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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读案例(六)丨济源中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0 19:15:5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与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月读案例”栏目常态化对外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妥善化解。

本期,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济源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退休人员误工费赔偿、无证擅自驾驶责任认定、交强险无责赔付边界、好意同乘责任划分等司法裁判规则,以司法之力守护每一次出行,为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琚某诉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2.李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引发事故,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张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好意同乘仍需担责,驾驶人重大过失致损应依法赔偿

4.田某诉杨某、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证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担责

5.王某、张某诉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故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

1.

琚某诉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程某驾车与琚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致琚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双方同责。程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琚某系退休医生,退休后仍坐诊有固定收入,因事故致残,诉请赔偿含误工费在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以其退休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误工费赔偿旨在填补实际收入减损,退休年龄非唯一标准。琚某退休后仍务工且收入受损,事故造成其误工损失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合理损失,驳回对程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2.

李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引发事故,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沿该路段正常行驶的李某所驾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是引发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明晰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彰显了违法必担责的司法原则,有利于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3.

张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好意同乘仍需担责,驾驶人重大过失致损应依法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凌晨,张某下班后无偿搭乘同事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返程,周某操作不当致车辆撞上道路护栏,造成张某受伤。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就医支出医疗费,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遂诉请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好意同乘情形,但周某驾驶中存在成重大过失并负事故全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搭乘系无偿,依法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平衡施惠方与受害方权益,既尊重无偿搭乘的好意施惠行为,又恪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明确驾驶人因过错致搭乘人损害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以公正裁判引导驾驶人恪守安全义务、搭乘人强化风险防范,引导公众杜绝疲劳、违规操作等行为。

4.

田某诉杨某、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证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担责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擅自驾驶朋友卢某所有的车辆,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引发交通事故,致连环追尾,田某车辆受损,杨某肇事后弃车离开。公安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为定损支出维修、鉴定及拖车费,诉请杨某、卢某共同赔偿车辆损失。经查,卢某因外出将车辆存放于杨某工作地,钥匙等交由杨某保管,对杨某擅自驾车行为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无证擅自驾驶车辆肇事,其过错行为与事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卢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判决杨某赔偿田某损失。田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晰了无证擅自驾驶肇事的责任认定应恪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卢某基于朋友信赖保管车辆,对杨某的违法驾驶行为无明知或默许情形,其注意义务未超出合理范围,杨某无证且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违法操作引发事故,应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契合社会交往习惯,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无证驾驶、擅自驾车上路等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维护了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5.

王某、张某诉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故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无有效驾驶证的张某1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某小区门口时突发疾病昏迷,车辆失控碰撞程某停放在车位内的轿车,致车辆受损,张某1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尸表检验显示张某1疾病死亡可能性大。张某1的父母王某、张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核心前提是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某1系疾病死亡可能性大,无法证实其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交强险赔付条件。遂判决驳回王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事故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交强险赔付的法定前提。交强险虽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无责赔付不以侵权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并非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即需赔付,仍需满足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本案裁判兼顾考量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与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严格恪守交强险赔付的法定条件,避免不当加重保险公司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为类案中交强险赔付的因果关系认定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1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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