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与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月读案例”栏目常态化对外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妥善化解。】
本期,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事关金融秩序稳定。济源两级法院严格遵循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依法区分合法借贷与违法违规融资界限,准确认定借贷合同效力、明晰债务承担主体、规范利率保护范围,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合规借贷意识,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与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
目 录
1.崔某诉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赌债结算形成的借款属于非法债务,合同关系自始无效
2.姚某诉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李某菲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4.康某诉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人未能证明单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杨某某诉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离婚后更新的债权凭证上单方批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
崔某诉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赌债结算形成的借款属于非法债务,合同关系自始无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底至9月初,崔某邀约薛某参与其开设的赌场赌博。薛某赌博输钱后,应崔某要求,在未实际收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出具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4万元,累计6万元。后崔某持该两张借条诉至法院,主张薛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薛某辩称未收到款项,借条系赌资结算形成,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证据、薛某抗辩及证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案涉借条系赌债结算形成。崔某未能举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时间、地点、用途等关键细节,亦无法对借条形成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案涉借款实质为赌资,双方借贷关系因标的系非法债务而无效。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彰显公序良俗、规制非法借贷的典型案例。赌博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规定,由此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裁判树立了正确的法律价值导向,有利打击了通过诉讼合法化赌债的行为,警示公民远离赌博活动,对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弘扬公序良俗、净化民间借贷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姚某诉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起,颜某因快递超市经营及生意周转,多次向姚某借款。截至2025年9月20日,双方确认颜某尚欠114.33万元,约定分期还款。颜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姚某自认,借款中25万元来自朋友,剩余款项系其从银行贷款后转贷。因颜某未按约还款,姚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颜某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25万元自有资金形成合法借贷关系,颜某未履约构成预期违约,姚某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全部欠款。对于银行贷款转贷部分,该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颜某仅需返还本金。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李某未签字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不承担责任。审理法院判决颜某返还114.33万元本金及25万元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监管秩序的典型案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扭曲了金融市场资金定价机制、放大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受到法律明令禁止主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本案判决明确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对遏制违规转贷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和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
李某菲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李某菲和王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菲借款150000元,月息2.5%,还款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某按约支付利息41250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菲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但合同约定月息2.5%,超出法律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超出其4倍的利率部分应认定为偿还本金。经核算,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菲124381.85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高额利率易导致借款人债务危机,引发系列社会矛盾,还会扭曲市场资源配置、阻碍正规金融发展。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否定超出LPR四倍的高额利息约定,对超出部分冲抵本金,既依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债权,又遏制高息借贷乱象。本案判决既明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边界,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定分止争、规则引领中的积极作用。
4.
康某诉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人未能证明单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李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1日,李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康某借款,康某先后两次向李某某提供的企业收款码转账共计2.5万元。后经康某催要,李某某未偿还借款,康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案涉借款发生于李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康某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向李某某出借2.5万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李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李某是否需共同还款,李某未对借款追认,康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对其要求李某共同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审理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康某偿还借款2.5万元,驳回康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准确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典型案例。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综合考量举债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等因素综合判断。债权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举债为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案判决澄清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必为共同债务”的错误认知,既避免夫妻一方因不知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警示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5.
杨某某诉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离婚后更新的债权凭证上单方批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03年左右,张某某因经营美容店需资金,由时任丈夫刘某某向杨某某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2年8月13日,张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离婚。2013年4月10日,张某某向杨某某出具《今收到》条,载明借款9万元(系原7万元本息合计),原借条作废。后半年内,杨某某要求刘某某在该条上批注“经手人刘某某利率1.5%”。截至2019年7月29日,张某某陆续还款9万元,并在条上注明还款情况。杨某某以利息未结清为由,诉请张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利息10125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出具的9万元《今收到》条系原借款本息结算后的新债权凭证,构成债的更新,其已足额还款,案涉债务已履行完毕。刘某某批注时已与张某某离婚,且该行为未经张某某授权或追认,批注对张某某无约束力。换据行为发生在离婚后,新债务由张某某个人出具并履行,刘某某未成为共同债务人,亦未参与还款,单方批注不构成债务承继或担保。审理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婚姻变动、跨周期民间借贷纠纷的典型案例。民间借贷中重新出具借条并履行完毕构成债的更新,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原有债务的单方批注,未经对方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判决既尊重当事人通过新凭证确认债权债务的意思自治,又严格审查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责任主体独立性,平衡了各方权益,对维护交易秩序和家庭关系稳定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至6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