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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好入世后的行政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3-09-18 15:57:44


    世贸组织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WTO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和规则都是约束和规范成员方的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行为,涉及WTO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争议,而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因此,我国入世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

    一、正确把握入世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入世以后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然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引起许多新变化。行政案件的数量会大幅度增长。我国入世后,将很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在充分运用国内国外两种资金、两个市场过程中,国内外经贸往来、投资融资、人员交流将空前增加,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会大量增多,行政案件会大幅度增长。新类型案件增多。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原来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一些纠纷,如商标、专利、出入境管理、土地资源确权以及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纠纷,将随着国内法律的修改、制定和实施而越来越多地诉到法院。涉外案件增加,影响增大。与WTO规则有关的行政案件主要是与外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的涉外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影响,许多案件可能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或者对国内经济生活具有重要影响。诉权保护力度需要加大。由于与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相关的司法审查领域非常广泛,凡属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对象,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就非常宽泛,因而对当事人的诉权需要加大保护力度。对审判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性的要求更为严格。按照WTO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司法程序的独立与公正原则要求和我国的承诺,对入世后的行政审判的公平、公开、公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行政审判中适用WTO的这些基本原则,难免会遇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也会与少数司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行为发生抵触。行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公正、高效审理好涉外行政案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等等。

    我们既要看到我国入世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又要充分认识入世后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司法审查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重要方面,在WTO规则的国内实施机制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WTO规则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增强投资信心,促进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和开放市场政策的实现。同时,WTO规则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给行政审判带来新的机遇,我国行政审判工作也将步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入世后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在我国履行WTO协议义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入世后行政审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与WTO相关的行政案件

    审理好与WTO相关的行政案件,是今后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法官要尽快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掌握相关案例,抓紧从诉讼程序、管辖、审判方式、法律适用和人员安排上做好准备,以应对入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在审理与WTO相关的行政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受理与WTO相关的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严格按照WTO规则规定的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的要求,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放宽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加强对不受理案件的监督,从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并未赋予WTO法律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效力,而只是承诺对其进行间接适用,即在遵守WTO协议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实施WTO规则。因此,在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还要全面考虑我国为履行WTO规则所定义务而实施的政策,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还要充分运用WTO规则和议定书所提供的条件,为国内调整产业和贸易政策提供便利,以维护我国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三是提高司法审查标准,完善司法审查程序。WTO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的规定,如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透明度,应当公平、公正等,这些将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产生影响。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WTO规则要求和现代法治的精神,规范庭审程序,增强庭审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现程序公正;提高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体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司法审查来影响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四是提高办案效率。按照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司法审查程序不得包含不合理的时效和无保障的拖延。行政审判要贯彻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严格执行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严格超审限案件的审批,充分采取证据保全或者临时措施的司法权力,确保行政审判的高效率。五是加强对涉及WTO行政案件审判的指导和监督。涉及WTO协议的行政案件一般关系到国家的贸易政策,涉及国内的一个行业或多个行业,影响重大,而且适用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必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和跟踪研究,受案法院要积极、稳妥和公正审理,确保审判质量;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案件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并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信息沟通,防止司法上的失误而导致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损害国家形象。

    三、以入世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入世为加快和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要按照WTO规则要求和我国的承诺,为确保法院公平、公正和独立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一是改革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以减少行政审判的各种干扰。在级别管辖方面,应适当考虑被告机关的级别,原则上管辖法院的级别不要低于被告的级别。在地域管辖方面,适度扩大异地管辖,加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现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二是理顺法院内外部关系,防止和减少来自法院内外部的非法干预。改革法官任免制度,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改革法院内部请示或报批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积极创造法官独立审判的条件;建立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既能防止司法权滥用又不伤害审判独立性的监督机制,防止或减少来自法院内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或社会组织的不当干预。三是深化行政诉讼程序改革,实现程序公正。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对现有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克服某些诉讼环节中的形式主义倾向,建立和完善庭审程序规则,合理配置法官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以及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建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落实法制统一原则和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四是增加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全部或大部案件的当庭宣判;改革和完善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使裁判文书真实地再现行政争讼的有关情况,全面地反映合法性审查的各个方面,清楚地展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详细地叙述支持裁判结论的理由根据。同时,还要结合WTO规则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一般要求,在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审查范围、裁判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逐步建立适应WTO规则要求的行政诉讼制度。

    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

    面临入世后新形势和新任务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重要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行政审判法官,并努力提高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既是适应入世后行政审判工作需要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确保行政诉讼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为此,首先要大力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应对入世后面临的复杂形势,每个行政审判法官必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强化公开、公平、公正意识,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从思想上“入世”。其次,要努力提高行政审判法官WTO规则及相关知识水平。要认真抓好WTO规则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行政审判法官认真学习WTO规则及其相关知识。不仅要学习世贸组织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及程序,而且要学习我国为加入世贸组织而制定、修改的新法律或者新规定,还要学习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有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外语;不仅学习国内有关涉外贸易、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更要学习熟悉外国有关的法律和制度;不仅具体办案的行政法官要学,分管院领导也要学习。同时,每个法院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2-3名懂得外语,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专家型的涉外行政审判法官。三是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全省行政审判法官要认真学习并努力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职务外活动,努力成为一名品格高尚,适应入世形势要求的行政审判法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积极做好应对入世后行政审判的各种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国入世后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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