跨境网络黑灰产的高压态势,有效切断网络赌博资金流转通道,强化全链条打击力度。非法持有、买卖他人或本人银行卡系严重违法犯罪,跨境涉卡交易风险更高,切勿因贪图利益沦为网络犯罪帮凶。

(编写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殷俏姝

推荐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庭)

5.

被告人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准确认定前端话务引流型帮信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按上线指使,用两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做引流,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支持。其通话异常被停机并收到通信公司涉违法犯罪提醒后,完成实名认证仍继续拨打,累计拨打90余通、获利1050元,致被害人岑某被诈骗21万余元。案发后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两部手机被扣押。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050元发还被害人,没收扣押的两部手机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前端话务引流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话务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的关键前端环节,依法追究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够有力斩断犯罪链条,遏制电诈犯罪蔓延态势。本案中,张某仅为上游诈骗提供话务引流支持,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无通谋,人民法院依法以帮信罪论处,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重罪化扩大认定。

(编写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殷俏姝

推荐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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