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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解读

—— 济源中院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6-09-11 20:34:08



 

为什么有人打官司就要做鉴定,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鉴定?哪些不可以申请鉴定呢?

现在让我就这些问题为大家进行答疑。

一、为什么要开展鉴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化生产大分工的不断衍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难以为公众所掌握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而要对这些专门性问题形成较为全面、正确的认知有赖于极高的专业素养。

具体到民事诉讼中,这些专门性问题就体现在一定专门知识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等,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往往就需要对各类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但仅凭法官自己的知识、认知水平很难对此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得不借助相关领域的专家帮助,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据。因此,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活动中,需通过鉴定才能解决认定事实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情况十分普遍。

二、鉴定由谁申请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即鉴定程序可以因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对于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则该当事人负有申请的义务。如果其未申请鉴定,导致待证事实无法借助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真伪不明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哪些属于可以鉴定的事项

按照专业类别的不同,常见司法鉴定可以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会计审计类、测绘类、评估类、建设工程类、产品质量类等多个鉴定类别。常用的鉴定事项主要有: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度、劳动能力、房屋或工程质量及修复、笔迹及公司印章真伪、财产评估、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等。

四、哪些属于不予鉴定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即(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共9种具体情形。同时,经人民法院审查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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