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是煤矿的一名下岗职工,2002年8月3日他到该煤矿盗窃物资被巡夜人发现,为逃离现场,他用暴力将巡夜人打伤,结果是下了岗又进了监。
只具有小学文化的李某,2002年8月3日5时许,在盗窃一根皮带传动的三连滚时,被该矿巡夜人员黄某发现,黄欲将李某带到保卫处接受处理,李某不从,趁黄不备,即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猛地朝黄的头部击打数下,致黄受伤并当场昏迷。7时许黄某被行人发现后送煤矿医院抢救,而李某在事发后畏罪潜逃。同年10月30日,潜逃两个多月的李某意识到逃亡不是长久之计,这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盗窃财物时被该矿保卫处巡夜人员黄某发现,李某为抗拒黄某带其到保卫处接受处理,即用暴力将黄打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由于李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黄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李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受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885元。